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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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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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0]
#0728上環 #暴動

控方作開案陳詞,引述過案發地點範圍地圖。
正播放錄影片段...

1520 辯方打斷,指很理解控方好helpful地想協助法庭理解佢嘅陳詞,但郭資深大律師現具體描述緊片段內容(從後巷運送長棍狀物體至前方路障)其實並非證供所提及的。

1522 控方繼續開案陳詞,accompanied by playing the same clips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第一及二被告辯方律師開始盤問證人。
辯方要求借用證人記事簿。
辯方要求證人澄清在見到示威者地點會銀力地產。
證人於之前口供指稱為宏力地產。
辯方要求澄清兩者均指片段中所示的銀力地產
證人同意。
辯方指證人唔係好好記性
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證人於地產公司名稱,街道名等都唔記得,唔係好好記性係唔係一個公平說法?
辯方指證人在728後參與過百場行動,會否混淆唔同行動嘅細節?證人表示唔同意。
證人在第三天作借時講過示威者辱罵警察[黑警死全家]等口號及有肢體動作指向警方。為何於口供,記事簿上並無相關論述。
口供上只顯示示威者叫口號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證人只表示佢記得有相關情況。
辯方並庭上播放短片,指出片段中並無聽到前述的辱罵,及無肢體動作指向被告。被告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在記事簿,是否紀錄所有事情。
因有部份資料即口號等並不在記事簿上。
證人回答有傳令員協助被告紀錄,如發出警告,勸喻,或拘捕行動等。該傳令員並非證人下屬,只在行動中協助紀錄。
傳令員會用紙筆記低有關事情。
辯方希望取得有關紀錄。證人回答該紀錄己銷毀。
辯方進一步詢問為何銷毀有關紀錄。
證人回答相關紀錄己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因此已完成該紀錄的用途,故此銷毀該紀錄。辯方問證人是否其訓練指示可銷毀有關文件,證人回答係自己決定銷毀,因該文件並非官方文件。辯方查詢如何證實該文件所有內容已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口供上。證人回答該文件的內容已反映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上。
辯方指證人於星期三指出示威者有帶行山杖,但口供並無顯示,證人指口供中 'rods'實指棍狀物體,其中包括行山杖。
辯方問證人,是否知道當日有被告擁有行山杖因此注明行山杖,證人否認並說明佢並唔知道有另案被告擁有行山杖。
辯方指行山杖與棍實屬兩種類別。證人表示唔完美可改善,之後會注明hiking stick。
待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10]
#0728上環 #暴動

0947廣播 0952開庭

辯方律師因為明天荃灣法庭案件,申請明天下午休庭。郭官准許。

1000 補充事實
控方按281章68C,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婚姻證書成為控方證物。中原地產向警方交出CCTV證據,711交出西營盤正街舖頭CCTV證據。

1005
控方傳召PW12 警員何日新 警員編號15010
2012年 7月1日加入警隊
2019年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B隊
曾處理三名被告證物,當時先處理D2證物,及保管證物。
於2019年7月29日20:57葵涌警署224A室,從女偵緝警員56193接收D2證物。56193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於2019年7月29日21:03葵涌警署224A室接收證物,從警員54965接收D1證物。54965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D1及D2證物放於三號男子羈留室,可上鎖,只有PW12有鎖匙。8月1日與PW13交收證物,先交收D2對講機及由PW13保管。PW13使用警察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4) 封存,PW12稱此袋封口後不能再開,為妥善封好,PW12及PW13在袋簽名。同樣程序將D1對講機放入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6),當時不清楚記得袋號。

1019
控方展示證物D2對講機(證物P27),D1對講機(證物P14)。PW12將羈留室鎖匙交給11937。
上述皆為控方確認無人干擾證物,財物袋分別申請為P14A及P27A。郭官批准。

1029
辯方盤問PW12,PW12上班於北角警署,PW12稱7月28日12時上班直至7月30日,辯方容許PW12查閱記事簿。PW12稱於7月31日05:36下班,辯方問PW12休息時間,PW12只回應有多次休息,但多次提問皆回應自己在工作,PW12翻閱整個記事簿未能回答任何休息時間。辯方問PW12是否於8月1日1400交收證物後一兩小時內離開,PW12回答唔清楚。辯方由於沒有PW12記事簿,嘗試多次問及時間上問題,PW12稱下一次紀錄已經為1700到警察總部,稱可能於葵涌警署有處理一些職務,整體已忘記。

