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30天水圍
#裁決
徐
控罪:普通襲擊
控方案情: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輕鐵站,休班警X當時準備返工,見到男子甲噴字而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X用手機拍攝及報警,並跟隨他們。X在行人隧道外見有10名人士聚集,該兩名塗鴉男子及被告亦在其中,兩名男子不停用身體推撞X,X擋格後感到痛楚並叫救命,有熱心市民擋開他們並問X「需要什麼幫助」,並叫X離去。X後退,此時被告打開雨傘擋在X前面,隔在男子甲乙的前面,並用雨傘前端刺向X胸口,X感到心口痛。
X有5至10秒時間從雨傘的小隙看見被告的容貌及衣著,指出被告當日身穿啡色上衣、黑色短褲及鞋襪,由於有人仍不停撞X,X最終離開,在數呎外繞圈觀察返回原地。被告等人其後離去,並與男子甲乙進入附近球場,X用身擋着其中一名塗鴉男,被告和另一人則行向另一出口。
X指自己一直跟隨被告一等人,留意到被告的衣著及雨傘與自己看到的印象一致,確認被告與手持雨傘的人為同一人,即使繞一圈視線亦從來沒有離開被告人,但被告訝異自己的影片無故消失
辯方傳召DW1,確認辯方播放的影片與自己看到的一致,在主控盤問下,DW1承認主要拍攝X,非拍到被告一等人的行為,亦承認與被告認識5年,但並不熟絡
被告承認當天身穿啡色上衣,身穿黑色短褲及鞋襪
X的證供上有三個疑點:
1. 時序不一致
X於庭上作供指男甲男乙先向X推進,然後大嗌救命,再有熱心市民介入,被告再從混亂中使用雨傘襲擊X。
然而,在書面供詞上,被告企在X與男子甲乙中間,被告以雨傘撞向X,此時才有熱心市民介入,當X被問到為何有不一時,X表示一時忘記,認為時序並不重要。唯裁判官不同意,指時序牽涉整個襲擊過程,X觀看辯方片段後更改受襲時間,裁判官指細心觀看片段後,沒有看到雨傘衝前3至4呎的情況,亦看到衝向X的動作。
片段中出現「嘭」一聲,X供聲是被雨傘襲擊後產生的聲音,唯裁判官認為雨傘篤到並不會產生聲音,「嘭」一聲可以是手機振動的聲音,片段中亦未看見X有好痛的反應,裁判官認為X沒有如實告知案情
2. 對被告人的觀察
X表示一直注視被告一等人,但片段拍到X的視線多次離開被告
3. 片段被刪減
X看完片段後認為片段被刪減,辯方要求X指出有什麼地方被刪減,X表示唔識講,裁判官指拍攝片段聽到男子乙有對話,中間流暢而沒有出現奇怪之處,裁定片段真確無誤
由於本案是X與被告的一對一口供,X的口供尤其重要,裁判官指X的證供出現多處矛盾,與片段不符,裁定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X證供不可靠,向裁判官申請要求轉介控方跟進X,裁判官認為交由控方決定,不作任何命令
#葉啓亮裁判官
#0730天水圍
#裁決
徐
控罪:普通襲擊
控方案情: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輕鐵站,休班警X當時準備返工,見到男子甲噴字而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X用手機拍攝及報警,並跟隨他們。X在行人隧道外見有10名人士聚集,該兩名塗鴉男子及被告亦在其中,兩名男子不停用身體推撞X,X擋格後感到痛楚並叫救命,有熱心市民擋開他們並問X「需要什麼幫助」,並叫X離去。X後退,此時被告打開雨傘擋在X前面,隔在男子甲乙的前面,並用雨傘前端刺向X胸口,X感到心口痛。
X有5至10秒時間從雨傘的小隙看見被告的容貌及衣著,指出被告當日身穿啡色上衣、黑色短褲及鞋襪,由於有人仍不停撞X,X最終離開,在數呎外繞圈觀察返回原地。被告等人其後離去,並與男子甲乙進入附近球場,X用身擋着其中一名塗鴉男,被告和另一人則行向另一出口。
X指自己一直跟隨被告一等人,留意到被告的衣著及雨傘與自己看到的印象一致,確認被告與手持雨傘的人為同一人,即使繞一圈視線亦從來沒有離開被告人,但被告訝異自己的影片無故消失
辯方傳召DW1,確認辯方播放的影片與自己看到的一致,在主控盤問下,DW1承認主要拍攝X,非拍到被告一等人的行為,亦承認與被告認識5年,但並不熟絡
被告承認當天身穿啡色上衣,身穿黑色短褲及鞋襪
X的證供上有三個疑點:
1. 時序不一致
X於庭上作供指男甲男乙先向X推進,然後大嗌救命,再有熱心市民介入,被告再從混亂中使用雨傘襲擊X。
然而,在書面供詞上,被告企在X與男子甲乙中間,被告以雨傘撞向X,此時才有熱心市民介入,當X被問到為何有不一時,X表示一時忘記,認為時序並不重要。唯裁判官不同意,指時序牽涉整個襲擊過程,X觀看辯方片段後更改受襲時間,裁判官指細心觀看片段後,沒有看到雨傘衝前3至4呎的情況,亦看到衝向X的動作。
片段中出現「嘭」一聲,X供聲是被雨傘襲擊後產生的聲音,唯裁判官認為雨傘篤到並不會產生聲音,「嘭」一聲可以是手機振動的聲音,片段中亦未看見X有好痛的反應,裁判官認為X沒有如實告知案情
2. 對被告人的觀察
X表示一直注視被告一等人,但片段拍到X的視線多次離開被告
3. 片段被刪減
X看完片段後認為片段被刪減,辯方要求X指出有什麼地方被刪減,X表示唔識講,裁判官指拍攝片段聽到男子乙有對話,中間流暢而沒有出現奇怪之處,裁定片段真確無誤
由於本案是X與被告的一對一口供,X的口供尤其重要,裁判官指X的證供出現多處矛盾,與片段不符,裁定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X證供不可靠,向裁判官申請要求轉介控方跟進X,裁判官認為交由控方決定,不作任何命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1519 開庭
D1 關(5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辯方提及片段,86頁的傷勢報告。辯方事務律師一度將無關案件的傷勢相片呈堂,辯方大律師對此致歉。控方確認D1傷勢,而警方不知悉縫針及手術等。控方稱D1當時對值日官投訴被警察毆打。裁判官強調因為有片段,大家睇片相信心裡都會明白,控方不同意辯方呈堂的傷勢報告。
