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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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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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7中大
#不是手足

🚹李丹石(21)🚹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生果刀)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因案情輕微,沒人受傷,被告亦是初犯。

裁判官指被告有拿出刀並指向人群,覺得案情比多宗持有鐳射筆的案件嚴重,那些案件是否亦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她只是根據律政司指示處理。

辯方解釋案情指被告因看見有人叫口號破壞莊嚴的畢業典禮,才以揮刀打拍子形式唱國歌抒發情緒,過程約40秒。當旁人及記者質問他是否想用刀指嚇人群,被告立刻把刀放在地上用腳踩住,顯示他沒有意圖傷人。辯方呈上陳詞及案例等文件供裁判官參考。

裁判官最後同意控方以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為條件撤控,被告需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8大圍
#提堂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律師指昨日已經通知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表示沒有收到。

裁判官提出法庭的看法,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當日律政司堅持簽保守行為。如果律政司是用同一把尺,看不出為何此案件會有不同處理,辯方律師不妨再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條件放寬,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及取消宵禁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1大圍 #審訊 (2/2)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2條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

第二被告D2作供

辯方主問

D2代表律師指出,案發時D2身邊有1位身穿灰上衣、白短裙的女士;D2解釋,她是自己的同居女朋友(現是未婚妻)。當日,D2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女朋友下班,2人在9時半離開醫院,打算到大圍「窩心火鍋店」用膳,途經大圍站A出口。因站口有人聚集大叫,D2曾與女友進內查看,見無事,即欲離去;此時有人大叫「黑警」,2人便回頭看。

人群騷動,D2目擊外籍警員A跑過自己身邊,1名女子(D1)隨後,突被男警員(PW2)撲倒。該警員拉扯D1,又與其他1男1女警員,將她按在牆上。有1名白衫軍裝警員經過,D2遂向他詢問情況,但未獲答覆。D2解釋,自己不認識D1,是因「想知咩事」才向警員查詢:「大庭廣眾之下,有個男警員無啦啦飛向一個女仔,我覺得好無理」。

期間,D1曾喊「放手」,狀甚痛苦。白衫警員伸出警棍,激動命令D2「行開」,並推他女友1下。忽然,警員B從右衝出,分開D2和其女友,手觸到她胸部。D2扶著女友,質問警員B:「做咩事?做乜搞佢?」反遭對方挺起胸膛逼進:「咩呀?」D2用右臂護在自己身前,不停退後,終因恐受襲擊,提臂前推。D2形容,過程很快,不容細想;警員態度非常惡劣,聲音洪亮,他想保護女友免受威脅。

D2作出「推」的動作後,警員B停下。再有2名警員到場,圍著2人,指要對D2作出搜查。D2詫異道:「我女朋友俾人搞,我要俾人搜查?」他遂被鎖上手銬離開,但案發過程中,D2沒有辱罵警察,僅制止警員前衝。

控方盤問

D2憶述,案發前隧道中突然有人大叫「黑警」,未聽見有夾雜粗口。他釐清,自己往隧道口方向離開,聞有人叫「黑警」便回頭,看見警員A及D1經過。他沒留意到現場有雨傘。

他不認識D1,但因感無理,便上前理解為何要制服她、為何由男警制服女子。控方律師問,D2有否想過:「既然得不到答案,就暫且離開?」有否擔心過「自己和女朋友會因此捲入不必要的麻煩」?事後有否考慮過,旁觀者會對警方造成阻礙?D2指均沒有。

D2表示,白衫警員曾對自己大叫「get back」。
💁🏻‍♂️控方律師追問,D2是否知道,白衫警員是現場最高級的警務人員?
💁🏻‍♂️溫官介入,質疑:「你係咪想問被告點解唔後退?我問你,點解要噉問?佢叫get back,啲人一定要get back嘅?」「如果警員真係覺得佢哋阻礙,可以解釋,而唔係喝佢哋走。如果你想建立嘅係『有個高級警員喺現場叫你離開,你就必須要離開』,唔好意思我唔接受。」

