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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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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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2019年9月23日,由女警9721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每次均向被告發出pol153。

📌第一次錄影會面:
9721向被告簡介及詢問是否需要律師,再三確認下被告表示需要律師,9721於是中斷是次錄影會面。

其後,18610進入會面室向被告解釋權利並指示9271將被告同意繼續進行會面紀錄一事寫進記事冊

📌第二次錄影會面: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他的tg帳戶名字為"電到飛起",他當老豆搵仔的資料"笑料咁睇",多次利用香港電訊公司系統查證老豆搵仔的準確度,但本案之前從來沒有公開過。

被告承認擁有3部電話: sony samsung iphone,他使用sony手機向老豆搵仔帳戶"Tanaka Yotsuba"報料,內容為陳姓警員的姓名。他承認因為有警員做得不好,知道有人想起底,一時衝動下報料。被告與索料人並不認識,不知道報料內容用來作什麼,亦不知道儲存在哪

📌第三次錄影會面:
9721向被告展示公司的電腦,被告承認是電腦的唯一使用者,需要輸入密碼登入。他在2019年9月9日根據"老豆搵仔"流出的地址,在TSMS系統找出所屬的電話箱號碼,在Dragon系統輸入電話箱號碼找到服務編號及姓名,再透過另一系統找到其他資料。因為他對"老豆搵仔"準確度存疑,多次未獲授權下透過以上方式查閱有關資料,他堅持直至本案前都沒有公開過上述資料,但他可能有將上述資料儲存於公司電腦。而今次犯案只因“老豆搵仔”話警員做錯野,覺得自己應該做啲野,一時衝動send出去

案件於下午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梁 (24) 已還押30天
兩項暴動
龔 (51) 已還押20天
兩項暴動
李 (17) 已還押20天
一項暴動

控罪詳情: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首被告以及第2被告各參與2次暴動,而第3被告參與1次暴動

答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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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控罪一(D1-3):

2019年7月14日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當晚2145,便裝警員Pw1、2,和其他警員被指派到新城市廣場(當時pw1負責錄影),他們從秘密通道到達第三層。進入第三層後,有軍裝被大批示威者用雨傘插、拳打腳踢,地面亦有不明液體,有物品從高處跌下,高處的水樽、雨傘擊中警員。混亂中,警員分散。pw1警員穿正規警察背心、戴頭盔、拿圓盾,見到有警察被襲,一人上前幫助。pw1很快被大量示威者圍着及猛烈襲擊,在398號店外約20人,對pw1拳打腳踢,用硬物、雨傘刺,用硬物打他,這段事發過程在2150,歷時1分鐘,該位置有幾個角度的閉路電視拍到經過、如何襲擊警員、事情如何發生。後來有軍裝協助pw1,暴動人士散開,沒有再襲擊。D1承認有踢、用雨傘重複襲警。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高舉雨傘,像長炮般的向警員刺去,站的位置是前排,當時警員在地上。與D1求情時指自己「無心參與非必要暴力」的說法不吻合。

D2當時在暴動人群外圍,想穿插入去,時間是pw1想站起時,另外有一名警員想去協助pw1,拍到D2扔雨傘過來。

D3被拍到的是,當時警員在地上,D3很快用雨傘,延續、兇狠地刺警員超過20下,當時雨傘曾經跌在地上,但D3仍然繼續拿起雨傘攻擊。D3是最後一批暴動人士襲擊pw1離開的人。離開時開始跑,做出向天擊拳的動作,與求情指「D3不是暴力傾向的人,反而是勸交的人」的說法不同。

Pw1傷勢嚴重,對餘下身體影響大,左眼底外側骨折,鼻骨骨折,左面鼻瘀,左眼有血腫、影像、重影,做了2次手術,至今左眼視力仍受損,感痛楚,獲發至20200312的病假,現在只能從事文員工作,不可返回前線,亦不可駕車,會有委員會評估pw1工作能力,pw1是31歲但對自己偵緝警員的工作前途會有損害。

