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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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法庭資訊|六月十五號下午西九龍城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少年被控於深水埗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涉嫌干犯国安法控罪提堂覆核保釋申請 丨黎智英多宗涉嫌干犯国安法控罪提堂|本土新聞文字直播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国安法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1415 被告就讀九龍某中學、「反送中」運動期間年僅 15 歲黃姓中四男生,上周日被國安警察以「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名上門拘捕,總裁判官蘇惠德 6 月 8 號引用港區《国安法》第 42 條,「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拒絕當值律師申請其保釋,另訂今日覆核相關決定,排定另案被告黎智英後處理。文浩正律師已接手其案件,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前民間集會團隊召集人劉頴匡「夫人」黃于喬就座庭內,深水埗南昌北區議員劉家衡及其夫人潘書韻聯袂聲援。

1430 是日特設安檢,「正庭」坐無虛席,三語廣播中。

1439 錘聲誤鳴,衆人肅立後保安着重新就座。

1441 開庭,程序採用英語,被告黎智英依舊放棄申請保釋, 7 月 17 號同時同地再提堂,案件稍後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1445 休庭。

1508 深水埗又一村區議員劉偉聰大律師到庭,或代表黃姓被告。

1530 三語廣播中。

1533 劉大狀引述《国安法》第一條載明四種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爭辯案中行為不在此列。

1535 劉大狀誤讀黎智英案為梁振英案,蘇官糾正,惟現場氣氛肅穆,僅得零星笑聲。

1540 蘇官堅持第 42 條適用,劉大狀轉而申辯黃姓被告無力持續威脅國家安全。被告學業欠佳,需重讀中四,因此絕跡社會運動多時,並且名聲、資源、網絡、組織力若不為零亦乏善可陳,請法庭准以港幣一萬圓現金擔保、胞姊一萬元人事擔保、每日深水埗警署報到、交出惟一旅遊證件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保釋,另外願意答應任何其他條件,以便回校應試。

1547 蘇官聽罷,表示法庭考慮其過往未被定罪紀錄及其他有關因素,表示現況未有重大改變,拒絕保釋,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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