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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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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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2/2)(21/8/2020)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昨日審訊過程

1005開庭

辯方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
在警方拍攝的片段中,好明顯聽到有人多次大聲講粗口,現場只有大量警員,有交通警有防暴有偵緝警員幾組人,好明顯係違反正常處事方法,警員知唔知正在拍攝?如果唔知,正好顯示真相,如果知嘅就顯示肆無忌憚。

PW1 & PW2都係講大話,無可能在現場聽唔到有人講粗口,尤其是PW2,仲意然會同意現場氣氛和平,事實佢哋驚法庭知道真相會有所擔憂,懷疑佢哋係包庇其他警察或者掩飾自己做錯咗嘅事。

假設兩位證人真係好似佢哋咁講專心做嘢,完全聽唔到其他人講粗口,咁佢哋點解可以咁肯定回覆主控,話現場無人講粗口、無人威嚇。

在0615,PW1在無警戒之下問被告係不可信,因為PW1口供前後不一致,例如佢講如何處理證物和事實不同,佢亦冇在被告面前確認所搵到嘅證物。

0715嘅口供,被告係在無解釋應有嘅權利的情況之下做,尤其是在不久前面對咁壓迫嘅情況,可能係PW2有份造成。

裁判官提出:假設0615在無警戒之下嘅口供不可取,但在0715有警戒之後嘅口供內容是和0615的一様,辯方會否接受?點解去到警署唔早啲發Pol153.

辯方不接納。

控方請法庭考慮整體公平性和自願性,同意盡早發Pol153係會好啲,但了解PW2知到被告未有被警戒而作口供,故要先補回警戒再發Pol153.