D1,2,3承認在398店外的暴動,當時約22位示威者聚集,作出各種違反公安事務的行為,各自有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結果令Pw1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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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D1-2):

當天在3838店外,在第一次暴動發生2分鐘後,Pw2和其他警員分開,穿着警察背心、戴頭盔、手持圓盾,見到有軍裝警員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上前協助,到店外扶手電梯,想向四樓走,但有示威者想襲擊他、追着佢,pw2向上跑。見大批示威者向下,向pw2方向跑,他轉身,被踢背,被示威者從後推跌,在扶手電梯跌下來,被暴動者圍着。暴動者拳打腳踢、用雨傘刺pw2,大批人圍着他,襲擊歷時約一分鐘。直至有記者橫跨pw2上,暴動者才散去。

閉路電視拍到,D1,2當時在場,D2在電梯底,D1上前踢。閉路電視不同角度看到,Pw2在電梯底,pw2被踢,D2向pw2方向用雨傘刺,一群人圍着pw2襲擊他,直至記者橫誇pw2,D2仍然用雨傘襲警。

事後Pw2前額受傷有縫針,左面部受損有血,右手手肘痛瘀,右腳三地方、背部三地方有同樣受傷情況,Pw2沒Pw1的傷這麼重,主因是有記者及其他人幫助,否則傷勢更嚴重,後來傷勢作證物,有把受傷位置的醫療過程作成陳述書。

D1,2承認暴動,大約有10人,有各種擾亂公眾安全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各自有犯罪行為,與其他人犯罪,結果令pw2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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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情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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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暴動罪一經公訴後最高懲處為10年監禁,《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護市民擁有言論自由以及集會自由,這是文明社會保護表達反對聲音的象徵。然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一旦跨越憲法所保護的界線,將會面對法律制裁。

暴動罪挑戰法治,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法治是社會的核心價值,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令社會得以安寧,社會不能處於受威嚇當中。因此,處理暴動罪時需要考慮阻嚇因素。

所有大律師都向法庭求情指被告受環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而犯錯,情緒高脹才會對警員施以暴力,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並不接受被告也是受害者的說法,法庭在真誠悔意、第3被告年輕、第2及第3被告無刑事紀錄、懲罰以及阻嚇性中等等因素考慮,法庭需要向公眾傳達破壞社會秩序是不能被接受及容忍。

上訴庭於梁天琦案中重伸法庭判刑時需要具阻嚇力,而個人背景、特別情況、一時衝動而犯案等求情因素佔很少的比重。事實上,案件發生於公眾地方,示威者向手執圓盾的警員施以襲擊,公然挑戰執法機關,傷害執行職責的警員

終審庭於黃之鋒案亦指出當暴力程度越大,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的程度越高,法庭需要考慮「懲罰」而非「更生」

案發時,3名被告與其他人一同犯事,暴動罪的刑責正正是持著人數眾多,互相鼓勵之下而犯法。每宗暴動案有其獨立性,對本案判刑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共同原則是法庭判刑時必須充份體現阻嚇性,因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法庭量刑時必須考慮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單獨根據每人參與程度而判刑,詳見Caird v The Queen

法庭根據梁天琦案的判刑原則,觀看閉路電視後留意到案件是有組織的。法庭留意到事件發生前有群眾組成人鍊將物資遞到上層,看來是預備在衝突時使用,而第1被告有參與當中。另外,法庭留意到有人在現場派發口罩,意圖利用口罩掩飾身份。法庭同意案發時人數不多,但這只是局限於案件在商場發生,而示威者使用的暴力非常驚人,用殘暴手段傷害兩名警員,情況失控。雖然暴動持續時間並不長,但對第1控方證人的傷害十分大,他的警員生涯可能因此中止,兩名警員是因為警員身份而被盯上。而且暴動造成滋擾影響商場運作,破壞公眾、居民以及警方之間的關係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個人求情所佔的比重非常少,雖然第3被告年輕,但與阻嚇性元素不相稱,法庭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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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第1控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年4個月
第3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4年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梁 判處4年監禁
龔 判處4年監禁
李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批准修訂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