辯方問及羈留室三號大小,PW12未能回應準確回應,多次回應後改稱大概為二百呎。以PW12所知,值日官稱三號房只有一條鎖匙,相信只有一條。直到8月1日鎖匙一直跟身,無人可進。PW12改稱唔清楚有冇後備鎖匙。PW12稱曾處理四十人證物,全部證物保管於三號房,合共有幾百份,當中證物包括其他人對講機,PW12及PW13交收,有警員搬運。

辯方再問及休息時間,及是否個人感到混亂。PW12否認,但其後未能回答有多少警員搬運,大概亦不能回應。PW12聲稱用兩個鐘處理全部幾百份證物。辯方問及貴重財物袋384問題,為何PW12可記憶D2證物袋為384,PW12聲稱大概記得400多份證物號碼,但未應回應任何一件,現在聲稱能記得384及386,聲稱只有此兩份財物袋對講機型號一樣。辯方認為倉不可能只有一條鎖匙,問及PW12能否證明沒有人進入羈留室,控方反對提問而要求PW12可暫時離席,郭官批准。因沒有追問,PW12可離去。

1103
控方傳召PW13 警員陳有財(同音) 警員編號11937
2010 7月5日 加入
2019 7月18日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指派為證物員。
於8月1日1200至1400葵涌警署男子三號gay留室由PW12接收證物。先收到D1證物,收到時是在一個膠袋及後放入貴重財物袋,8月1日後PW13管有鎖匙。控方續確認程序。PW13於9月20日0100交鎖匙到灣仔警署值日官。PW13曾運送證物到通訊事務局作檢驗。

1138 休庭至十二點


(有勞臨時直播員,好仔細超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灣仔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盤問警員9192張金福 (aka 水刮隊長)

節錄……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質疑,既然張金福同意保留證據重要,應該將有蛋跡的T恤留下作證物,已不是清洗完再呈交為證物 。

張金福指相片,影片都可以做證據,隨即被質問「是否當晚已經知,有新聞片段拍攝整個過程,所以安心洗走證據?」。惟張金福指當時並不確定,只擔心T恤會發臭所以清洗

🎗辯方問張金福,你被「打」之前,係咪正在向前移動。張金福斷否認有向前,強調自己「轉身有少少失平衡地撥開示威者」

張金福行出證人欄,示範如何「有少少失重心,逆時針轉,而且又唔算向前行/跑」……唔知點形容,自行Google (Basic Cha Cha st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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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庭商討進一步承認事實,11:15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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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你節錄被告講嗰d嘢,都唔係句句有用,嗰d食咗咩飯、雞脾飯?三文治……其他嗰d「行行企企,食飯幾味」嗰d message唔好講喇,依家我認為淨係得呢幾句同本案勉強有關嘅啫。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22:45)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郭官回應:
1) 同意案情其實已經講咗,被告係政總行去警總,呢點大家都無爭議。嗰d信息只能證明咗被告係煲底逗留、同人傾計。都無辦法知道被告是否討論當晚行動步署,是否與當晚暴力行為有關

2) 你(控方)講緊嘅呢班人係負責文宣㗎喎,唔係負責行動,我地成日講文宣武略,似乎兩樣嘢嚟。

行動組又係咩意思?行動係咪去買poster,你真係唔知㗎喎,點解行動組就一定係打人呢?當然你可以evaluate㗎,當被告係證人欄作供嗰陣,問佢咩係行動組。但你證明唔到㗎喎?佢答乜你都無得反駁㗎。

對話(3)內容有假設性,建基於有人被捕才會出現,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當晚有示威者協助被捕人士逃離羈押。因此,對話(3)只係純學術討論,無乜意思

我唔想講係多餘呀……不過你多此一舉囉,呢d證據其實你地已經有,係咪值得花咁多功夫,又傳召證人作供,又俾辯方盤問,去證明一d你本來已經證明咗嘅嘢呢?你係咪無野做呢?點解要咁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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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官:被告話「今次噴得勁好多」,都唔代表被告自己噴,可以唔係佢噴

控方:咁代表佢係現場佢知道喇

郭官:佢一定知喇我都知喇,除非佢係蒙眼嘅啫,依家你話佢現場有眼疾就話啫。任何一個合理嘅人係現場都會見到噴得好勁喇。我真係唔明點解你地只爭朝夕,揸住呢兩句野唗法庭時間……

我依家話俾你聽你唔洗證明,我接納任何人只要去過警總都見到噴得好勁,滿唔滿意?

