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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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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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視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被告人坐輪椅,左手包紮,精神充足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期間一名女子於延伸庭拍照,女子自稱影相向男友證明她來到法庭,法官要求她即時刪除照片及聯絡男友刪除照片,並留下她及男友聯絡資料,事件不排除交由警方跟進

余若海陳詞指法庭考慮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人保釋事宜時,應考慮兩步曲—①根據國安法第42條,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實施危害國安行為,②考慮是否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中可拒絕保釋的情況

周家明法官問余若海國安法第62條中「本地法例」是否包括基本法,余未有正面回答

周家明法官明日下午頒下判詞,若發出人身保護令狀,則毋須處理保釋申請。若申請被拒,則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保釋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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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宣布判決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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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法官裁定申請人在裁判法庭被拒絕保釋時,他應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狀,這是因為保釋程序源於人身保護令,提供一個簡易程序讓被羈押人士獲釋,故人身保護令並非一個挑戰保釋被拒的途徑

法庭又認為國安法第42並非不予保釋(no bail)的條文,法庭不認同被控人尋求保釋等同承認犯罪,正確的解讀是法庭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會繼續干犯國安罪行。在考慮該類保釋申請時,法庭認為需盡可能在合理情況下根據並採納《國安法》第42條;前設是能保障被告之基本權利,即《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就緊急狀態的規範。以上三項條文為法庭就本申請考慮的基礎。

至於余若海指由於國安法由人大常委立法,法庭應以大陸法詮釋國安法,周家明法官則認為香港法庭會以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總裁判官的還押令亦並非非法,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2條,他有權決定被控人還押懲教看管。法庭認為指定法官的任命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即使由行政長官委任指定法官,司法機構全權決定哪一位指定法官處理哪一宗案件

法官駁回人身保護令狀申請,保釋申請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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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10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兩罪均作出修訂)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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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11月16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1043 廣播開庭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控罪:
(1)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於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8年1月19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9年8月27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4)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159A及159C條
於18年11月30日至20年6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申請以不離開香港、旅遊證件早於7月29被捕時交出、姨媽以5萬元人事擔保、被告交出5萬元保釋金、遵守警署報到及宵禁令。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2條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拒絕批出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黎智英🛑因另罪而已還押7日

控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4)

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控方指出警方需要處理與案超過千條推文及相關會面錄像(包括本地及海外),並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訊。蘇官批准。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但蘇官指出考慮到被告潛逃風險大,重犯機會高,一但定罪後的刑期長,控罪性質嚴重,故拒絕批准被告保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被告有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權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如無錯漏,「炒咗」法律代表的被告包括:
D10:楊雪盈、D20:譚文豪、D30:郭家麒、D33:何桂藍、D35:楊岳橋、D38:林卓廷 及 D46:李予信

最少10名被告有意作補充陳詞。

另外,明早亦會就此案聆訊解除「9P」(即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聽取陳詞。

明天早上10時繼續保釋聆訊,除D9徐子見現正留醫由警方看管,其餘被告需繼續還押,包括傍晚已出院到庭應訊的D10楊雪盈。

- - - - -
法院大樓如昨晚般已拉起橙帶「俾出唔俾入」,現場繼續有多隊many number police在場戒備。嘩真係fat fat辛苦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所有被告上午已作出陳詞,現開始處理9P事宜。另外,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記得保持警覺💛

不少親友求籌,如有聲援手足可讓飛,請聯絡被捕組bot @YOUARENOTALONEHK_BOT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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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辯方申請放寬9P對傳媒的限制,法庭小心考慮過雙方陳詞後,為保障公正性,決定否決申請。(即:冇咩內容可以出得到住...)

由於要等待D1到庭,法庭將保釋裁決押後至1900。

另外,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記得保持警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Subversion

1951 開庭
說好的1900開庭呢?