1036~1123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退庭。

~~~~~~~~~

特別事項裁決:
會剔除無警戒的口頭招認,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會自行答辯,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

傳召DW1李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李小姐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認識被告已有10多年;舊年11月初在秀茂坪有一單公屋裝修工程,因為知道被告想搵part-time,於是介紹佢過去做,被告有車,負責幫手在公司與地盤之間車物料,3M手套、六角匙、士巴那都係裝修常用物品,鐵通在地盤會有,清場時會攞走;在車尾的藍色布料,裝修時會用來鋪地下,或者包裹傢俬。

控方盤問:
雖然識咗被告10多年,但冇詳細詢問被告做咩行業,只知道做過marketing,有幫手做裝修;未見過涉案證物,只在一兩個月前見過相片。

被告在去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常上公司攞工具去秀茂坪,大概每星期有一兩次。

公司唔會儲存鐵通,但都有在公司見過,公司冇這類頭盔,這是踩單車用或者打war game用,公司唔會提供3M手套比裝修師傅,但我哋有自用。

控方結案陳詞:
希望法庭考慮梁有勝(希望無聽錯)一案而作出推論,所有工具都係合法但可以作非法用途,從時間角度,被告零晨在吐露港公路出現,而附近有事件發生,從地點角度,被告車輛停在影線之上,從證物角度,唔似在公司攞出嚟,而車上冇其他裝修工具,只係有單一支鐵通。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從未指出邊一件證物係非法工具,做咩非法用途,主要倚賴PW1口供,現場有雜物、有堵路、有擠塞,但無證據指證任何工具造成堵路或者擠塞。

冇資料顯示被告停車停咗幾耐,從片段中司機座椅的形狀顯示,被告好可能只係停係度休息,當佢醒返時已經被10幾個警員包圍。

PW1的口供對證物的描述與事實不符,顯示證人不可靠,亦無描述車上其他非可疑物品,如果法庭要整體考慮,理應包括所有物品。

DW1證明被告係做裝修,有零散工具在車係好正常。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本案被告為一案D2,D1🚹非手足🚹判刑按此

今日控方第一證人未見蹤影。警方曾聯絡他,但他不願出庭作供。控方申請押後。

💁🏻‍♂️(為傳第一證人,控方商量用拘捕令方式解決。李官不滿:「主控你知唔知自己做緊咩?要點先可以下拘捕令你知唔知?……俾你拉到證人返嚟喇,你全盤事件又想點呢?你可唔可以逐啲逐啲噉擠出嚟呀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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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0月14日1030,於沙田裁判法院六庭提訊。控方需支付今日訟費5000元。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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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大律師被李官打斷多次,亦令旁聽席不禁嘆氣和竊笑多次,本文會以「🤣」指出部份有趣情節。

(Part 1 同意事實、爭議事項、播放片段、PW1作供)

📌同意事實1
(1) 2020年1月21日23:20 D1在又新街被捕,當時他身上有一罐噴漆。
(2) 同日23:20 D2在阜財街被警員15102截停並拘捕。
(3) 警員15102在D2右前褲袋搜出一部無線電對講機。
(4) 2020年1月21日23:30警員15102以拘捕D2,罪名為刑事毀壞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表示「無嘢講」。
(5) 調查期間被告一直保持緘默。
(6) 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下稱滙豐)CCTV的片段被截取,時間為大約23:23,輯錄成CD,為證物P7。
(7) 政府化驗師化驗櫃員機上的顏料,與D1身上搜出的顏料顏色和化學來源均來自同一來源。

📌同意事實2
(1) P3 D1的噴漆。
(2) P4 元朗地圖,共3個版本,分別為地政總署、Google Map和地理資訊的版本。
(3) P5(1) 1-35和P5(2) 1-10,現場的相片集共2本。
(4) P6 偵緝警員81105案發現場的錄影紀錄,輯錄成CD。
(5) 滙豐銀行維修費用為$18,848。
(6) D2無刑事定罪紀錄。

📌爭議事項
D1和D2是否認識,兩人是否有共同計劃破壞滙豐理財中心的櫃員機。

📌播放片段
傳召證人前,控方想播放P7的十數秒片段,顯示警員的調查過程。李官打斷,表示「無關喎」。控方尷尬地說「其實都……係架…法官閣下。」李官補充「我睇警方調查有咩意思?」旁聽席不禁竊笑。控方及後表示「或者可以睇P6。」🤣

P6片段中,有人大聲說「需要first aid」,及後疑似警員說「我哋會call白車架喇」。李官打斷,問「睇到幾時先同案件有關?」控方表示「其實發生咗,睇調查同環境證供。」李官問有片段有否拍攝到D2,控方答「影唔到,但承認事實同意播。」🤣辯方馬上指出,其立場是不知片段哪一段可證明控罪哪一元素。及後控方傳召PW1。

(控:片段為被告被捕後過程,與案件無關。)

📌控方主問PW1
PW1警員15102,2012年加入警隊,2020年1月2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當日15:00開始在元朗當值,主要工作為便裝監視。22:30他在又新街賽馬會廣場公園,隊員在附近。約23:20他見到2名穿黑衣褲、戴黑色cap帽和黑面巾的男子經過,引起PW1注意。

該兩名男子在阜財街方向沿又新街行向合益路,兩人並肩,距離約半米,並無交談。兩人距離PW1約6米。其中一男子急步過馬路,另一男子企在原地,面向對面馬路,不時擰頭和東張西望。PW1監視著,不足30秒,有人叫「警察,唔好走」。過了馬路那名男子反方向跑回,另一男子亦轉身就跑。PW1截停原先站在原地的男子(D2),其他隊員截停原先過了馬路的男子(D1)。

