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382 subscribers
5.6K photos
24 videos
19 files
48.2K links
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歐偉倫(音)
--------------------------
匿名令裁決:
由於高等法院的禁制令,已廣泛地受保障警員及家人資料,防止一般性起底。因此,本席會就個別申訴人個人基礎作出裁決。

申訴人未有提供確實證據,證明申訴人有任何影響。本席不接受申訴人在庭上空泛的聲稱,而申訴人亦非受驚恐證人,亦無提供實質數據,說明起底的嚴重性。

就過往警員起底事件而言,大部份警員都因為執行職務而被起底,沒有證據顯示警員因法庭審訊公開的資料而被起底。所以,批出匿名令是不合理,不相稱的。

本席拒絕匿名令申請,理由係與訟雙方的名字是審訊的一部分。若隱藏其中一方,傳媒不積極報導,令案件無法引起適切的公眾關注。

仲有……一陣再update
--------------------------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7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指示,及檢閱控方在6月初提供的101份警員記事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覆核聆訊
#0612金鐘

庾(33)
控罪:非法集結 (2020年6月8日認罪,判監兩星期)

控方要求加監至兩個月。
控方:
當時整個場合皆充斥群眾暴力行為,裁判官於判詞似乎未作充份考慮,只集中於被告個人行動。

裁判官詢問,兩個月監禁是如何得來,控方答是憑經驗。

辯方:
控方依賴簡短的判詞謄本,認為原審裁判官無充份考慮現場的暴力行為。但判詞簡短,並不代表他沒有充份考慮案件所有因素。

上訴法庭的案例(黃之鋒案)指,非法集結案中如有暴力元素,需有阻嚇性懲罰如即時監禁,而原有裁決已體現上級法庭的想法。

上級法庭沒有判刑指引,裁判官因就每件案件的案情作出不同判刑,刑期上沒有必然性,質疑控方為什麼提出兩個月刑期,而不是一個半月、三星期或三個月? 時間上並沒有根據。

呈堂片段中,被告只有幾秒鐘在搬動鐵馬,然後已離開。被告出現的龍和道只有約二十人聚集,有扔雪糕筒的情況,但在夏慤道的人群的行為 (較激烈) 不應和被告拉上關係,所以原有裁決已是恰當。

押後至1200裁決

維持原判,辯方申請$30,000元訟費獲批。
--------------------------
裁決撮要:
根據終審法院黃之鋒案的判詞135段,非法集結的量刑的考慮因素有以下(但不限於)8項:

1. 是否有預謀
當日原是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警方後來宣佈腰斬,於是在不同地點出現集結情況,但這些其他街道的集結 (被告不在場)與案情無關。

2. 人數
雖然於夏慤道集結人數眾多,但根據控方片段,被告在龍和道集結,只有約二十人,和夏慤道的人群相距數十米。

3. 暴力程度,是否涉及武器使用
在控方呈堂的片段中,只見有示威者掟磚、傘等雜物,見不到有殺傷力大的武器。

4. 該集結覆蓋的地方/範圍
如上述提到,只涉及政總門前的範圍。

5. 暴力造成的後果,是否有財物損毀或有人受傷
被告搬鐵馬,不是為了對他人造成傷害,只是阻礙警員執法,當日亦無警務人員因此受傷。

6. 非法集結維持的長度及 7. 威脅性
當時龍和道附近的非法集結,呈堂片段中顯示只維持了幾十秒。在警員施放催淚彈後,在場人士已經散去。

8. 被告的參與程度
被告並非安排、帶領、煽動、組織是次非法集結的人。只是下班路過,在現場出現幾十秒,參與角色有限。
--------------------------
由於沒有量刑指引,阻嚇式刑罰給予法庭很大的酌情權。控方誤當法庭沒有充份考慮現場的暴力行為。本席認為,若現場無暴力行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已經具一定阻嚇性。原審已經考慮到現場其他人的行為,並給予比重,決定判處被告3星期即時監禁(認罪減1/3變2星期)。

相信公眾見到一名有正當職業、無刑事定罪記錄、良好背景品格的人,亦被判處即時監禁,已經相當有阻嚇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Cap212, 36(b)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用水樽(膠樽)擲向警長X。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有深切反思,又表示人生未試過長時間離開家及還押。指表達意見方式錯誤,向涉事警員及父母致歉。今天是文憑試放榜日,被告的成績亦達到最低取錄條件,已獲得本地副學士學位,又指判刑結果不會影響學業。被告在上庭曾表示有考慮到海外留學,但現時表示會在港求學。被告有深切悔意,希望能發展成熟的想法,重犯機會低,又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涉事警員又沒有損傷受傷,只是濕了上衣,甚至證物(膠樽)也沒有檢取。考慮到年紀輕,有更新前途。