💁🏻‍♂️(控方律師再問一條關於PW2的問題。D2反問:「唔好意思,PW2係咪指緊警員B。」控方律師驀然省起自己要指的是PW4,非PW2。)

控方律師指出,警員B從未推D2女友,與D2女友根本無身體接觸,只是「將雙手向你哋伸展」。D2不斷追問,是他過份反應;他的心態,亦由一開始的查詢D1情況,變成追責警員B。D2皆不同意。

D2同意自己曾想衝前,右臂正是身體最前點。他用右臂,觸到警員的右邊心口位置。然而,他並不同意自己試圖用此動作襲擊警員。

辯方覆問

D2重申,自己的關注點在於男警員處理女被告;所有動作乃用以阻止警員。


D2作供完畢。

=============

因辯方需處理供詞,
案件押後至9月9日150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1/2]

諸(22)

📌特別事項:

被告關於照射旺角警署的招認用「示威行動」的字眼,明顯是警方慣常使用的字眼。而在被告非常合作的情況下,尤其是警誡下,PW1竟然沒有一步追問,行為並不合理。
被告有關氣槍的招認,指「入面有14粒3.5mm鋼珠」,令人費解的是被告講錯大小但講啱數量,令人質疑是PW1數完後自行寫上。
在PW1離開10分鐘後,被告可以行使權利打電話搵律師,可見被告曾被PW1阻止打電話搵律師。而且被告只有中六程度,未必知道搵律師的流程,期望有警員安排實屬合理。
被告並不清楚簽名的作用,尤其在PW1以簽名作打電話搵律師的交換條件。

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的版本不能被排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的招認是自願作出,裁判官裁定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不被接納為證供

📌中段陳詞:
辯方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鐳射筆用作攻擊他人。
控方承認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但被告截查前的行為舉止、專家證人對雷射筆的檢驗,控方認為現階段已呈上足夠證據。

裁判官認為控罪是否成立應交由陪審團決定,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0930續審,裁判官預計一星期後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0901大圍

D1:盧
D2:利

控罪:襲警

案情:
//控罪指二人於去年 9 月 1 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及 B。據悉,案發於當晚約 9 時,盧被捕後,利被指上前襲警。//
(摘自《立場新聞》2020.2.29)

審訊過程:
第一日: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36
第二日: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50
第三日: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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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PW1及PW5沒有見到事情發生經過,因此他們的說法與辯方提供的片段沒有衝突,因此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PW2、PW3、PW4的證供明顯與片段不同,法庭認為他們的沒有將事實道出,法庭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D2的證供清楚直接,面對盤問時沒有動搖。在除去他主觀的看法後,他的證供與現場片段刎合,因此法庭裁定D2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D1的控罪,裁判官裁斷PW1因追捕可疑人士,意外地碰撞D1右手手持的縮骨遮,令傘向上提。如果警方懷疑D1犯罪,理應將D1截查,帶往一旁調查。相反,PW2表現激動,採取不必要的動作(把D1推向牆),並不必要地觸發控罪2的發生。

就D2的控罪,法庭認為D2沒有作出阻礙警員的行為。而且在他和女友當時是手無寸鐵下,PW4不問情由便推D2的女友,是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裁判官認為D2有需要使用武力阻止PW4凶惡,胸口持續推進的動作,裁判官裁定D2用架起右手並推向PW4的動作並非攻擊他的動作,是使用合乎比例的武力(是自衛的動作)。

法庭明白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的壓力,但案發時並非示威現場,而且D1及2亦只是路過的市民。當中前者更是身穿普通途人服裝,當中一隻手更是拿着菜。

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法庭裁定D1D2罪名不成立。🥳

D1及D2訟費申請獲裁判官批准(裁判官認為D1,D2沒有自招嫌疑)(D2亦獲准得到堂費),裁判官表示若控辯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將會交由聆案官處理。
——————————————
後記:

D2的大律師引用政府新聞網的資訊,希望法庭將不誠實的警方證人轉介到檢控部門跟進。裁判官認為超出其司法管轄權為由拒絕,及後表示並不知道原有他有這個權力😂

(按:❤️D1,D2在庭後表示十分感謝旁聽師的聲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