經修訂案情撮要:

被告林與黃投擲汽油彈當場被捕,被告與黃與其他人有意圖縱火。當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側門有人出入。案發經過為警員目擊及CCTV。

凌晨1時左右,被告與黃沿著水渠道花園街太子道西到警署,偵緝警員一直監視兩人。警署側門對面,太子道西延通菜街逃走,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偵緝警員在花園街222號外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沒想過這麼嚴重的。”

CCTV 影到二人走去警署,01 17秒林把手上物品往旺角警署外投擲。花園街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經過走向警署。

錄影會面招認,開脫混合陳述:13日晚上7時左右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約在彌敦道麥記對面公園看些東西,說有被告女友裸照,有事情要他做。當晚,在公園見到6-7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聽到其中4人說:「9點果單野你做得好好。還有幾隻汽油彈在草叢。」其後電話亭集合,換好衣服,一個蒙面男子向林提供物資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然後那些男子叫被告完事後向左走往某地集合。被告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往相反方向往花園街,後因內疚改變方向。有人對面馬路錄影,話要向大佬交代。

汽油彈、頭套、打火機都是蒙面男子提供。與黃汽油彈的玻璃碎片各連一塊燒過的布。來自同一條毛巾。

案發期間警署有人辦公,人車會使用側門進出,警崗有人戒備。被告和黃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裁定經過修訂的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 10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今個禮拜星期五三點前提交書面求情存檔法庭交給控方。

被告原條件保釋等候判。

按:同案另一被告黃某為送中十二人之一

—————————————

早前法官曾對控罪修訂表達意見

郭官質疑控方對被告的指控為有意圖而縱火,認為控方僅以同案另一被告黃某WHATSAPP紀錄不足以指控被告林某有同樣傷害警員的意圖。

「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告有意圖而縱火。」

同樣郭官質疑辯方以被脅迫作為求情理由,建議重新考慮。

摘要:
官:看到你們案情,不要說汽油彈完全沒有著火,投擲的方向,只是旺角警署側面外牆,看不到案情中投擲過程前後期間有人經過。如果有軍裝警員恰恰走出來,你如此告無問題。

黃某在WHATSAPP說了什麼都好,證供要分開獨立處理。例如三個被告原本一起被控傷人17,第二第三被告承認較輕的傷人19案例多的是,你們可以考慮接受較輕的控罪。

控:控方案情為協同犯罪,謀殺案多過一人,參與較低的,例如「睇水角色」就屬於共同犯罪計畫。

官:第二被告不是與他人電話中表示參與,黃某於WHATAPP內容,被告會否不知道?現在被告說是被威逼。我們知道的是當日兩人一起去扔汽油彈。問題是有兩個可能性,法庭不一定要以最嚴重情況去考慮事情。

控:希望陳述控方立場,為何今天會用這個控罪。

官:去年事件中,辯方求情用兩個胡雅文法官案例,一個意圖縱火,另一個只是縱火,當時律政司為何用較輕的告呢,都是扔汽油彈,因為被告一句我打算燒車。但這宗案件,甚至財物都沒說有想燒,被告說只是被逼。當然意圖都是被告說了算,是否因為和另一個另有意圖的人在一起,就令他不能享有一個較為有利的對待呢? 除非你證明到他與黃生有交流,贊同黃生比較的激進的立場。同台吃飯,各自修行。

至於辯方。你是否有收到指示被告說他有意圖,如果沒有為何你不跟控方爭取一個較輕的控罪,或者不認罪?

控:控方基礎,共同犯罪底下,邀請法庭做出推論 (共同意圖)。如果法庭不接受控方改控此罪,是可以有不同推論的。控方當時立場基礎,新發展當然可以考慮。例如酒吧毆鬥在判刑階段亦可調節控罪。

官:究竟被告意圖燒毀財物還是傷人?同夥黃某透露的事情、與其他人交流的事情、一個人承認的事情,無法針對另一個人。 你們如果說一同做這件事的黃生有意圖殺警,你們有無問過他(林)知不知道?

