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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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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D1-D4] 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 [D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3)(4)(5) [D1-D3]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
案例補充
📌DCCC189/2019 HKSAR
涉案4名疑犯在合謀去破壞,從一名疑犯電話發現有關通話有破壞目標的照片。控方指雖然電話內容是否自願交出有爭議,但大體上的宗旨(general principle)指證據可呈堂。
莫官指出本案性質唔同,除了包括手機內容外仍有簽署同意書自願性這特別事項。控方指在平衡公平審訊和招認呈堂性時,法庭有酌情權決定照樣採納「非自願得到」的證據。重申本案不爭議手機屬於各被告,需要法庭先考慮第(2)特別事項,才考慮手機內容可否呈堂。莫官裁決指暫不對4份同意書作證供分析。
--------------------------
D1黃瑞紅大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反對將手提電話內容和同意書呈堂,因非自願錄得。
📌針對控方陳詞,辯方提出一系列案例反駁
📎1991謀殺案,終審法院林志明法官:
雖然原審法庭裁定從不自願招認而找到的兇器可以呈堂,上訴庭林志明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接納冇聲的錄音會面帶作呈堂證據,是裁決錯誤(”has erred”)。
📎控方所提出的吳偉明案例亦被林志明以上裁決推翻。
📎控方認為應接納本案「非自願」交出的證據只建基於證據的可靠性, 即電話內容可證實四名被告串謀破壞。控方說普通法對這些性質的問題沒有準確答案,但其實林明治上述裁決有釐清法律原則:若要採納衍生證據(derivative evidence),就不能使用受爭議的招認。
📌引述案例:考慮受爭議證據呈堂與否之時,除了要考慮證據的可靠性,還包括文明社會入面對於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
📎 1970年加拿大案件:
法官就此案件質疑若果在現今社會會否得到同樣的裁決,因為現在有更多法例保障羈留人士人權。辯方就此帶出控方上述案例或已不合時宜。
📎1783案例:
曾裁定可採納從爭議招認得出的證據。但1991年樞密院(privy council)對於以上判決作出懷疑,因除了考慮可靠性還要考慮人權與自由因素,直指1783的判決是不合適。在文明社會,法庭應要保障羈留人士不會受到不恰當對待,若接納了非自願招認便會危及真相和引致不公審訊。
📌文明社會不應容許任何人被迫自證有罪(self-incriminate)
📎蘇格蘭謀殺案:
查案人員帶嫌疑犯到案發地點,迫使疑犯招認。蘇格蘭法律並不容許此做法。
📎英國昆士蘭對於香港1991謀殺案(林志明法官)的詮釋:
當年英國法律已處理此判決,將相關普通法條例由立法機關的制定法(statutory law)取替,以說明若案件發生在英國,從非自願招認得到的兇器不會成為呈堂證物。
英國亦拒絕接納從威逼利誘(oppression)突出的招認,例如警暴,亦說明該做法可應用於香港。以上再次推翻吳偉明案件的裁決, 駁回控方的案例。
英國House of Lords指明若法庭容許執法機關透過不恰當途徑迫使疑犯招認,或會容許執法機關繼續濫用權力,需要譴責,因此行為違反了自由社會應有的準則。
D1黃瑞紅大律師指出以上文件仍未被推翻,適用於本案。自證有罪不單止影響證據的可靠性,因疑犯可能在其他因素影響下 作不真實的招認,更重要是令審訊不公平。即使法庭接立非自願的招認作為呈堂證供,法庭有責任保留酌情權(residual discretion)去剔除可呈堂招認,以確保公平審訊。
--------------------------
📎外國案例:
4名被告人在警署被蒙頭手扣後面,隨後就作出招認。這個special procedure 雖然沒有打嚇哄的成份,但明顯過程影響了被告人,令他們作出本來拒絕的招認。更何況本案是有打嚇哄的成份。
--------------------------
📌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用取。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搜令。
📌總結:CCTV明確見到4名被告不自願交出電話密碼,侵害私隱。即使採用控方說法考慮證物的可靠性,本案件涉及到更大的考慮,包括審訊公平性、人權保障、及對執法機關人員的把關。懇請法庭剔除非自願呈上的證供。完成就法律原則的陳詞。
--------------------------
D2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同樣因為非自願反對呈上招認證供。採納D1大律師的案例。
(1)有關自願性的爭議
📌回應莫官對資訊發達的提問:這樣等於將舉證責任推向被告。
📌CCTV顯示暴力或不公對待都與電話解鎖相連。
📌分析控方證人證供多處矛盾地方。
📌D3在訓示室的三個小時
沒有CCTV的客觀真相。警員就此證供空洞,連乜人喺裏面都表示「唔清楚」、「唔記得」。矛盾是警員對於升降機大堂發生的事卻可以咬牙切齒咁憶述,質疑警員對訓示室入面的證供可信性。
📌 沒有進行警誡令被告人緘默權形同虛設:
進行錄影會面時,雖然有就控罪(1)向被告人進行警誡,卻沒有就性質更嚴重的控罪(3)進行警誡。
📌就搜令方面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補充一個案例。
📌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令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不當取用。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手令。
質疑控方證人在沒有合理懷疑底下宣誓,連最普通的法律原則都不能滿足。另一個懷疑就是警員明知沒有合理懷疑,照樣申請法庭搜令。
📌對於法庭搜令的補充
📎HCCC191/1999 李明治案例:
查證警察沒有進行獨立調查,在申請法庭搜令前,已經管有被告人的電話,在多月後才申請搜令,並沒有在原審法庭告知法官有電話,是自編自導自演的鬧劇。(dramatic showpiece)
📌法例有保障拒絕自證有罪的證供,有責任保障公平審訊。
📌D3在電梯大堂的遭遇
鄭震東督察在作供時不斷美化明顯是施暴的動作,質疑證人可靠性。
D4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
📌法律原則的補充
📎引述2018年案例,而本案比該案例不單止包括私隱權,更包括更物權,更加嚴重。
📌D4證供分析: 與CCTV吻合,沒有理由講大話作到咁複雜。檢驗電話同意書方面:警方更改手機型號後冇要求被告人補簽。
--------------------------
🛑控方質疑D1大律師對威逼利誘的定義
引用Bruce& McCoy(2019)法律定義,指出威逼利誘的證據只能建基在於有爭議的被告證供, 可信性成疑。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D1-D4] 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 [D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3)(4)(5) [D1-D3]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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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補充
📌DCCC189/2019 HKSAR
涉案4名疑犯在合謀去破壞,從一名疑犯電話發現有關通話有破壞目標的照片。控方指雖然電話內容是否自願交出有爭議,但大體上的宗旨(general principle)指證據可呈堂。
