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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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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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批准修訂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

經修訂案情撮要:

被告林與黃投擲汽油彈當場被捕,被告與黃與其他人有意圖縱火。當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側門有人出入。案發經過為警員目擊及CCTV。

凌晨1時左右,被告與黃沿著水渠道花園街太子道西到警署,偵緝警員一直監視兩人。警署側門對面,太子道西延通菜街逃走,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偵緝警員在花園街222號外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沒想過這麼嚴重的。”

CCTV 影到二人走去警署,01 17秒林把手上物品往旺角警署外投擲。花園街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經過走向警署。

錄影會面招認,開脫混合陳述:13日晚上7時左右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約在彌敦道麥記對面公園看些東西,說有被告女友裸照,有事情要他做。當晚,在公園見到6-7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聽到其中4人說:「9點果單野你做得好好。還有幾隻汽油彈在草叢。」其後電話亭集合,換好衣服,一個蒙面男子向林提供物資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然後那些男子叫被告完事後向左走往某地集合。被告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往相反方向往花園街,後因內疚改變方向。有人對面馬路錄影,話要向大佬交代。

汽油彈、頭套、打火機都是蒙面男子提供。與黃汽油彈的玻璃碎片各連一塊燒過的布。來自同一條毛巾。

案發期間警署有人辦公,人車會使用側門進出,警崗有人戒備。被告和黃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裁定經過修訂的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 10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今個禮拜星期五三點前提交書面求情存檔法庭交給控方。

被告原條件保釋等候判。

按:同案另一被告黃某為送中十二人之一

—————————————

早前法官曾對控罪修訂表達意見

郭官質疑控方對被告的指控為有意圖而縱火,認為控方僅以同案另一被告黃某WHATSAPP紀錄不足以指控被告林某有同樣傷害警員的意圖。

「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告有意圖而縱火。」

同樣郭官質疑辯方以被脅迫作為求情理由,建議重新考慮。

摘要:
官:看到你們案情,不要說汽油彈完全沒有著火,投擲的方向,只是旺角警署側面外牆,看不到案情中投擲過程前後期間有人經過。如果有軍裝警員恰恰走出來,你如此告無問題。

黃某在WHATSAPP說了什麼都好,證供要分開獨立處理。例如三個被告原本一起被控傷人17,第二第三被告承認較輕的傷人19案例多的是,你們可以考慮接受較輕的控罪。

控:控方案情為協同犯罪,謀殺案多過一人,參與較低的,例如「睇水角色」就屬於共同犯罪計畫。

官:第二被告不是與他人電話中表示參與,黃某於WHATAPP內容,被告會否不知道?現在被告說是被威逼。我們知道的是當日兩人一起去扔汽油彈。問題是有兩個可能性,法庭不一定要以最嚴重情況去考慮事情。

控:希望陳述控方立場,為何今天會用這個控罪。

官:去年事件中,辯方求情用兩個胡雅文法官案例,一個意圖縱火,另一個只是縱火,當時律政司為何用較輕的告呢,都是扔汽油彈,因為被告一句我打算燒車。但這宗案件,甚至財物都沒說有想燒,被告說只是被逼。當然意圖都是被告說了算,是否因為和另一個另有意圖的人在一起,就令他不能享有一個較為有利的對待呢? 除非你證明到他與黃生有交流,贊同黃生比較的激進的立場。同台吃飯,各自修行。

至於辯方。你是否有收到指示被告說他有意圖,如果沒有為何你不跟控方爭取一個較輕的控罪,或者不認罪?

控:控方基礎,共同犯罪底下,邀請法庭做出推論 (共同意圖)。如果法庭不接受控方改控此罪,是可以有不同推論的。控方當時立場基礎,新發展當然可以考慮。例如酒吧毆鬥在判刑階段亦可調節控罪。

官:究竟被告意圖燒毀財物還是傷人?同夥黃某透露的事情、與其他人交流的事情、一個人承認的事情,無法針對另一個人。 你們如果說一同做這件事的黃生有意圖殺警,你們有無問過他(林)知不知道?

共同犯罪動作不需要爭議,但共同意圖如何證明?你如何證明他與黃先生意圖一樣?如果你們告他與黃生一起,但目前他案件分拆出來,黃生已經不在程序裡面。

控:希望解釋立場後再向閣下申請。邀請法庭從以下三個因素去推論事實:Whatsapp通話、被告招認及當時環境。旺角警署側門範圍較大,可參考照片,車站、人行鐵閘、主樓外牆。閘後面街cctv影到無人,但警署裡面很多人和車和物資。

官:街外人看到麼?警署24小時都有人啦,胡雅文法官案為何你又接受縱火。

控:有意圖縱火有分危害人身安全還是只是損壞財物。上訴庭經典案件,家中香薰燒到小朋友,都可以控有意圖縱火,涉及枉顧。邀請法庭考慮最後因素,被告人可能有沒有宣之於口的原因。而且罪責相同,刑責比重亦可以調整。