共同犯罪動作不需要爭議,但共同意圖如何證明?你如何證明他與黃先生意圖一樣?如果你們告他與黃生一起,但目前他案件分拆出來,黃生已經不在程序裡面。

控:希望解釋立場後再向閣下申請。邀請法庭從以下三個因素去推論事實:Whatsapp通話、被告招認及當時環境。旺角警署側門範圍較大,可參考照片,車站、人行鐵閘、主樓外牆。閘後面街cctv影到無人,但警署裡面很多人和車和物資。

官:街外人看到麼?警署24小時都有人啦,胡雅文法官案為何你又接受縱火。

控:有意圖縱火有分危害人身安全還是只是損壞財物。上訴庭經典案件,家中香薰燒到小朋友,都可以控有意圖縱火,涉及枉顧。邀請法庭考慮最後因素,被告人可能有沒有宣之於口的原因。而且罪責相同,刑責比重亦可以調整。

官:看完你們的案情撮要,基於這個承認事實範圍,不足以支持他目前面對的控罪。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

官:辯方你有無考慮我與控說的部分,如果被告給你指示是我與黃一樣準備傷害警員,如果沒有講?我不明白為何你沒有做任何事情保障你的當事人,這是失職。你拿清楚指示,商討下。稍後處理,有需要的話,控罪書要打過簽過,可以押後第二天處理。

另外一個問題,威逼部分,辯方你說被告不是自願參與,是被逼的,你要解釋給當事人聽,所謂威逼之下一定要令他有理由相信害怕如果不聽話扔汽油彈,女友就會受到很大傷害,因為當時對方說有他女友裸照在手。首先你要話我知被告是否主觀認為受到威脅。

其他神智清醒,意志堅定的人面對這樣情況是否會受到脅迫。我目前看到被告所講的,無端端有人打來說有女朋友裸照,我第一時間會問女友你有無拍過照片。第二,如何無端落入第三者手,第三,被告見到那些人有沒有提及要求看照片。不明來歷的人,不明來歷的電話,要求旺角公園見面,不去核實,看都不看就憑一句話就參與扔汽油彈,這並不合理,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我還沒有聽證供,如果不作為辯護理由,想做求情也要證明,否則不會根據這個求情理由作出任何想法。如果他真正被威脅,不作為辯護理由,只是求情理由這也不合理。他有機會尋求警方協助,但蠢到沒有?你要讓被告心理準備要給證供。還有到底有沒有要求那些人給相你看?

辯:根據指示是無的。

官:那第一角度你已經不達標。辯方希望證明被告容易受人唆擺,但就算一個低智商的人,也不會因此較容易被人迫使,不代表他較為容易就犯。我跟控方說他可能跟黃生有共同意圖,但證據上控方未必足夠證明到。姓黃的可能清楚明白講到,但他(林)不是。

掉返轉你說他被脅迫,法庭不信,損失三分一扣減,不知對誰有好處,除了主觀還有客觀考慮。你說想我推遲拿報告,目前已經有智力測試。

辯:不知道法庭會否接納智商報告。

官:我接納他智力低,但問題是否智力低就會犯案因此得到饒恕呢?

辯:只想要求拿一份背景、心理報告。

官:你講不到他背景麼?如果報告協助到法庭我當然拿。如果資料不幫到法庭很多就無需要。看你是否堅持提出被脅迫利誘的說法,如果堅持,法庭不會就這樣接受,一定要有宣誓證供,通過盤問。

(休庭一小時後)
控:經過充分考慮有關事項。重申控方檢控基礎三點,其中枉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辯方也同意這一點。至於案例今早曾提及,控方立場認為這是有意圖縱火罪案件。

官:同樣法官處理汽油彈投擲入警署,為何你們用縱火。

控:因當時環境,的確有警員在裡面。

官:但本案投擲汽油彈一刻根本沒有人出入。

控:後面崗位有個警員在戒備。

官:被告意圖你們是不清楚的,威逼的說法辯方是否堅持?