1524 播片
裁判官提及控方及辯方立場,控方認為D1掙扎造成骨折,辯方認為是警員濫用武力。
1529 裁判官指辯方案情是警員從後箍頸,再將其撻落地。控方稱為隔開被告及張姓青年,裁判官質問摔低都是隔開?裁判官再強調自己從片中看到的情況,控方同意有摔低。裁判官稱看不到被告有任何掙扎下被警員摔低及控制。控方提及被告想逃離。裁判官指示再播片段及暫且相信摔低造成骨折是有可能性。
裁判官質問警員猛力摔低D1原因,控方一度未能回答。裁判官指示慢鏡重播,並要求控方解釋。控方指需要另一段片,才有較完整版本。控方從片中指出D1手臂並無撕裂,(註:全堂笑)。
1537 播第二段片
裁判官相信D1當刻為被控制,而在被控制後再次被右方警員向前摔低,亦指看不到被告有想逃離的跡象。裁判官重提控方始前從無指控D1想逃走,裁判官認為控方有責任於答辯時清楚交代案情所有必要細節,現在才指稱D1想逃離現場,是控方問題。裁判指控方前後案情矛盾,不能現時才指D1想逃離,控方表示同意及知道。
裁判官問控方是否仍堅持D1掙扎造成骨折,控方指交由裁判官判斷。裁判官重提被告被捕後隨即至醫院縫針及加釘等事實,控方同意。裁判官希望辯方作補充,辯方指D1「已經受到應得或超越應得的懲罰」。
1550 裁判官稱考慮辯方輕判要求,求情信內容,及得知案發經過。求情信內容稱過去三十多年來被告絕大多數時間是中港貨車司機,是用自己努力養家。求情信指自己因傷勢帶來苦楚,加上年紀大導致康復緩慢導致無收入,亦要繼續供車。被告說明自己後悔行為,一時情急衝入人群只想扶起跌低的青年。求情信指自己令八十多歲父母,家人擔心。
1552 裁判官宣判時指簡單而言,被告的確阻礙警員拘捕。因為是日影片,裁判官始知道案發實際經過。裁判官接納被告只是路過,亦不認識跌低青年,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叫囂。被告只是有提及「唔好拉啲後生仔」,非有預謀,亦非因個人利益犯事。裁判官認為辯方提供的影片所示,如被告兩次被摔等,是控方答辯時案情完全沒有提及的,亦包括當時警方使用武力的程度。不爭的事實是,D1有衝向青年處。裁判官稱看到片段的事實為被告曾遭警員箍頸及摔低。裁判官認為被告手無吋鐵,警員當時大叫指被告為搶犯,裁判官認為此與事實不符,而事件中本身亦無警員受傷。
裁判官接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被制伏後沒有做任何事情,被告右方警員突然無故箍頸及摔低被告,由於被告是左落地,相信是該行為造成骨折。裁判官重提被告傷勢影響工作,認為被告已為事件付出沉重代價。考慮被告認罪,55歲,及沒有刑事紀錄。因被告無預謀,無警員受傷,阻撓行為亦為輕微而短暫,考慮案件特殊背景及被告承受的代價。裁判認同被告已受到超出應得的刑罰,加上考慮身體上未能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罰款5000元
同時,裁判官要求辯方應索取法律意見,考慮警員是否有濫用暴力而追究。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1519 開庭
D1 關(5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辯方提及片段,86頁的傷勢報告。辯方事務律師一度將無關案件的傷勢相片呈堂,辯方大律師對此致歉。控方確認D1傷勢,而警方不知悉縫針及手術等。控方稱D1當時對值日官投訴被警察毆打。裁判官強調因為有片段,大家睇片相信心裡都會明白,控方不同意辯方呈堂的傷勢報告。
1524 播片
裁判官提及控方及辯方立場,控方認為D1掙扎造成骨折,辯方認為是警員濫用武力。
1529 裁判官指辯方案情是警員從後箍頸,再將其撻落地。控方稱為隔開被告及張姓青年,裁判官質問摔低都是隔開?裁判官再強調自己從片中看到的情況,控方同意有摔低。裁判官稱看不到被告有任何掙扎下被警員摔低及控制。控方提及被告想逃離。裁判官指示再播片段及暫且相信摔低造成骨折是有可能性。
裁判官質問警員猛力摔低D1原因,控方一度未能回答。裁判官指示慢鏡重播,並要求控方解釋。控方指需要另一段片,才有較完整版本。控方從片中指出D1手臂並無撕裂,(註:全堂笑)。
1537 播第二段片
裁判官相信D1當刻為被控制,而在被控制後再次被右方警員向前摔低,亦指看不到被告有想逃離的跡象。裁判官重提控方始前從無指控D1想逃走,裁判官認為控方有責任於答辯時清楚交代案情所有必要細節,現在才指稱D1想逃離現場,是控方問題。裁判指控方前後案情矛盾,不能現時才指D1想逃離,控方表示同意及知道。
裁判官問控方是否仍堅持D1掙扎造成骨折,控方指交由裁判官判斷。裁判官重提被告被捕後隨即至醫院縫針及加釘等事實,控方同意。裁判官希望辯方作補充,辯方指D1「已經受到應得或超越應得的懲罰」。
1550 裁判官稱考慮辯方輕判要求,求情信內容,及得知案發經過。求情信內容稱過去三十多年來被告絕大多數時間是中港貨車司機,是用自己努力養家。求情信指自己因傷勢帶來苦楚,加上年紀大導致康復緩慢導致無收入,亦要繼續供車。被告說明自己後悔行為,一時情急衝入人群只想扶起跌低的青年。求情信指自己令八十多歲父母,家人擔心。
1552 裁判官宣判時指簡單而言,被告的確阻礙警員拘捕。因為是日影片,裁判官始知道案發實際經過。裁判官接納被告只是路過,亦不認識跌低青年,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叫囂。被告只是有提及「唔好拉啲後生仔」,非有預謀,亦非因個人利益犯事。裁判官認為辯方提供的影片所示,如被告兩次被摔等,是控方答辯時案情完全沒有提及的,亦包括當時警方使用武力的程度。不爭的事實是,D1有衝向青年處。裁判官稱看到片段的事實為被告曾遭警員箍頸及摔低。裁判官認為被告手無吋鐵,警員當時大叫指被告為搶犯,裁判官認為此與事實不符,而事件中本身亦無警員受傷。