PW1指出周邊市民不會蒙面、戴cap帽和穿黑衣褲,另兩名男子一起行,故引起其注意。由PW1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至截停他們,為時約30秒。PW1跑了不足十步就追截到站在原地的男子。當天光線充足,能見度高,無霧,清晰見到兩架巴士的距離。由一開始見到D2到截停他,視線無受阻擋。

控方問PW1 23:20氣氛人流如何,PW1表示「氣氛平靜,人流唔多」,控方問「即係點?」李官打斷說「咪氣氛平靜,人流唔多囉。」李官問「同案件有咩關係?」控方尷尬地表示「我職責。」李官指出「你職責係講同案有關既事。」🤣

及後PW1表示D2東張西望,看似是把風的人。PW1看不到D1在理財中心裏做甚麼。

控方問當時街上情況如何,李官打斷問「與案件有咩關係?」控方問PW1是否為D2上手銬,李官打斷說「同意事實處理咗啦」。🤣

PW1續作供,指出00:25與D2到達元朗警署,檢取他身上衣物和物件,包括黑cap帽、黑面巾、黑手套、黑有帽外套、黑褲。

李官問「點解唔喺同意事項處理?」控方頓時呆了,辯方說「控方無提出。」李官說「如果無爭議,俾編號啲證物得喇,無謂嘥時間。控方,繼續你既問題。」控方欲叫PW1在P5相簿上標示,李官打斷說「同證供有咩關係?俾個地圖佢畫咪得囉。」控方尷尬地說「感謝閣下……對案件…處理既方法。」🤣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他觀察D1和D2時兩人相隔半米,除兩人的衣著和距離外沒其他地方吸引到PW1注意,兩人沒交談,亦沒跡象他們認識。D2停在馬路而D1走過馬路的過程只幾秒,D2沒拿著對講機,亦沒戴無線耳機。PW1不同意D1逃走時,D2在原地。PW1沒印象此時D2旁有中年女子拖著D2,不同意D1逃走時警員推走中年女子、按低D2、拖他到公園。PW1沒印象中年女子問警員「做咩拉佢,佢乜都無做。」亦沒印象中年女子問「拉佢去邊」而警員答「元朗警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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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PW2作供、中段陳詞)

📌控方主問PW2
PW2偵緝高級警員109,1998年加入警隊,2020年1月2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2:00開始在元朗當值,在又一街一帶便裝巡邏,當時有其他穿制服的警員在周圍巡邏,目的看有沒有人刑事破壞。

23:20 PW2與另外兩位偵緝警長51398和51286在甜品店外喬裝食客,坐在甜品舖外。他看見一名黑衣、黑帽、黑cap帽、黑面巾、灰黑波鞋的人士,認為他與「暴徒」相似,故監察他。

該男子(D1)由又新街行往滙豐理財時,PW2視線受阻,故他站起來,行向滙豐櫃員機繼續監視。D1行入滙豐理財中心,內有2至3名市民,其中一名肥面形、戴眼鏡的男子感到很驚訝。因過程有車輛阻住PW2視線,他看不到D1的全部動作。十秒左右後,D1跑出,向賽馬會廣場方向逃走,PW2追截並進行截停盤問,他表示警員身份。

PW2一開始見到D1時,D1在花叢旁,花叢阻擋了PW2的方向,PW2不見D1身邊有人。由一開始見到D1到男子去滙豐,為時十幾秒。十幾秒後,D1從滙豐出來,幾秒後跑回對面馬路。

甜品舖是Fan’s House(泛民甜品),距離滙豐十幾米。PW2沒留意PW1與其他同事截停D2。PW2繼續調查,他去在滙豐見到其中兩部櫃員機有黑噴漆,後向偵緝警員13902說櫃員機被破壞。

PW2在P5相片冊2的7號相片標記他坐在甜品店的位置。控方要求PW2再在另一圖標記,李官打斷問「畫咁多張圖有咩意思呢?」控方回應「有勞閣下。」🤣

📌辯方盤問PW2
PW2沒留意D1有否戴耳機,他沒對D1進行搜查,故不知道D1身上有否手機或對講機。D2被截查前,PW2沒見到D2。D2被截查後,在又新街有一中年女子作出阻撓,擾攘一會後女子被隔離。中年女子原坐在甜品舖隔離枱。

PW2沒留意中年女子拖住D2的手,但有印象中年女子問「你哋做咩捉佢?」亦有說過類似「佢哋細路仔,乜都無做」的說話。PW2沒留意中年女子問「拉佢去邊」而警員答「元朗警署」。PW2表示當時尚有另一名中年男子,而該男子在庭上。PW2同意他在觀察D1前,沒看見D1和D2有溝通。

📌控方覆問
PW2表示除該中年男子外,該女子身旁沒其他人。

📌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沒任何直接證據,控方只推論D1和D2共同犯罪。沒證據D1和D2有交流或認識,PW1指出D1和D2行得近,衣著相似,距離只有半米,把證據推到最高也證明不到D1和D2認識,亦沒證據證明D2知悉D1將會做甚麼。控方可能說D2有對講機,但D1沒對講機在身,沒證據證明D2知道D1的計劃或在計劃內有角色。

📌控方中段陳詞
不同意D2不知悉D1會做甚麼,D1身上有黑色噴漆,行動很快,D2左右張望。D2沒可能不知D1持噴漆。沒證據D2幫D1拿噴漆,但D1走進滙豐時,D2左右張望,推論他們共同犯案,基本性質為兩者一齊行,D2見到D1做甚麼,鼓勵支持他,有需要時一起走。

據陳錦成案擴張共同犯罪原則,D2可預視有突發情況,當時深夜,D1有黑色噴漆。

📌辯方補充
根據同意事實,D1被捕時有噴漆。沒證據顯示D2在D1進入滙豐前知道他有噴漆。

(按:早休前,法庭書記抱怨地向控方說「控方啲證物編號錯晒,唔該你搞番清楚先啦。」🤣
早休時,旁聽人士在庭外說「一齊著黑衫、左右望就係共同犯罪,笑死人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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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DW1作供、結案陳詞、裁決日期、延伸閱讀)

📌辯方主問DW1
DW1黃冰心(音)是D2的母親,2020年1月21日19:00她與丈夫和D2到元朗晚飯後,丈夫駕車到大棠踏單車。他們帶了帽、面巾、手套、對講機、電筒、六角匙和水。DW1沒踏單車,因為她晚飯後懶。帶面巾的原因是大棠多蚊蟲,而帶對講機的原因是有意外時求救,因為在大棠一些地方電話接收不好。

踏單車後,丈夫駕車去又新街,D2好攰,一上車就入睡。到了又新街。DW1拍醒D2,問他去不去買東西,D2說不去,要去買東西吃。購物約半小時後,丈夫在WhatsApp告訴D2他和DW1「到咗滙豐」,DW1在丈夫旁見到他手機螢幕。(按:辯方呈上DW1丈夫,即D2父親的手機截圖,在DW1作供後獲控方確認為真確的截圖,與DW1丈夫手機應用程式內的畫面相同,證物編號D1。)

DW1購物後手上有不少東西,丈夫WhatsApp通知兒子,而她就放物品在車上。車在滙豐對面,此時她見到兒子,拖住他,就有十幾二十人衝出來。

📌控方盤問DW1
(由於控方多次被李官打斷,內容十分有趣,故此部份以對答形式原汁原味展示。)