辯:不堅持

官:他是否因為憎恨警察,是否意圖縱火行為,意圖令途人受傷呢?

辯:不承認,只是承認有罔顧的情況

官:這一部分(意圖縱火)也會比普通縱火嚴重,當事人接納?同意?

辯:解釋過了,他接納。

官: 你求情與之前求情不同。他放棄之前講法和會面紀錄的講法,有無指示你向我講為何干犯案件?

辯:一時糊塗,電話中受人唆擺。

官:有沒有拿指示?正常人教你警署扔汽油彈,都要有理由,金錢還是什麼?為了報酬?什麼切入點令他受到唆擺?

辯:不是報酬。

官:你今日突然辯護基礎不同,檢控基礎也不同,你應該重新拿指示,不是就這樣一句唆擺就算。你說後悔,後悔什麼?後悔被唆擺?為何被唆擺呢? 你需要一些時間麼?

求情押後。今天可以做的是讀出修訂案情。給個機會你重新寫過書面求情。

官:同意你檢控基礎,我原本不同意,你加上理由後最重要辯方同意。既然辯方都同意是魯莽,我無野講。如果有證據他扔汽油彈前後大批警員出出入入又不同講法,但那時被告沒到現場,他如何知道呢?

控:罔顧是不需要知道的。考慮閣下關注後,跟環境有關,案例書面版本稍後提供,事實是案發時警署有人辦公。

官:我不明白胡雅文法官處理另一汽油彈入警署事件你們較為寬鬆的檢控態度。而且他不是扔進警署。你如何知道他目標不是外牆而已?

控:因為他招認緊張手震扔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2月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還押中
D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據悉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先生

1153 開庭,繼續post-PTR、pre-Trial

辯方指18號受到啲片段,但光碟內只見有i同ii(即鄭i和鄭ii),冇其他片段。周主控問「喺邊度出現i同ii?」葉官斥「其實俾個break(小休)你係預備好資料,唔好我踢一踢你先郁一郁,頭先你應承我會積極啲,你依家再應承我好冇?下次唔該你記得break嘅自己做」周主控答允。

1202 周主控:(文件)喺2月17號用電郵人手去送達
葉官:有電郵又點人手送呢?

1203 (擾攘一輪,周主控作出更正)
葉官:我都唔鍾意人道歉嘅,不過你都冇道歉嘅。

1212 葉官:我覺得你其實做得好好㗎。我今日冇講嗰啲我係覺得你做得好好㗎。

1220 D3-4準備好答辯

1221 D5提出一事項,希望索取證人列表內其中一名警員證人的警員記事冊、調查報告及其他資料,主控承諾聽日開庭前會將副本全部送達

1240 法庭需要時間預備播放證物系統,預計明天只會做承認事實。現先進行答辯:
(1)D1-4,7-8 暴動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D3-4認罪,其餘被告不認罪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3)D5-6 暴動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5)D5 暴動
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6)D5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明白控罪及不認罪

午休至1430再續,屆時將會處理D3/4認罪答辯程序。其餘被告明天再應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還押中
D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1435 開庭

D3/4明白及同意案情

唉呀葉官又要勞氣了🙈
主控嚴重準備不足,醫療報告都冇詳閱就撰寫案情撮要。

1528 休庭,明早0945再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29日 星期一 】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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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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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09:4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提訊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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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330
==============
法庭留意到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不知道物件是爆炸品,以為是火機。所以就此詢問控辯雙方的回應,並質疑辯方是否能繼續代表被告。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FACC18/2018案,指出若被告人在報告中提及有機會可判處無罪的內容,該認罪答辯可能不被接納。

辯方表示被告人會撤回陳述,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本案物品是爆炸品,但不知道當中成份。

辯方指出被告已知悉及同意報告的內容。

判刑:
量刑起點:60個月監禁

被告人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結果:40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
[案件1] #1014㕵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
[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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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案件1] :
控罪1:教導所
控罪2:教導所

[案件2] :
控罪1:教導所

*法庭會將所有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