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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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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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裁決

姚(23)

[上次審訊]

罪名不成立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指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襲擊尹廣培。控方指出當時尹與一些不認識的人參與唱國歌活動,被告指罵在場人士,尹衝前除去被告頭套。被告之後出拳打尹。證物P1拍攝到過程。被告及後有向PW2招認。案件有兩項爭議點。第一,證物P4裏的招認是否被PW2-4(3名警員)誤導而作出。第二,被告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襲擊。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無案底,辯方亦曾指出被告有涉及另一案,但非相關,尤其犯罪傾向方面。
首先,其證供自願性方面。PW2-4都有作供,他們在盤問下無動搖,說法有合理解釋。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他們亦有交代得知案件的來源,非像被告所稱無故得知。不搜屋的決定亦有解釋是因為案件的關注點不同,說法合理。同意PW3非為涉案警員,被告對PW3指控不合常理。被告亦在被盤問時作出一些陳述,而在主問時沒有提及。因此認為被告在特別事項方面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不接納被告供詞。裁判官亦指看不出被告是在不情願下招認。接納PW2-4供詞,所以接納證物PP3-4,並轉為P3及P4。
餘下爭議只剩被告作為是否合理。第一,被告是否真誠相信在自衛。第二,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在此項中,PW1(尹廣培)變得尤其重要。證物1拍攝到當時大部分情況,包括被告指罵在該地唱國歌的人士,該些人士與被告政見不同。然後PW1從後捉被告手,再除去被告頭套。即使PW1不承認,裁判官仍認為PW1在捉手的時候有用力。被告當時有嘗試向後退,但不成功。PW1亦承認被告當時有掙扎,先捉住被告手,然後再除被告頭套。案件不爭議被告與PW1互不相識,PW1亦非被告指罵的對象。PW1對被告行為有敵意。雖然被告曾表示感到激氣,但被告認為PW1對自己有即時襲擊危險,所以對PW1使用武力。
雖然PW1指自己並沒有使用武力,但被告無需要等待武力出現。PW1行為足以令被告覺得有即時遇襲的危機。而被告掙脫亦不容易,被告曾向後退但不成功。PW1即使除被告頭套後仍捉著被告的手。而被告當時亦非有很多時間考慮,被告打了PW1一拳後亦無再打,反而離開。證明被告行為並非向PW1報復,而是真誠相信自己在自衛。
對於是否合乎程度方面。PW1並沒有醫療報告證明傷勢,但從片中可以看到傷勢並不嚴重。雖然被告覺得激氣,但也不能證明行為是報復。被打感到激氣是合情理。片段中看到整個過程只有幾秒鐘,很難在當刻判斷如何才是合理自衛。當時PW1對被告使用武力,被告很難掙脫。被告情況急逼,亦無法如PW1指被告可以報警處理。
因此被告當時行為並非過激,使用武力程度方面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武力程度不合理。

因此罪名不成立!!

辯方有訟費申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曾在警誡下招認有打PW1,有自招嫌疑。因此不批准訟費申請。

因另一單案已判處四年監禁,會繼續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吳(30) #1104將軍澳

以下補回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供詞。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3日2357,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包括警員A(警長),因應唐人街有示威者擺放路障,到附近設置封鎖線。11月4日0007,警員A制伏被告人並以襲警罪名把他拘捕。
2 當日0120,在警誡下,被告說出:我噴水,唔係噴警察,係噴啲記者。
3 控方取得1條《立場新聞》錄影片段,該錄影帶編為證物P1,期間沒有修改,呈堂性不受爭議。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P2 承認事實

辯方代被告要求,申請證人警員A作供時脫下口罩。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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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 PW1 警員A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執行特別行動更分,為1300直至任務結束。在11月4日00時,他收到指令前往唐德街唐俊街交界。0040左右,他與全隊41人到達位置,並在唐俊街駐守車隊後方。0053左右,上級命令PW1前往寶康路入尚德邨支援;0057時,PW1到達,在尚德巴士總站外聯同東九龍第三隊設置防線。當時,在防線100米外即唐寧街與唐俊街交界,有超過50人集結;左、後方停車場亦有人,故警員作全面戒備。

約01時,警員發現被告,身穿綠色長袖衫與牛仔褲,從尚德邨巴士總站行近防線,一邊大叫「射死我吖,射死我吖」。距PW1 15米時,他撿起地上的消防喉及開啟水掣,射向PW1方向。PW1不住著他「停止,行開」,但被告沒有理會。PW1遂持胡椒噴劑上前,但遭射水柱,被告同時大叫:「死黑警」。

PW1於是向被告射出1發胡椒噴劑。被告放下水喉、轉身離開;PW1喝止不果,便再射1發噴劑,並與其他警員將被告制服。0108,PW1對被告宣佈拘捕,警員3800用塑膠手銬反扣被告雙手。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影片27:34,指水花鋪天蓋地,在場警員「個個都濕晒」,而警務人員在制服男子後,沒能力將水喉關掉;又指PW1在20米外,因天色昏暗,沒可能見到被告開啟水掣。辯方就此提出,水喉是一直開著。(辯方曾質疑PW1為何警員不關掉水喉,PW1稱:「每個人對呢啲機關結構嘅認知唔同」。)