控:感謝閣下嘅……呢d證據,結果有咩比重係由事實裁決者嚟決定

郭官:咪我囉……如果佢係話「今日我噴得好勁」咁就唔同喇,咁呢句就有舉證價值,我唔俾你就我唔啱,對控方唔公道。但頭先句說話,你同唔同意係可以有2個結論,可以係被告噴,亦可以係其他人噴,同唔同意法官嘅結論?

控:同意

郭官:既然係咁疑點利益歸於邊個呀……歸於控方呀?辯方呀嘛,咁即係無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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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你諗清楚嗰relevance先擺入嚟喇,唔係點俾你擺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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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裁決:就是否接納控方臨時將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為證供。控方稱要回應辯方PW1的盤問,所以提出新證據反駁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5. 學班仆街咁煽風點火,指鹿為馬

郭官裁決理由大綱:
在開審首天,被告已承認在軍器廠街外參與非法集結,所以控方已經得到強而有力事實背景。即使法庭接納被告電話信息呈堂,亦不會加強控方案情。

「行動組」本身定義空泛,信息無法證明被告會有進一步行動。而且行動一詞屬於中性,並非泛指非法行為。因此,上述信息只提供傾向性證據,法庭不會接納。

「今次噴得勁好多」只是被告在現場觀察的客觀形容。相信任何見過當時在警總新聞片段、相片的人,都會同意被告的觀察。而且信息無指明誰人塗鴉,所以證據價值不大

控方因被告言論(5)而推論被告捩橫折曲,不是誠實的人。若控方打算用上述言論,證明被告品格不良。法庭認為在法律原則上,被告品格不良或犯罪傾向性的證據,一般不會接納。因為言論未有提供控罪舉證價值

📌總結:因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所以不接納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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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願手足平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灣仔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審訊過程

開庭,今天就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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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先講控罪(2)

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

總結:
1. 自衛難以自圓其說,因當時被告與現場人士以眾凌寡襲擊張金福,而沒有證據指張金福有襲擊或意圖襲擊在埸人士
2. 暴動是層遞式罪行,需先滿足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而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
3. 控方不需舉證被告行動有預謀及計劃,客觀地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可入罪
4. 在關鍵時候參與非法集結,有破壞社會安寧,等於參與該暴動行為

郭官:即使舉證到夏愨道有暴動發生,但與軍器廠街的事件,係separate and distinct,你要證明到軍器廠街都有暴動發生先得

控方回應
• 不論時間先後,當被告有參與現場暴力行為的一刻開始,佢已經與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而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
• 單單在現場出現並不等於參與暴動,但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並有參與行動,與現場人士配合(控方案情:追打張金福)
• 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需要有相同動機
• 不需證明被告妄顧

控方引楊家倫案,指控罪元素不同,嚴格來講不會重覆。郭官回應指,楊家倫案的暴動罪與縱火罪分開處理,是因為縱火罪可能比暴動罪的刑罰更重,所以合併無法反映罪行嚴重性。

郭官:就本案而言,若控罪(2)成立的話,控罪(1)暴動亦很大機會成立,而刑期必然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控方又是否有必要分開兩罪檢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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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對話(大概)
郭官:除痱滋爆咗之外,控方第一證人佢又無紅腫又無瘀咗,控方純粹依賴佢粒痱滋爆咗,所以告被告人造成身體傷害而唔係普通襲擊,係咪?