1952
D1:戴耀廷 TAI, YIU TING
撤回擔保申請,放棄八天

1953
由於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31日以作出調查,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法庭需考慮蒐證進度、案件嚴重性複雜性等;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押後,潘資深指得悉部份律師5月31日未能出席,書記指最快6月7日有期。

1955
最終決定押後本案5月31日於西九三庭再訊。

1956
法庭考慮過案情、控辯陳詞、各被告陳詞後:

1957
D8 10 11 14 16 17 20 24 26 28 30 40 42 43 46,共15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主要由 #黃瑞紅大律師 及#馬維騉大律師 所撰,其餘控辯代表提出修訂建議)
①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有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任何選舉。
④不得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議員級別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及以下:
。不得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若冇則需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4-07
。警署報到:D10 (一三五)、其餘(一三五日)
。地址有改變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明天(3月5日)1600時前交保釋金

D8 10萬+100萬人事擔保
D10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14 2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16 50萬
D17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4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8 5萬+5萬人事擔保
D3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 100萬+20萬人事擔保
D43 5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4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2006
律政司司長有嘢講,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
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

2009
‼️即係,呢15人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2010
潘資深:即係啲錢唔使俾住?
蘇總確認所有需繳交項目暫緩。

2011
許資深:是否由律政司司長直接delegate?
蘇總指現在並非適當場合去考究。

2012
蘇總宣布其餘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2013
D3 4 18 32 34 39連同D21共7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其餘3月12日0930西九一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2014
庭內傳出口號:
「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政治檢控可恥」等。

2016
有律師同被告們講「對唔住!」
有被告「多謝各位律師」
現場充斥好多致謝好多道歉好多愛。

2030
留意返,法院附近一帶有many number police企街。
範圍約深旺道、荔枝角道、東京街、興華街一帶(對唔住好vague)

2050
發祥街 西開大聲公指現場人士或違反599G限聚令。

2058
發祥街人群被推進至荔康街,企密咗會易啲俾指犯599G,好似係。

2100
溫馨提示~ 法院一帶除咗好多傳媒live亦見many dog cam, be careful arrrrr。同埋放狗人士不妨考慮轉場?

2103
有一從法庭離開的白車往明愛方向駛去🥺

2130
此為本post是日最後一條更新
祝願牆內外、市內外、國內外手足平安💛

- - -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第9I條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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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8:鄭達鴻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潘資深一度為答辯人申請臨時保釋(interim bail),杜麗冰法官認為應在雙方在充足準備下,雙方充分表達自己的理據,法庭在聽取全面陳詞後才下達保釋決定,現階段不適宜批准臨時保釋。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申請人向法庭索取指示,警方於日後聆訊為法庭使用者進行安檢

法庭考慮了人身自由,認為應盡快進行聆訊,但雙方需充足時間準備,讓法庭全面考慮雙方理據。申請人向法庭申請豁免呈交傳票及誓章,但杜官認為傳票及誓章有助於答辯人及法庭了解情況。因此,法庭指示律政司需要於8/3午飯前呈交傳票,5pm前呈交誓章及書面陳詞。法庭指示答辯人需要於10/3 5pm前呈交書面陳詞。

法庭指示11/3及13/3上午及下午進行保釋覆核聆訊,各時段處理3個保釋覆核申請,每個申請預計需時1小時。

法庭指會就每一個申請分別頒發判案書

申請人指倉卒時間下未能為所有證據提交英文譯本,杜麗冰法官笑指自己能閱讀中文(I do read Chinese),文件毋須特別翻譯成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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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彭卓棋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Ms Lo(音)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講咗兩句嘢就返入去

希望法庭能給予臨時保釋(interim bail),杜官拒絕。律師指若杜官經過今一整天漫長聆訊後改變想法,緊記批出其他答辯人(即被告)短暫保釋時連同其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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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4:何啟明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Mr Chow(音)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代表律師指何啟明於3月4日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留醫至今,故未能出席今天聆訊。

希望法庭能給予短暫保釋(interim bail),將採納鄭達鴻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詞並沒有補充。

由於律師3月11日需要就一單審訊應訊,希望法庭為當事人安排至3月13日進行正式聆訊。

杜官回應指未必可以確保所有答辯人(即被告)可以獲安排自己優先選擇的聆訊日期,但法庭會盡可能安排。


(總括而言:未有確實下次聆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