裁判官接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被制伏後沒有做任何事情,被告右方警員突然無故箍頸及摔低被告,由於被告是左落地,相信是該行為造成骨折。裁判官重提被告傷勢影響工作,認為被告已為事件付出沉重代價。考慮被告認罪,55歲,及沒有刑事紀錄。因被告無預謀,無警員受傷,阻撓行為亦為輕微而短暫,考慮案件特殊背景及被告承受的代價。裁判認同被告已受到超出應得的刑罰,加上考慮身體上未能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罰款5000元
同時,裁判官要求辯方應索取法律意見,考慮警員是否有濫用暴力而追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前覆核
劉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青山公路青山灣段金安大廈外管有15支士巴拿 及 未能出示身份證
— 不認罪🙅♂
是否應在控罪書中指明用途
辯方引用R 訴鄧志明 [1968],非法用途限於非法傷人、非法侵入處所及非法束縛他人,控方陳詞大綱指17條經修訂後,對非法用途的詮釋空間更廣闊,辯方指控方更應向辯方提交基礎,辯方舉出陳德明終院案例(大原則)指控罪書上的細節應該更詳盡。本案的士巴拿沒有common use,裁判官指案例應理解作如果物件同時有common use及非法用途便不需要控罪詳細指明用途,辯方強調鄧志明一案有such unlawful purpose中such一字,現有法例刪去such一字,如果控方認為有更擴闊的詮釋,控方理應提出詳細控罪基礎,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唯裁判官指可以基於司法認知及環境證供推論是否有非法用途
控方指辯方的申請與過去做法相背,辯方須distinguish陳德明及梁有勝二案,陳德明沒有訂立新的原則,只是普通法罪行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當中只是詳細描述如何行為不當
鄧志明一案,such字在該案重點為unlawful purpose應限於breaking houses,並無辯方所說需要將unlawful purpose講明,剔除such字令條例可以被更廣闊詮釋,被告有參與示威的裝備,當然可以推論非法用途:攻擊他人、打爛玻璃
裁判官問香港特區政府訴梁有勝[2000]一案已有陳德明的大原則,辯方認同,裁判官指出該案其中一個上訴理據是控方需要指明非法用途,但遭到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駁回
15支士巴拿有合法及非法用途,辯方指法庭不能用司法認知推論用途,裁判官並不認同,引用梁有勝一案指 —
//上訴人管有的工具包括一對棉手套、一條4尺長的電線、一把12吋長的螺絲刀和一把15吋長的扳手。管有這些工具可以完全為了作合法的用途,例如技工便會帶備這些工具出外工作。這些被管有的工具亦可作多項非法用途,視乎管有工具的人有何意圖,例如電線可用來束縛他人,螺絲刀和扳手可用來侵入住宅,而扳手也可被“扑頭黨”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裁定可以透過司法認知及環境證供推論是否有非法用途
裁判官指陳德明及梁有勝沒有衝突,亦沒有再確立新原則,梁有勝一案中杜法官認為//不須在控罪中指明那項非法用途。若控方指稱被告有某種意圖,並打算依據這意圖來證明該工具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則指明是那項用途顯然並非難事。然而,若控方的目的是依據英國法院在Patterson和Brown兩案中採納的第二項標準來驗證,即以有關物件的一般用途來驗證,則本席認為不須在控罪中指明用途。有些工具(例如刀)常用作多項非法用途,例如在侵入住宅案中刀可以用來撬開窗戶,亦可用來割開行李箱或開掛號信件。若對控罪中沒有提及的用途都不加考慮,而要求控方在控罪中提供較該條文更詳盡或確切的資料,看來並不合理。//
裁判官認為法官已隱含地駁回該案上訴人引用大原則的上訴理據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的控罪詳情。因此,駁回辯方申請
2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訂於10月1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葉啓亮裁判官
#審前覆核
劉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青山公路青山灣段金安大廈外管有15支士巴拿 及 未能出示身份證
— 不認罪🙅♂
是否應在控罪書中指明用途
辯方引用R 訴鄧志明 [1968],非法用途限於非法傷人、非法侵入處所及非法束縛他人,控方陳詞大綱指17條經修訂後,對非法用途的詮釋空間更廣闊,辯方指控方更應向辯方提交基礎,辯方舉出陳德明終院案例(大原則)指控罪書上的細節應該更詳盡。本案的士巴拿沒有common use,裁判官指案例應理解作如果物件同時有common use及非法用途便不需要控罪詳細指明用途,辯方強調鄧志明一案有such unlawful purpose中such一字,現有法例刪去such一字,如果控方認為有更擴闊的詮釋,控方理應提出詳細控罪基礎,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唯裁判官指可以基於司法認知及環境證供推論是否有非法用途
控方指辯方的申請與過去做法相背,辯方須distinguish陳德明及梁有勝二案,陳德明沒有訂立新的原則,只是普通法罪行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當中只是詳細描述如何行為不當
鄧志明一案,such字在該案重點為unlawful purpose應限於breaking houses,並無辯方所說需要將unlawful purpose講明,剔除such字令條例可以被更廣闊詮釋,被告有參與示威的裝備,當然可以推論非法用途:攻擊他人、打爛玻璃