主控:咁證明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喇

郭官:問題在於佢係無其他傷勢呀嘛,唔通佢話自己瘀咗咩,佢當然唔敢咁講喇2日就散瘀呀。即使接納佢爆都好喇,又係唔係因為被告嘅行為令到佢粒痱滋爆咗?被告打佢嗰陣唔會知佢皮下有粒痱滋㗎,瞄準嚟打㗎嘛

我接納痱滋爆咗係客觀事實,但係唔係襲擊之後即刻爆咗?可能嗰陣未爆,之後如果真係爆,又可唔可以同襲擊扯上關係呢?佢傷勢係隔咗兩日先影,控方你要留意,刑事案件係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當然喇如果係民事案件,咁已經舉證至more likely than not,不過我無聽過有民事案件係關於一粒痱滋㗎囉(恥笑)

當然,有人撞咗車都唔會去醫院,但之後再講點傷點傷,再去證明就會有困難囉。當時3點幾已經無乜示威者,有差人執緊嘢,如果真係受傷叫架救護車都無可厚非。唔去驗傷係佢個人選擇,唔係話情況唔容許,我亦尊重佢嘅個人選擇,但我必須指出,由此而引致的爭議同後果,佢要自己承擔返囉……就好似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灣仔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方嗰part有d亂,遲d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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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補充:

在政見對立的示威中,似乎沒有互相理解空間。但在審訊時,見樹不見林是不適當的,辯方案情提出現場其實有其他示威者,有d較暴力;有d較和平,並不是所有示威者都是暴力,說法得到控方第一證人承認

刑事案件在舉證時,不是先有結論再舉證。在不受爭議的證供中,又提供了案情呢?一個由12:30出門,案發前11小時都保持和平行為的示威者,進行所謂惡意攻擊竟然只維持十幾秒,對控方第一證人的「惡意傷害」只係爆咗粒痱滋,並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其他傷勢。被告有惡意可能性又有幾大呢?

情況會唔會如辯方所講,事件係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誤會控方第一證人襲擊現場人士,而控方第一證人又誤會現場人士襲擊佢。成件事會唔會係誤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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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問題

1. 一罪多控
本案控罪重疊,且「大罪包小罪」。例如被判誤殺罪名成立,那麼謀殺就不能被提告,否則會一罪兩審。本案而言,因AOABH的控罪元素被包含在暴動罪中,即使在兩罪同時審理,其中一項控罪/案情亦必然會再裁定多一次

🛑再極端d講,每打一拳告一次普通襲擊都可以㗎,但我諗法庭會視之為濫用司法程序

2.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可接納性(比重問題)
他作供時指稱,因多次翻看錄影片段熟悉被告的衣著步姿。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而且證人亦同意常人觀察亦可得出同一結果,證人在觀看片段時亦無放大。情況就好似披咗假嘅權威,影響法庭裁決

3. 自衛及防止罪行
控方亦同意,若被告行使武力作自衛或防止罪行發生,驚佢襲擊他人及衝入警總,則屬合法。普通法下,可用合理武力拘捕或防止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發生。被告證供指,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推跌女仔,所以有基礎阻止,執行合法拘捕權

4. 參與時間
非法集結不是一但發生就無限延續,波及現場所有人士。非法集結是作出訂明行為的人,才是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而同時同地亦可以有不同的非法集結,目的亦可以不相同。被告參與的非法集結是獨立事件,當時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被告參與的部份,在控方第一證人扶手電梯底完結,被告叫人不要靠近,片段顯示被告背向警總,控方盤問時亦無否定被告的說法

辯方認為,暴動在控方第一證人跑上扶手電梯一刻開始,而當時被告似乎在阻止其他人衝上扶手電梯,控方亦不否認這說法


3. 法律意圖
令人合理地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前題是要有犯罪意圖,辯方邀請法庭prove mens rea 。

例如有3名熱心人捉賊,若旁觀者意會捉賊的人非法使用武力,他們又會否干犯暴動罪呢?我諗立法原意唔係咁

4. 共同目的
控方立場表示,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須再進一步證明有其他共同目的。辯方立場希望控方除訂明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外,證明被告與在場人士有其他共同目的。否則會出現「為破壞社會安寧而破壞社會安寧」的謬誤

🛑被告使用武力的意圖,是真誠地相信用阻止控方第一證人衝撞襲擊在場人士,不是有犯罪意圖而使用武力。即使參與同一行為,亦可以有合法意圖或非法意圖,不代表是有相同意圖。被告指參與其中目的是癱瘓警總,向警方宣示不滿,所以被告選擇搬鐵馬到正門。但被告根本不知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又如何幫助達到表達對警方的不滿呢?