莫官指出本案性質唔同,除了包括手機內容外仍有簽署同意書自願性這特別事項。控方指在平衡公平審訊和招認呈堂性時,法庭有酌情權決定照樣採納「非自願得到」的證據。重申本案不爭議手機屬於各被告,需要法庭先考慮第(2)特別事項,才考慮手機內容可否呈堂。莫官裁決指暫不對4份同意書作證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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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瑞紅大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反對將手提電話內容和同意書呈堂,因非自願錄得。
📌針對控方陳詞,辯方提出一系列案例反駁
📎1991謀殺案,終審法院林志明法官:
雖然原審法庭裁定從不自願招認而找到的兇器可以呈堂,上訴庭林志明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接納冇聲的錄音會面帶作呈堂證據,是裁決錯誤(”has erred”)。
📎控方所提出的吳偉明案例亦被林志明以上裁決推翻。
📎控方認為應接納本案「非自願」交出的證據只建基於證據的可靠性, 即電話內容可證實四名被告串謀破壞。控方說普通法對這些性質的問題沒有準確答案,但其實林明治上述裁決有釐清法律原則:若要採納衍生證據(derivative evidence),就不能使用受爭議的招認。
📌引述案例:考慮受爭議證據呈堂與否之時,除了要考慮證據的可靠性,還包括文明社會入面對於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
📎 1970年加拿大案件:
法官就此案件質疑若果在現今社會會否得到同樣的裁決,因為現在有更多法例保障羈留人士人權。辯方就此帶出控方上述案例或已不合時宜。
📎1783案例:
曾裁定可採納從爭議招認得出的證據。但1991年樞密院(privy council)對於以上判決作出懷疑,因除了考慮可靠性還要考慮人權與自由因素,直指1783的判決是不合適。在文明社會,法庭應要保障羈留人士不會受到不恰當對待,若接納了非自願招認便會危及真相和引致不公審訊。
📌文明社會不應容許任何人被迫自證有罪(self-incriminate)
📎蘇格蘭謀殺案:
查案人員帶嫌疑犯到案發地點,迫使疑犯招認。蘇格蘭法律並不容許此做法。
📎英國昆士蘭對於香港1991謀殺案(林志明法官)的詮釋:
當年英國法律已處理此判決,將相關普通法條例由立法機關的制定法(statutory law)取替,以說明若案件發生在英國,從非自願招認得到的兇器不會成為呈堂證物。
英國亦拒絕接納從威逼利誘(oppression)突出的招認,例如警暴,亦說明該做法可應用於香港。以上再次推翻吳偉明案件的裁決, 駁回控方的案例。
英國House of Lords指明若法庭容許執法機關透過不恰當途徑迫使疑犯招認,或會容許執法機關繼續濫用權力,需要譴責,因此行為違反了自由社會應有的準則。
D1黃瑞紅大律師指出以上文件仍未被推翻,適用於本案。自證有罪不單止影響證據的可靠性,因疑犯可能在其他因素影響下 作不真實的招認,更重要是令審訊不公平。即使法庭接立非自願的招認作為呈堂證供,法庭有責任保留酌情權(residual discretion)去剔除可呈堂招認,以確保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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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案例:
4名被告人在警署被蒙頭手扣後面,隨後就作出招認。這個special procedure 雖然沒有打嚇哄的成份,但明顯過程影響了被告人,令他們作出本來拒絕的招認。更何況本案是有打嚇哄的成份。
--------------------------
📌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用取。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搜令。
📌總結:CCTV明確見到4名被告不自願交出電話密碼,侵害私隱。即使採用控方說法考慮證物的可靠性,本案件涉及到更大的考慮,包括審訊公平性、人權保障、及對執法機關人員的把關。懇請法庭剔除非自願呈上的證供。完成就法律原則的陳詞。
--------------------------
D2辯方律師呈上書面陳詞:同樣因為非自願反對呈上招認證供。採納D1大律師的案例。
(1)有關自願性的爭議
📌回應莫官對資訊發達的提問:這樣等於將舉證責任推向被告。
📌CCTV顯示暴力或不公對待都與電話解鎖相連。
📌分析控方證人證供多處矛盾地方。
📌D3在訓示室的三個小時
沒有CCTV的客觀真相。警員就此證供空洞,連乜人喺裏面都表示「唔清楚」、「唔記得」。矛盾是警員對於升降機大堂發生的事卻可以咬牙切齒咁憶述,質疑警員對訓示室入面的證供可信性。
📌 沒有進行警誡令被告人緘默權形同虛設:
進行錄影會面時,雖然有就控罪(1)向被告人進行警誡,卻沒有就性質更嚴重的控罪(3)進行警誡。
📌就搜令方面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補充一個案例。
📌手提電話內容涉及私隱比起私人屋更高,所以申請搜查令是必要,而本案明顯沒有。
既然入屋搜查一定要搜查令,涉及更多私隱的手提電話更一定要有搜令。手機更可以接駁到雲端,涉及資料龐大。法庭有責任去把關,保障電話的數碼內容不會被非法、不當取用。
就以上問題上訴庭有特意指明,法律不容許執法機關去迫使被告人交出電話密碼,就連法庭都冇權去指令執法人員做呢樣野。兩者都需要申請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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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警察沒有進行獨立調查,在申請法庭搜令前,已經管有被告人的電話,在多月後才申請搜令,並沒有在原審法庭告知法官有電話,是自編自導自演的鬧劇。(dramatic showpie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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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證供分析: 與CCTV吻合,沒有理由講大話作到咁複雜。檢驗電話同意書方面:警方更改手機型號後冇要求被告人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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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D1大律師對威逼利誘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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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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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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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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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許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刑期覆核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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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早休後審訊進度: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仍未完成對D3盤問,繼續就現場叫過的各種口號和唱歌內容逐一盤問意思/內容理解/音量聽唔聽到/有冇跟住叫唱等等,相當纏擾😐。