裁判官問香港特區政府訴梁有勝[2000]一案已有陳德明的大原則,辯方認同,裁判官指出該案其中一個上訴理據是控方需要指明非法用途,但遭到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駁回
15支士巴拿有合法及非法用途,辯方指法庭不能用司法認知推論用途,裁判官並不認同,引用梁有勝一案指 —
//上訴人管有的工具包括一對棉手套、一條4尺長的電線、一把12吋長的螺絲刀和一把15吋長的扳手。管有這些工具可以完全為了作合法的用途,例如技工便會帶備這些工具出外工作。這些被管有的工具亦可作多項非法用途,視乎管有工具的人有何意圖,例如電線可用來束縛他人,螺絲刀和扳手可用來侵入住宅,而扳手也可被“扑頭黨”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裁定可以透過司法認知及環境證供推論是否有非法用途
裁判官指陳德明及梁有勝沒有衝突,亦沒有再確立新原則,梁有勝一案中杜法官認為//不須在控罪中指明那項非法用途。若控方指稱被告有某種意圖,並打算依據這意圖來證明該工具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則指明是那項用途顯然並非難事。然而,若控方的目的是依據英國法院在Patterson和Brown兩案中採納的第二項標準來驗證,即以有關物件的一般用途來驗證,則本席認為不須在控罪中指明用途。有些工具(例如刀)常用作多項非法用途,例如在侵入住宅案中刀可以用來撬開窗戶,亦可用來割開行李箱或開掛號信件。若對控罪中沒有提及的用途都不加考慮,而要求控方在控罪中提供較該條文更詳盡或確切的資料,看來並不合理。//
裁判官認為法官已隱含地駁回該案上訴人引用大原則的上訴理據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的控罪詳情。因此,駁回辯方申請
2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訂於10月1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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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7 月 3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送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2020702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旁聽分流投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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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發仔(29)🛑已還押逾7個月 #申請保釋(#1118旺角 暴動、蒙面)
-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 1 1 樓 3 8 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後
👥湯,杜,李(16-41) #審訊 [19/10](#0728上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美籍手足(35) #提堂(#1207銅鑼灣 襲警(交替控罪:普通襲擊):涉協助跳閘男子,將警員1579摔到地上)
🕝14:30
👤15名被告(17-27)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雷(36) #提堂(#1019西環 刑事毀壞)
👤黃(17) #提堂(#111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0
👤鄭(21) #裁決(#1112灣仔 意圖損壞財產:黑色液體、打火機等)
-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少年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16) #提堂(#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賈(19) #答辯(#0902樂富 公眾妨擾、2項襲擊警務人員:涉阻礙列車車門;襲擊警員A、B)
👥袁,蕭(20) #提堂(#1111觀塘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魯,*(15-1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20200523牛頭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畫家(31)🛑已還押1年 #續審(#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7項襲警、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彭,郭(17-19) #提堂(#1111旺角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或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呂(17) #提堂(#1112馬鞍山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30