官:看完你們的案情撮要,基於這個承認事實範圍,不足以支持他目前面對的控罪。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

官:辯方你有無考慮我與控說的部分,如果被告給你指示是我與黃一樣準備傷害警員,如果沒有講?我不明白為何你沒有做任何事情保障你的當事人,這是失職。你拿清楚指示,商討下。稍後處理,有需要的話,控罪書要打過簽過,可以押後第二天處理。

另外一個問題,威逼部分,辯方你說被告不是自願參與,是被逼的,你要解釋給當事人聽,所謂威逼之下一定要令他有理由相信害怕如果不聽話扔汽油彈,女友就會受到很大傷害,因為當時對方說有他女友裸照在手。首先你要話我知被告是否主觀認為受到威脅。

其他神智清醒,意志堅定的人面對這樣情況是否會受到脅迫。我目前看到被告所講的,無端端有人打來說有女朋友裸照,我第一時間會問女友你有無拍過照片。第二,如何無端落入第三者手,第三,被告見到那些人有沒有提及要求看照片。不明來歷的人,不明來歷的電話,要求旺角公園見面,不去核實,看都不看就憑一句話就參與扔汽油彈,這並不合理,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我還沒有聽證供,如果不作為辯護理由,想做求情也要證明,否則不會根據這個求情理由作出任何想法。如果他真正被威脅,不作為辯護理由,只是求情理由這也不合理。他有機會尋求警方協助,但蠢到沒有?你要讓被告心理準備要給證供。還有到底有沒有要求那些人給相你看?

辯:根據指示是無的。

官:那第一角度你已經不達標。辯方希望證明被告容易受人唆擺,但就算一個低智商的人,也不會因此較容易被人迫使,不代表他較為容易就犯。我跟控方說他可能跟黃生有共同意圖,但證據上控方未必足夠證明到。姓黃的可能清楚明白講到,但他(林)不是。

掉返轉你說他被脅迫,法庭不信,損失三分一扣減,不知對誰有好處,除了主觀還有客觀考慮。你說想我推遲拿報告,目前已經有智力測試。

辯:不知道法庭會否接納智商報告。

官:我接納他智力低,但問題是否智力低就會犯案因此得到饒恕呢?

辯:只想要求拿一份背景、心理報告。

官:你講不到他背景麼?如果報告協助到法庭我當然拿。如果資料不幫到法庭很多就無需要。看你是否堅持提出被脅迫利誘的說法,如果堅持,法庭不會就這樣接受,一定要有宣誓證供,通過盤問。

(休庭一小時後)
控:經過充分考慮有關事項。重申控方檢控基礎三點,其中枉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辯方也同意這一點。至於案例今早曾提及,控方立場認為這是有意圖縱火罪案件。

官:同樣法官處理汽油彈投擲入警署,為何你們用縱火。

控:因當時環境,的確有警員在裡面。

官:但本案投擲汽油彈一刻根本沒有人出入。

控:後面崗位有個警員在戒備。

官:被告意圖你們是不清楚的,威逼的說法辯方是否堅持?

辯:不堅持

官:他是否因為憎恨警察,是否意圖縱火行為,意圖令途人受傷呢?

辯:不承認,只是承認有罔顧的情況

官:這一部分(意圖縱火)也會比普通縱火嚴重,當事人接納?同意?

辯:解釋過了,他接納。

官: 你求情與之前求情不同。他放棄之前講法和會面紀錄的講法,有無指示你向我講為何干犯案件?

辯:一時糊塗,電話中受人唆擺。

官:有沒有拿指示?正常人教你警署扔汽油彈,都要有理由,金錢還是什麼?為了報酬?什麼切入點令他受到唆擺?

辯:不是報酬。

官:你今日突然辯護基礎不同,檢控基礎也不同,你應該重新拿指示,不是就這樣一句唆擺就算。你說後悔,後悔什麼?後悔被唆擺?為何被唆擺呢? 你需要一些時間麼?

求情押後。今天可以做的是讀出修訂案情。給個機會你重新寫過書面求情。

官:同意你檢控基礎,我原本不同意,你加上理由後最重要辯方同意。既然辯方都同意是魯莽,我無野講。如果有證據他扔汽油彈前後大批警員出出入入又不同講法,但那時被告沒到現場,他如何知道呢?

控:罔顧是不需要知道的。考慮閣下關注後,跟環境有關,案例書面版本稍後提供,事實是案發時警署有人辦公。

官:我不明白胡雅文法官處理另一汽油彈入警署事件你們較為寬鬆的檢控態度。而且他不是扔進警署。你如何知道他目標不是外牆而已?

控:因為他招認緊張手震扔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2月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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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還押中
D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據悉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先生

1153 開庭,繼續post-PTR、pre-Trial

辯方指18號受到啲片段,但光碟內只見有i同ii(即鄭i和鄭ii),冇其他片段。周主控問「喺邊度出現i同ii?」葉官斥「其實俾個break(小休)你係預備好資料,唔好我踢一踢你先郁一郁,頭先你應承我會積極啲,你依家再應承我好冇?下次唔該你記得break嘅自己做」周主控答允。

1202 周主控:(文件)喺2月17號用電郵人手去送達
葉官:有電郵又點人手送呢?