PW1確認,當時,100米外的50人、巴士站及停車場的人,都和被告「無關」。辯方於是詢問,被告射水方向「又天又地」,是什麼讓PW1覺得要警告他。PW1指水柱方向朝向防線,且被告一直行近警員集結位置。

辯方重播影片26:48-49,提出被告即使水柱向警察,在警員衝向自己時,已將水喉向上避免射到PW1;又指,PW1噴胡椒噴霧後,被告拋開水喉,使PW1覺得水柱噴向自己。PW1不同意上述說法,辯方即道:「噉睇吓我哋條片,睇完你就知我點解會噉講。」

辯方播放iCable的1條直播片段,提出在PW1所稱「勸喻不遂」的期間,被告不能確定PW1是警務人員、不能分辨「行開」是在喝止誰,也不一定能聽到警告。PW1同意。

PW1確認,水柱一開始偏上,是在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垂低向下。辯方隨即反駁PW1「被告特意用水柱噴自己」的說法,指:一,被告行向防線時水柱一直射向水平偏上,非射向警員A;二,被告遭胡椒噴劑襲擊,水柱垂下乃自然反應,非故意;三,被告受襲後眼睛受傷,水柱射向警員是意外,PW1其實知道、亦可分辨。

針對被告試圖離開現場,辯方播放RTHK的1條直播片段,指「在片段中看見的,是一個人被襲擊後離開被襲地點,而非逃走」,認為PW1證供抹黑被告;又質疑水花不具殺傷力,問PW1除了認為被告打算離開,有何第二次使用胡椒噴劑的基礎。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制服後有傷,自己無傷。


PW1作供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以下補回辯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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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首先指出被告無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後提出3個要點:

📌一 被告行為無惡意
從錄影中可見,PW1衝向被告時,畫面左手邊無水花;如果PW1如果不衝向被告,水花不會襲擊到任何人。案發時,被告不是快速向前行,也不是想立刻濺濕警務人員:「PW1不衝前,何來會濕?」

本案耐人尋味的是,被告有中性背景——並非來自被定性為示威者的人群。定罪要素之一為被告的惡意;被告持水喉未必是特意,射向警方固然可理解為表示「不滿」,但不滿足構成「惡意(hostility)」的條件。

辯方指,被告行為可理解為:本來沒有目的,雖使水花朝向警員是表示不滿的表徵,但水柱向上,非有襲擊意圖。要判斷被告是否襲擊警員,需考慮水柱向著PW1的階段;然而,被告只是受噴劑攻擊後單純將水柱向下垂,並不構成襲擊。

📌二 證人誇大證據
辯方指出「開水掣」是細微動作,PW1的供詞中,也沒證據證明被告有開水掣。

他又指,水柱在PW1跑向被告時,仍向水平偏上,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向下。「有目標出現」後,水柱反而向上,這可理解成被告想避免「被誤會是針對警務人員」,跟控方案情中聲稱的被告欲攻擊警員矛盾,也可完全否定PW1「來不及給警告,因為被告已經用水柱射向自己」的說法。

辯方重申,被告對警員有「不滿」不構成定罪要素;錄影畫面也可展示被告射水時序。

📌三 被告無襲警意圖
警員後來用武力制服被告,他坐在地下,有傷。辯方提出,如果被告初衷是襲擊警務人員,為何用水柱?為何不迅速逃走?可見PW1有誇張被告意圖。


基於上3點,辯方希望法庭承認疑點利益存在且歸於被告,又稱本案事件性質如此:原本被告行為非襲擊,但對方令其措手不及,而導致他「攻擊」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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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為今日審訊全部內容。感謝讀者細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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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休後審訊進度: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仍未完成對D3盤問,繼續就現場叫過的各種口號和唱歌內容逐一盤問意思/內容理解/音量聽唔聽到/有冇跟住叫唱等等,相當纏擾😐

但好似終於問到和你shop尾聲的襲狗情節,辯方律師1305左右提出午休,張主控話仲有二十分鐘可以完成,旁聽席傳出嘆氣聲...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精彩盤問節錄:
遊行人士於德福内呼籲人支持黃店,會致藍店執笠,員工失業,問D3是否同意支持黃色經濟圈是不和平的,即被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直指他不合邏輯。

裁判官批准下午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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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1625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終於完成怨婦式盤問。
裁判官和 #郭憬憲大律師 多次提醒張主控超時 (又話20分鐘?)。

1645 #郭憬憲大律師 亦完成覆問,期間提到30分鐘的事件,D3被盤問了6小時...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或之前交予控方及法庭,辯方需於4月1日或之前回應控方及法庭。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D10申請保釋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已還押80天🛑) 控方反對‼️

保釋申請被拒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0 是日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