👥李,*(14-27) #提堂(#1123粉嶺 縱火:涉於姚銘區議員辦事處(民建聯)縱火)
🕝14:30
👤葉(30) #提堂(#1112大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陳,朱,林,彭(16-23) #審前覆核(#1111天水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等)
**有案件手足家屬要求低調處理,聲援手足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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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自行判斷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李偲嫣兒子劉仲朗(26)涉傷人
(19:53更新)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送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2020702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旁聽分流投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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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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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發仔(29)🛑已還押逾7個月 #申請保釋(#1118旺角 暴動、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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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 1 樓 3 8 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後
👥湯,杜,李(16-41) #審訊 [19/10](#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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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美籍手足(35) #提堂(#1207銅鑼灣 襲警(交替控罪:普通襲擊):涉協助跳閘男子,將警員1579摔到地上)
🕝14:30
👤15名被告(17-27)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雷(36) #提堂(#1019西環 刑事毀壞)
👤黃(17) #提堂(#111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0
👤鄭(21) #裁決(#1112灣仔 意圖損壞財產:黑色液體、打火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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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少年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16) #提堂(#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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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賈(19) #答辯(#0902樂富 公眾妨擾、2項襲擊警務人員:涉阻礙列車車門;襲擊警員A、B)
👥袁,蕭(20) #提堂(#1111觀塘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魯,*(15-1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20200523牛頭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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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畫家(31)🛑已還押1年 #續審(#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7項襲警、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彭,郭(17-19) #提堂(#1111旺角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或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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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呂(17) #提堂(#1112馬鞍山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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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30