但好似終於問到和你shop尾聲的襲狗情節,辯方律師1305左右提出午休,張主控話仲有二十分鐘可以完成,旁聽席傳出嘆氣聲...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精彩盤問節錄:
遊行人士於德福内呼籲人支持黃店,會致藍店執笠,員工失業,問D3是否同意支持黃色經濟圈是不和平的,即被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直指他不合邏輯。
裁判官批准下午續審。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早休後審訊進度: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仍未完成對D3盤問,繼續就現場叫過的各種口號和唱歌內容逐一盤問意思/內容理解/音量聽唔聽到/有冇跟住叫唱等等,相當纏擾😐。
但好似終於問到和你shop尾聲的襲狗情節,辯方律師1305左右提出午休,張主控話仲有二十分鐘可以完成,旁聽席傳出嘆氣聲...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精彩盤問節錄:
遊行人士於德福内呼籲人支持黃店,會致藍店執笠,員工失業,問D3是否同意支持黃色經濟圈是不和平的,即被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直指他不合邏輯。
裁判官批准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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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下午審訊進度:
1625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終於完成怨婦式盤問。
裁判官和 #郭憬憲大律師 多次提醒張主控超時 (又話20分鐘?)。
1645 #郭憬憲大律師 亦完成覆問,期間提到30分鐘的事件,D3被盤問了6小時...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或之前交予控方及法庭,辯方需於4月1日或之前回應控方及法庭。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D10申請保釋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已還押80天🛑) 控方反對‼️
❌保釋申請被拒❌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0 是日完結。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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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1625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終於完成怨婦式盤問。
裁判官和 #郭憬憲大律師 多次提醒張主控超時 (又話20分鐘?)。
1645 #郭憬憲大律師 亦完成覆問,期間提到30分鐘的事件,D3被盤問了6小時...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或之前交予控方及法庭,辯方需於4月1日或之前回應控方及法庭。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D10申請保釋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已還押80天🛑) 控方反對‼️
❌保釋申請被拒❌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0 是日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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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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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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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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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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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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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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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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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已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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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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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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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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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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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訊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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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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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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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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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1: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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