WhatsApp訊息唔係你本人發出? (係。)
接收人,即係阿仔既手機,唔喺你手? (係,當然啦。)
WhatsApp畫面無電話號碼? (官:唔好花時間喺啲已知既事上。) (按: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踩單車時用對講機? (係。)
另一部對講機呢? (佢只有一部求救用。)
需要兩部對講機,較到同一個頻道先用到架喎? (我唔清楚對講機既運作。)
只有一部對講機,無作用架喎? (官:佢咪話咗唔清楚囉。)🤣
又新街係巿區? (係。)
可以接收電話? (係。)
唔需要對講機啦可? (官:呢啲可以留番陳詞時講。) (按:再一次係咁。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同唔同意你話對講機求救只係為第二被告開脫? (唔同意。)
你拍醒咗阿仔,佢當時好攰,你同你先生就去買嘢? (係。)
咁第二被告唔駛落車啦? (佢要買嘢食。踩完單車肚餓想食嘢。)
你落車咪得囉? (官:你既問題係咩?)🤣
阿仔好攰無落車? (我拍醒佢叫佢落車。)
阿仔無跟你?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佢講咗啦,佢拍醒阿仔,阿仔想買嘢食,佢就去咗買嘢。)🤣
阿仔無去食糖水? (係。)
你哋幾時食晚飯? (七點至七點半左右。)
喺邊食晚飯? (近又新街。)
踩咗幾耐單車?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七點至七點半食晚飯,食完去大棠踩單車,踩完就返又新街……)🤣
喺元朗唔駛手套同面巾啦? (佢懶,攰得濟,一上車就撻咗喺度。)
唔合理喎,都唔駛面巾同手套? (攰得濟,一上車就恰著咗。) (按:「恰著」即入睡。)
WhatsApp對話「到咗滙豐」,無講係邊個喎? (咪即係daddy囉。) (按:daddy即DW1的丈夫,D2的父親。)
你落車,買嘢,大概幾耐? (最多30分鐘。)
你唔知中間發生咩事啦可? (答你唔到。)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推論根據陳錦成案,依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控方亦引用葉榮發案,這是關於1993年的械劫案,葉在審訊期間潛逃,24年後在2018年自首。發生械劫案時他不在場,但有份聯合其他劫匪參與計劃。

控方讀出判詞第11段部分內容, ‘The defendant was not present at the scene of the robbery or the shoot-out, but he was part of the robbery because he assisted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直播員翻譯:被告在搶劫和槍戰時都不在現場,但他是劫案的一部分,因為他協助犯案。)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2段部分內容, ‘The question you have to decide is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have proved that the defendant played a part in the plan with others, so as to achieve a common intention, and that being the commission of a robbery. The issue is whether the defendant was actively participating or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planning of this robbery, which would make him part of a joint enterprise.’ (直播員翻譯:要決定的是控方有否證明被告是眾人計劃中的一部分,從而達致共同目的,即干犯搶劫罪。問題是究竟被告有否積極參與或大程度上牽涉在內,從而令他成為共同犯罪計劃的一部分。)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3段部分內容, ‘The words “plan” and “agreement” do not mean that there has to be any formality about it, or a written agreement. An agre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may arise on the spur of a moment. Nothing needs to be said at all. Sometimes it could be made with a nod or a wink or a look between two or more people or i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behaviour of parties. Or it may have been planned to the last minute detail in advance.’ (直播員翻譯:「計劃」或「協議」一詞不代表須有任何特定形式或文字協議。共同犯罪計劃可以是在一瞬間產生的,不用說任何話。有時協議可以是點一下頭、打一下眼色、兩人或以上的對望、從不同參與者的行為推斷出來、或在最後一刻才有細節。)

D1和D2在案發前曾站得很接近,當時街上黑衣人不多。為何D2會戴手套、穿黑衣、戴面巾,對講機更是開著的?另外,辯方提供的WhatsApp截圖對話沒上文下理,D1手上有噴漆,D2買東西吃的半小時可以有很多事發生,故那截圖不應是控方案情的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依賴中段陳詞內容,另不爭議共同犯案計劃的法律原則,葉榮發案提供一定程度協助,但那案是槍劫案,與本案關係不大。

DW1解釋了為何D2有面巾、手套和對講機,亦解釋到為何D2在現場出現。D2父親叫D2在滙豐等,D2東張西望是看家人幾時會到。

📌裁決日期
2021年3月1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或八庭裁決,地點稍後時間確定。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陳錦成案
葉榮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