👥李,*(14-27) #提堂(#1123粉嶺 縱火:涉於姚銘區議員辦事處(民建聯)縱火)
🕝14:30
👤葉(30) #提堂(#1112大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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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陳,朱,林,彭(16-23) #審前覆核(#1111天水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等)
**有案件手足家屬要求低調處理,聲援手足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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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自行判斷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李偲嫣兒子劉仲朗(26)涉傷人
(19:53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之前審訊
今日 #續審,10:09開庭
內庭仲有位 ……
--------------------------
10:15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有棍傷血腫,右手手腕有血腫、壓痛,腦掃描正常,情況穩定並於翌日出院
--------------------------
10:21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就4項控罪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當日08:00到灣仔上班,約咗女朋友07:30到摩利臣山道公園等,再到附近食早餐。當時身上只有銀包電話,而著黑色T shirt係因為屋企只有黑色衫,並無經過日善街,亦無戴頭套或口罩,係菲林明道落車後沿Jolibee行上去新伊館再到公園長櫈坐低等女朋友……
等咗幾分鐘之後,聽到出邊好嘈好多把聲嗌快d走,於是我行出門口睇。見到有d攞住警棍好似便衣警員嘅人,追住十幾個著深色衫戴黑口罩嘅人,佢地係我身邊幾個身位走過,當時我好驚訝。佢地係四方八面咁出嚟,見到便衣警員一路追一路用警棍打,黑衣人無反抗繼續走。
我見到覺得好驚訝,睇唔過眼遏止:「你地仲咩打人,好停手喇喎,你地係咪黑警呀!」隨即聽到有人嗌「做埋佢」,之後被人(軍裝警員)從身後用棍打頭,㩒低我,之後我踎低用手護住個頭。起碼有2個警員㩒住我膊頭打我,手上的手機被襲時跌咗落地(手機mon花咗碎哂)。
當時佢地打我頭同右手手腕,我無走,亦來不及反應掙扎,只用手護頭。之後有軍裝警員同我上索帶,打我同拘捕我嘅警員,身上都無任何編號,無人講過拘捕嘅原因,亦無警誡過我。之後有軍裝警員搜身,攞咗我銀包出嚟搜,身份證。有另一軍裝警員執起咗我部電話,帶咗我上警車返警署。係警車上同軍裝警員講我個頭好痛,好想嘔,但佢無理我。
不同意控方證人警員A聲稱,在伊館外被捕制服時打咗膊頭一下的說法。因為我是在摩利臣山道公園外被捕,而且無人打過我膊頭,所以醫療報告亦無講膊頭有傷
上庭第一次見到警長A,之前從來無見過佢。係警署房內見過PW2, PW3。警員一入房就嗌:「曱甴起身!」當時我好驚,驚佢再打我。之後佢警誡我管有攻擊性武器同襲警罪。有另外一位警員問我做咩電話爛咗,我答佢被警員打嗰陣整爛
當日我身上無控方所講的腰帶,亦無管有涉案的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絕對無講過「腰帶同d野係人地俾我」
--------------------------
11:15 控方盤問,佢問得好亂,我理解唔到,大概係:
*被告承認自己說法與控方證人所述的案情有出入,強調係控方證人講大話
被告指第一次見涉案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係在警署房間內,物品由其他便衣警察(非本案證人,但可能係同一隊)攞入嚟。物品不屬於我,係插贓嫁禍
*不同意控方證人提供的案情
--------------------------
11:42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辯方14:45陳詞
--------------------------
控方陳詞:綜合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證供,事實已經擺在眼前無需再多講。以上就係控方陳詞
--------------------------
11:43 休庭至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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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之前審訊
今日 #續審,10:09開庭