1203 (擾攘一輪,周主控作出更正)
葉官:我都唔鍾意人道歉嘅,不過你都冇道歉嘅。

1212 葉官:我覺得你其實做得好好㗎。我今日冇講嗰啲我係覺得你做得好好㗎。

1220 D3-4準備好答辯

1221 D5提出一事項,希望索取證人列表內其中一名警員證人的警員記事冊、調查報告及其他資料,主控承諾聽日開庭前會將副本全部送達

1240 法庭需要時間預備播放證物系統,預計明天只會做承認事實。現先進行答辯:
(1)D1-4,7-8 暴動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D3-4認罪,其餘被告不認罪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3)D5-6 暴動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5)D5 暴動
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6)D5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午休至1430再續,屆時將會處理D3/4認罪答辯程序。其餘被告明天再應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還押中
D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1435 開庭

D3/4明白及同意案情

唉呀葉官又要勞氣了🙈
主控嚴重準備不足,醫療報告都冇詳閱就撰寫案情撮要。

1528 休庭,明早0945再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29日 星期一 】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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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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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4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09:4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提訊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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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330
==============
法庭留意到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不知道物件是爆炸品,以為是火機。所以就此詢問控辯雙方的回應,並質疑辯方是否能繼續代表被告。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FACC18/2018案,指出若被告人在報告中提及有機會可判處無罪的內容,該認罪答辯可能不被接納。

辯方表示被告人會撤回陳述,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本案物品是爆炸品,但不知道當中成份。

辯方指出被告已知悉及同意報告的內容。

判刑:
量刑起點:60個月監禁

被告人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結果:40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
[案件1] #1014㕵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
[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
================
量刑起點:

[案件1] :
控罪1:教導所
控罪2:教導所

[案件2] :
控罪1:教導所

*法庭會將所有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被告認罪‼️
控方讀出案情(此部份詳情後補)。

🐸陳廣池聽畢案情後有以下發言:
📌陳官認為可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官認為控罪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起碼要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以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強調以上兩罪最高刑罰唔止7年,認為被告罪行嚴重,其起底的資料包括百多名藝人以及政界人士資料。

📌陳官認為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處安檢一定大有問題

陳官大惑不解為何一名文書助理擁有如此大的權限接觸私人紀錄,陳認為「署長做唔出奇,但佢只係助理」,又問「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署有無措施防範依啲事」。陳官推理道,「點解職位上唔係咁高嘅人喺入境處可以翻天覆地,證明入境處安檢有好大問題」。

📌陳官對網絡世界好有研究

陳官對網絡世界亦大有研究,指出「問題係案情顯示係大規模串謀,網絡無區域性限制可以去到全世界,電子足跡理論上黎計可永世存在,即使供應商刪咗都可以備份,去到阿富汗都可以睇到」

📌陳官對被告由乖乖女變無間道大惑不解

陳官亦對被告的轉變感到疑惑,「點解一個26歲嘅女仔,親友校長寫到佢乖乖女,但一年內做咗無間道」,指出監禁是唯一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根據起底群組經辦人尋找起底目標,她只是使用其帳戶犯案,沒有使用他人或較高級權限的帳戶犯案。

陳官認為「佢無機會攞到之嘛,唔係佢唔想,如果佢攞到佢都想用」,又反駁辯方指「佢無用高級人員身分進入電腦都不算太差,依個講法喺錯㗎嘛。」

📌陳官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

辯方又指,「佢從來唔知依啲人嘅真實身分,但佢無直接公開資料」。陳官又反駁「但佢唔會無知到唔知會發放?」,又話「群組叫佢小心啲,好關懷佢」,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因為啲料喺佢到嚟」。

📌陳官強調本案為網絡恐怖主義行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

陳官又認為辯方呈交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案例中的犯罪規模較細以及涉及利益輸送,「但本案喺利用公職身分履行網絡恐怖主義行為」,指「受害人的父母親戚姨媽包括佢所有親人細佬仔全部起曬底,佢對唔對得住自己」。陳官形容此案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影響受害人私隱。

📌陳官詳細列出被告之四大背叛!

陳官認為被告至少有四個大背叛:「一!背叛以往香港人基本道德水平,二!背叛佢校長肯被佢留班繼續栽培佢,三!背叛公務員使命,四!背叛入境處對佢嘅信賴」,結論就是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陳官繼續唔明點解被告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

陳官又百思不得其解,「26歲女攞女童軍獎項,由不斷進修….,點解2019年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就係無任何金錢利益先恐怖,你為咗錢背叛良心都叫有原因」。

陳官最終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下午3點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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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 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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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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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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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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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 #審前覆核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上訴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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