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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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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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7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1表示,不知道藍旗上內容為何,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W1在P盤問下表示,一田超巿在V City旁,但實際上一田超巿在V City內,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W1表示,拘捕D1後,向他進行搜身,搜出行山杖,另當時D1面上戴著面罩。PW1及後把D1身邊的眼罩和水喉通交給一位便衣人士。控方問此便衣人士是誰人,PW1表示:「唔知道,但我相信佢係警員。」
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警方推進前,嗰2,3百個黑衣人講咩你聽唔聽到?」
PW1:「唔記得。只記得係嘈吵嘅聲音。」
P:「咁仲有咩人?」
PW1:「仲有記者。」
P:「咁有幾多記者?」
PW1:「唔記得。」
P:「咁仲有咩其他人?」
PW1:「唔記得。」

P:「記唔記得依件黑色衫?」
PW1:「係喺被告身上搜出。」
P:「係搜出定係第一被告著住?」
PW1:「唔記得。因為當時有搜出其他衫,我唔肯定係佢著住定喺身上搜出。」
P:「咁依件黑色衫係邊個㗎?」
PW1:「唔記得。但我相信係第一被告嘅。」


(講到警署搜身後)
P:「咁仲搵到咩?」
PW1:「搵到一部電話。」
P:「喺邊度搵到㗎?」
PW1:「唔記得。」
P:「搜身係邊個做?」
PW1:「我。」


(辯方開始盤問)
D1律師:「你駐守咗機動部隊一段時間,之前有人群管理嘅訓練,點解你唔記得藍旗嘅內容?」
PW1:「……」
D1律師:「行動前你上司向你訓示,訓示咗啲咩?」
PW1:「唔記得。」


D1律師:「你見到喺150米後有人戴手套,認到咩顏色,但喺主問時,你話睇唔清楚150米後啲人戴帽定係頭盔。帽、頭盔體積都比手套大,但你分辯唔到,咁你點見到手套嘅顏色呢?」
PW1:「……」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你話啲黑衣人企咗喺巴士站同的士站前面,但片段顯示佢哋企喺巴士站同的士站後面喎?」
PW1:「大約啦。」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同唔同意企喺100米外嘅人睇唔到藍旗上嘅內容?」
PW1:「我唔清楚。」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你話有人掉汽油彈同雜物,有無掉中警方防線?」
PW1:「我只望住自己嘅防線。」
D1律師:「有無掉中警方防線?」
PW1:「我唔會每個黑衣人掉每一樣嘢都望住佢。」
官:「咁即係有無任何人掉中任何防線?」
PW1:「(諗咗十秒)我只留意黑衣人同自己嘅防線,無留意其他防線。」
官:「得,問咗你三次都唔答。」

(按: PW1「唔清楚」及「唔記得」次數最少9次,問題涉及藍旗內容、把重要證物行山杖交給誰人、現場有否記者或其他人、搜出的證物黑衣屬誰、在何處搜出證物電話、行動前上司訓示內容等
另PW1被三次問及他聲稱看見的汽油彈和雜物有否擲中警方防線,皆沒作答)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0天水圍 襲警
戚 (18)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5144

#1110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張,張,何 (18-22)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888

兩單案件同時審訊,似乎想合併,有待證實

~~~~~~~~
戚被加控第二項罪名,兩項修訂控罪如下:
一、襲擊
二、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

不認罪

~~~~~~~~

控方就三名被告一案要求修改控罪字眼,罪名都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其中發生小插曲令裁判官動氣...
控方表示於7月13日已經向法庭遞交文件,但辯方兩位律師只確認收到控方於7月3日呈交的文件,裁判官詢問辯方收不到7月13日的文件之緣由,再問7月13日的文件內容刪除了控罪一及三之緣由,主控啞口無言,裁判官要求休庭了解。

開庭後主控解釋,控辯雙方所持的是同一份文件,其於7月3日寫成,但於7月13日才送到法庭。文件在第一段和第三段劃上刪除線,是因為箇中內容將不作修改。

法庭書記讀出各被告的修訂控罪,三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指出辯方不打算作審前覆核,辯方表示「唔係唔做,只係今日未做到」,裁判官大興問罪之師。辯方解釋因為早前與律政司有書信來往,要求延後審前覆核之日期,剛於上星期收到回覆拒絕,需要時間準備。

裁判官指法庭已經安排今日做審前覆核,斥責辯方「唔係話你哋想點就點,既然律政司拒絕申請,點解唔做兩手準備,你哋唔做,咁上庭嚟做乜嘢!」

裁判官堅持是日要做審前覆核,問辯方如何處理控方的八名證人,辯方律師回答「未能同意住」,又中地雷...裁判官斥責辯方律師毫無準備。

裁判官表示「既然唔認罪,根據上次法庭記錄,控辯雙方要呈上承認事實文件」,主控表示「可能聽漏咗」,辯方兩名律師亦表示對有關安排不知情。今次官老爺大怒,不單指責控辯雙方,連辯方的事務律師也受牽連。主控提出明日可以呈上承認事實,但辯方其中一名大律師表示,明日不能出庭。官老爺拋下一句「咁即係點」。

裁判官要求主控在30分鐘之內手寫好一份承認事實,辯方要在15分鐘之內回應,之後再開庭。

1615再開庭,裁判官在閱讀承認事實後,又再教主控如何寫文件。

商議後減去兩名控方證人,只有六名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各被告的會面記錄不會呈堂,控方案情預計需時一日半完成;辯方將傳召一至兩名證人,辯方案情預計需時兩日完成。

案件押後至12月4, 9,-11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控方需要在開庭前兩日呈交正式修訂後的承認事實文件,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1/17]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案件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

1030
被告全數否認控罪
控方開案陳詞

1500
控方要求如果「暴動」罪名不成立,邀請法庭裁定「非法集結」成立
法官與控方在暴動交替非法集結控罪的定義中理解有所不同。法官質疑如控方指事件已演化為暴動現場,如何交替控告眾被告非法集結、以及質問如法庭承認場面不足以構成暴動,需要什麼實斦証據構成非法集結罪名,要求控方再呈交詳細報告。

1545
傳召證人PW1灣仔分區活動管理組
辯方稱已簽同意事實,不用再重複,官:「咁不如算啦 !」
辯方再播CCTV叫證人指出街道名稱,官指出眾人已知,不要浪費時間。

1615
控方繼續開案、控方證物陳詞。

案件明日續審。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4/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PW6完成作供
1513 休庭15分鐘

1526 再開庭,傳召PW7 PC9567
1600主問完畢,辯方律師盤問開始(有關拘捕過程)
1614 PW7 盤問完畢

退庭,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0:0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