裁判官判詞

案情已在6月30日被告承認控罪時讀出,不在此重覆。已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更生中心報告:可判處到更新中心
感化報告:可判12個月感化及2項特別條件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可判處12個月感化

判刑時,本席參考DCCC 901/2016 莫嘉濤案,案中被告面對4項控罪,包括一項襲警罪及暴動罪。案情與本案相似,本案中有大批示威者在機場集結,用硬物掟向警方車隊……

莫嘉濤案的判案書中指出,若單獨考慮襲警罪,以被告當時年齡(17歲)及案情嚴重性,未必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只是他已經因暴動罪判監,所以襲警罪判處3個月監禁,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於求情信指還押壁屋的20多天,朋友家人願意只為15分鐘的探訪,不計路程遙遠,被告表示感恩,但更多是心酸和內疚。特別對父母,指自己將成年,理應不需父母擔心。假如自己身在獄中,折磨的是父母。在這段時間,被告思想上有轉變,冷靜下來反思,認為社運不應向暴力方向發展。在還押的時段,有差不多年紀的年青人本是心地純良,而明白到社會運動日趨偏激,損失終究是自己。被告想向涉事警員、父母及受影響的人一一致歉。表示一時衝動而違反了當初參與社運的本意,又指願意承擔責任,明白違法的後果,承諾日後不會再犯。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在成千人的非法集會中,此行為可鼓動其他示威者,及損壞機場財物。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達阻嚇性之效。考慮到被告是17歲,年紀輕,而且及早認罪,可見有反省和悔意。

裁判官終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即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需遵從感化官指令,感化官有指示時要提交尿液樣本。

控方最後提出索取所有報告的副本,法庭判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呈堂性,各控方證人的證供除少量的事實爭議外基本上不受爭議,亦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除PW1證供「因被告在群組較活躍而相信被告係群組管理員」的證供不被接納外,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被告庭上證供不可信
首先被問到是否知道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後來被揭發曾在網上發佈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的準確要求,又多次因應主控官的問題而修改答案。

被告明明在錄影會面中只是提及打算召集數十人,偏偏在庭上所說的是30至40人。法庭認為被告庭上證供,是因應非法集結的法定人數限制(最少3人最多50人)而編造,並非事實。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證供純粹為了減低自己的罪責,並不可信可靠。而被告的錄影會面屬混合證供,法庭會將招認部份和開脫部份分別分析。

📌接納招認部份,不接納開脫部份
從貼文「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可見,被告明知群組內有1至2萬人,仍然用上「全民」這類字眼並不可能只想召集幾十人。而且新屋嶺扣留中心位置偏遠,若要召集足夠人數,進行貼文中呼籲「救出義士」的行動,涉及的人數必然多於幾十人,亦會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聲稱只打算在該處唱歌喚起公眾關注的說法。

招認部份沒有任何關鍵的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法庭全盤接納錄影會面記錄的招認部份。

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向自己提供資訊,被告庭上作供稱自己根本不相信有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強姦,因為無更多證據只是想加強說服力引起關注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相信發佈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然貼文作出嚴重的指控,甚至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來增加貼文的可信性。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控罪並不關於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息的真偽。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①煽惑者(inciter) 以説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 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②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圖

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的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因為煽惑罪屬預防性質。

🛑控罪 (1)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朋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品格良好,一時魯莽犯案,並因本案而失業,無人因本案受傷,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1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24)🛑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鍾雪瑩🛑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許(24)🛑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將會有更嚴重的修訂控罪,然,控罪未在此次提訊修訂。

控方尚未完全提供所有文件予辯方,控方將於2021年8月2日前交第二組文件予辯方,辯方須於2021年8月16日前向法庭及控方提出反對合併之表述,控方將於2021年8月23日提交相關陳詞。

本案將於下次提訊處理合併申請。

案件若合併,排列將如下:
D1 黃
D2 吳
D3 張
D4 張
D5 嚴
D6 蘇
D7 彭
D8 蔡
D9 陳
D10 李
D11 賴
D12 鍾
D13 許

D12保釋申請被拒

========
上述所有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以準備合併文件,辯方幾3保留反對合併的權利。所有被告(除D12)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按:完庭時,場內親朋向賴手足高呼「生日快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審訊 #少年法庭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求情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