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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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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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網上言論
👤#1105網上起底

控罪:民事藐視法庭
違反(HCA 1957/2019) 

案情:被告於11月5日在Facebook上轉發有關PW 1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臨時禁制令 (HCA 1957/2019) ,警誡下承認為Facebook唯一使用者及作出轉發行為,在警員面前開自己的Facebook 帳號尋找相關post

法庭認為法庭的命令並非指引,公眾必須遵守,尤其是本禁制令是禁止起底及滋擾行為,在網絡上傳播訊息非常快,群眾很快便可以看到,資料一經上傳可以被有心人非法利用,後果可謂十分嚴重。

PW1及家人資料被公開後,被不法之徒盗用,用來填寫器官捐贈卡。而家人的電話號碼,最終亦因為不斷收到騷擾而更改。法官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同時要尊重他人的權利

被告的行為對PW1有嚴重影響,PW1對自身及家人的安全感到憂慮,因此需要入住警方安排的安全屋,其家人亦有心理及情緒困擾,PW1在店內被認出後,被罵「黑警」及「黑警落地獄」,法庭認為對PW1影響十分嚴重

法庭謹記本案是民事性質,一般量刑以月計算,即時監禁必定是最後的選擇

但法庭認為必須向公眾傳達違反有關禁止起底及滋擾命令的嚴重性,以及對PW1實質影響,即時監禁在所難免,考慮到被告一時衝動犯案,被捕獲釋後即時刪post,被告擔憂自己的行為對PW1的影響,亦承諾日後會審慎地於大眾媒介發言,承諾日後不會再犯,於本案不會抗辯,並認為自己需要負上全部責任,法庭信納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亦承認被告人在警員面前十分合作

判刑:28日監禁,緩刑12個月

被告需要向律政司支付30,000訟費

法官最後指日後若有類似案件,法庭不會再行使酌情權,必定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崇厚法官 #1110旺角
👤王(51)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6月12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錯誤判斷被告作供不可信
上訴方指出,當值大律師未有在原審時,按被告指示帶出辯方案情,以致被告須在接受控方盤問時才有機會將真相道出。而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錯誤認為被告證供/辯方案情有不同版本,而且在被告接受盤問時才道出所以不可信,拒絕接納被告證供,導致裁決不穩妥。

上訴人未能爭議代表律師盤問控方證人前的發問,上訴人聲稱沒有這種說法,而有說法指警方有光 (電筒) 指向他。
裁判官基於沒向證人指出案情,所以把證供納入在內。雖然不是指對餘下證供全沒考慮,但對證供看法不公。
盤問過程中,控方證人沒帶出對警員的指控,沒出現過警方用強光、槍。上訴人在現場的防線位置與警員說法不同。上訴人被問及想向甚麼人說話,上訴人聲稱是對自己、對地下說。被告沒聲稱警方曾經用強光照射他。
🌟因此,辯方認為「沒向證人說出案情」的說法不成立。

法庭有理由不相信上訴人所說的說法,指被告只是單純想說有這樣的情況,到底是裁判官的考慮是出問題,還是律師是有失職?這是嚴重的指控。
這種案件有特別之處,暫時不用「失職」一字眼,假設上訴人真的有給予指示,而律師沒跟指示作出盤問,裁判官就用此作其中一個理由不相信上訴人。
法庭指現階段只是有機會影響裁判是否穩妥。要找出事實,法庭需要聽上訴人及律師的證據,一般來說法庭需要雙方把各自的版本寫下,再決定是否需要出庭作證,讓法庭判斷上訴人當時給律師的指示是甚麼。

法庭指最重要是上訴人會不會以「律師沒根據上訴人的指示作上訴理由」,上訴人指會。

🌟押後至2020年12月21日10:00,讓雙方準備好證據。

上訴人需在10月5日向法庭遞交誓章,內容包括:
1. 上訴人曾給予甚麼指示
2. 在甚麼情況下給予指示
3. 當時的對答/交談內容
4. 在那個階段曾向代表律師給予指示
5. 其他補充

法庭會命令楊大律師於11月5日向法庭遞交誓章,上訴人要在11月6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法庭,律師是否需要出庭作證。答辯方需在12月7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許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刑期覆核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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