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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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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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歐偉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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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令裁決:
由於高等法院的禁制令,已廣泛地受保障警員及家人資料,防止一般性起底。因此,本席會就個別申訴人個人基礎作出裁決。

申訴人未有提供確實證據,證明申訴人有任何影響。本席不接受申訴人在庭上空泛的聲稱,而申訴人亦非受驚恐證人,亦無提供實質數據,說明起底的嚴重性。

就過往警員起底事件而言,大部份警員都因為執行職務而被起底,沒有證據顯示警員因法庭審訊公開的資料而被起底。所以,批出匿名令是不合理,不相稱的。

本席拒絕匿名令申請,理由係與訟雙方的名字是審訊的一部分。若隱藏其中一方,傳媒不積極報導,令案件無法引起適切的公眾關注。

仲有……一陣再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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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7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指示,及檢閱控方在6月初提供的101份警員記事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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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講述各警員證人案中角色)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於盤問下指感覺3米,同時確認於記事册內最初寫5米,後改為3米

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PW2是控方主要依賴的證人,作為唯一於現場目睹事發經過的關鍵證人,他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本案關鍵。PW2作供時卻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撿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PW3 指被告有逃跑,但PW1林督察在主問時聲稱當時被告觸手可及, 盤問時改稱相距 1至1.5米,PW2說法是雙方距離約1個身位(45cm)。可見證人對關鍵細節,說法有根本性矛盾

而PW4確認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盤問時承認純粹從被告當時的特徵,推斷其中一名片中人就是被告。本席認為,有關片段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為與證人證供及證物存在矛盾,本席不可穩妥地依賴他們的觀察。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仍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