若意圖單純係破壞社會安寧就可以,是否涉及有3人以上的破壞社會安寧就算是暴動呢?咁7警黃袓成案必然係暴動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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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
2. 控方第一證人轉角時令一女仔跌低
3. 若在場人士打算以眾凌寡,控方第一證人衝上前務實地支持說法。
4. 控方第一證人強調自己好想入警總,令人誤會不足為奇,行為令人誤會煽動衝擊警總


就控方對被告可信性批評的回應:
被告作為普通市民首次於庭上作供,即使證供有瑕疵亦可理解

相反控方第一證人在即時記錄中,只描述痱滋痛,在主問引導下才指出痱滋爆裂,可信性成疑,希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郭官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原因使用武力,或是惡意地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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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時考慮及準備裁決理由,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0:00宣佈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審訊

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10:05開庭,進行答辯

📌答辯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控辯雙方達成協議,控罪將會於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同意案情

控方指被告為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勿忘初衷擁有人及管理人,於2019年發出有逾1197則激進及暴力訊息,而至拘捕日2020年03月27日其頻道的訂閱人數為21862人。關於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9日發佈的帖文,指控被告無合理辯解而煽惑Telegram使用者作控罪中的行為。

被捕時發現被告的手機telegram登入了開掛之達人賬號,被捕後進行了5次錄影會面,於錄影會面中承認被告為該頻道的唯一擁有人,承認他知道他發的帖文會煽惑他人聽從其說話而行事,承認發帖文的目的係為了提高頻道訂閱數,及吸引訂閱人士捐款支持其行動。被告管有兩個帳號,「開掛之達人 勿忘初心」及「RIP」,其中登記帳戶的電話號碼是以被告人名字登記。

指控有關控罪的帖文內容包括:制作火魔、使用港鐵緊急車門及放置路障在路軌、利用學校化學品作林料及營救中大、使用鐵通及鏹水以傷害警員、制作燃燒用品及戴手套掩飾身份、呼籲參加三罷及阻礙港鐵、非法干擾港鐵電纜、(轉發)制作氯氣彈方法及(轉發)化學燃燒品和鋁燃品。

控方指稱被告均知道其發佈內容,亦知道有人會仿效他帖文中的行動,煽動他入作破壞、對藍絲憎恨和社會撕裂。

其中控罪(8)轉發內容有51條hyperlink,當中包括氯氣彈制作方法及指威力可達沙林毒氣。政府化驗師指氯氣彈為強力氧化劑,為黃綠色並有氣味,帖文內容是氯氣而非沙林毒氣,是被告文中吹噓了。法官關注控方指被告教人製作沙林毒氣,但政府化驗師報告顯示其製法只能製造氯氣,要求控方呈清氯氣傷害性,因這是量刑因素。控方回應指在密封環境連續吸入430ppm的氯氣30分鐘才會致命,同意較沙林毒氣嚴重性低。

控罪(9)轉發內容中其一連結為TATP制作方法,政府化驗師確認文中方法可行。法官關注TATP的相關控罪應為爆炸物品條例,指稱其爆炸破壞效果,質疑以TATP的說法支持縱火罪是超越其控罪範圍,並不是一樣。控方回應指控罪不包含爆炸物品,但以
全部帖文記錄的方向(縱火)來推論爆炸彈應作為縱火之用。郭官建議修訂控罪或作另外陳詞(刪除TATP);其後控辯確認刪除有關TATP段落,依賴帖文中另50條連結,大部分內容亦為火魔。

控方希望有關控罪(10)洗黑錢的沒收令能於判刑後處理。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親手寫的求情信,被告沒有案底,背景簡單,定期出席教會活動,對社會的不公義不公平及政治環境等鑽牛角尖。有尋求教會的牧者協助,但不能釋懷,故犯下此案。

辯方稱被告在還押超過20個月的日子內反思良多,在家人,教會朋友的探訪中令他明白到當日因社會氣氛,對正義過度追求而嵌入瘋狂狀態,沉澱後感到自己犯錯了。

另外呈上多封家人朋友的求情信,都可顯示被告為人孝順,關心社會等。

辯方稱因為被告一早已認罪,希望給予3份1的減刑,另呈上一宗由姚勳智法官處理的關於telegram 煽惑的案件,該案判刑為4年,辯方同意本案案情較該案嚴重。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此案雖然在不同日子發生,但整體而言都係在同一社會事件中發生,而且案情所指的日期隔距較短,並只有他一人犯案,希望量刑時能考慮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021年12月6日下午2: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11:35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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