內庭仲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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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有棍傷血腫,右手手腕有血腫、壓痛,腦掃描正常,情況穩定並於翌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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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就4項控罪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當日08:00到灣仔上班,約咗女朋友07:30到摩利臣山道公園等,再到附近食早餐。當時身上只有銀包電話,而著黑色T shirt係因為屋企只有黑色衫,並無經過日善街,亦無戴頭套或口罩,係菲林明道落車後沿Jolibee行上去新伊館再到公園長櫈坐低等女朋友……
等咗幾分鐘之後,聽到出邊好嘈好多把聲嗌快d走,於是我行出門口睇。見到有d攞住警棍好似便衣警員嘅人,追住十幾個著深色衫戴黑口罩嘅人,佢地係我身邊幾個身位走過,當時我好驚訝。佢地係四方八面咁出嚟,見到便衣警員一路追一路用警棍打,黑衣人無反抗繼續走。
我見到覺得好驚訝,睇唔過眼遏止:「你地仲咩打人,好停手喇喎,你地係咪黑警呀!」隨即聽到有人嗌「做埋佢」,之後被人(軍裝警員)從身後用棍打頭,㩒低我,之後我踎低用手護住個頭。起碼有2個警員㩒住我膊頭打我,手上的手機被襲時跌咗落地(手機mon花咗碎哂)。
當時佢地打我頭同右手手腕,我無走,亦來不及反應掙扎,只用手護頭。之後有軍裝警員同我上索帶,打我同拘捕我嘅警員,身上都無任何編號,無人講過拘捕嘅原因,亦無警誡過我。之後有軍裝警員搜身,攞咗我銀包出嚟搜,身份證。有另一軍裝警員執起咗我部電話,帶咗我上警車返警署。係警車上同軍裝警員講我個頭好痛,好想嘔,但佢無理我。
不同意控方證人警員A聲稱,在伊館外被捕制服時打咗膊頭一下的說法。因為我是在摩利臣山道公園外被捕,而且無人打過我膊頭,所以醫療報告亦無講膊頭有傷
上庭第一次見到警長A,之前從來無見過佢。係警署房內見過PW2, PW3。警員一入房就嗌:「曱甴起身!」當時我好驚,驚佢再打我。之後佢警誡我管有攻擊性武器同襲警罪。有另外一位警員問我做咩電話爛咗,我答佢被警員打嗰陣整爛
當日我身上無控方所講的腰帶,亦無管有涉案的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絕對無講過「腰帶同d野係人地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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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控方盤問,佢問得好亂,我理解唔到,大概係:
*被告承認自己說法與控方證人所述的案情有出入,強調係控方證人講大話
被告指第一次見涉案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係在警署房間內,物品由其他便衣警察(非本案證人,但可能係同一隊)攞入嚟。物品不屬於我,係插贓嫁禍
*不同意控方證人提供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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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辯方14:45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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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綜合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證供,事實已經擺在眼前無需再多講。以上就係控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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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休庭至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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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上午審訊
--------------------------
下午繼續,15:06開庭
辯方余超卓大律師結案陳詞,共29頁……唔會讀哂,概括如下:
1) 現場環境分析
2) 黑衣人是否被告?
3) 分析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4) 棍打黑衣人,從來無提
5) 不盡不實證言,俯拾即是
6) 被告庭上作供可靠
--------------------------
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是無間斷地連續播出,而且片段中曾出現6名黑衣人,難以證明被告在內。而且現場環境混亂,不只6名示威者,亦不只3名警員在場,道路四通八達亦有小路,控方證人很有可能讓黑衣人走甩
控方證人警長A作供時指出,當時被黑衣人用噴霧襲擊,但閉路電視片段證實,黑衣人只是走開,並無任何襲擊動作。反而見到警長A向黑衣人揮棍,與他作供初期聲稱無用棍,亦唔見有人用棍的說法有異
警長A對受襲經過,向法庭提供2個版本。在控方主問時警長A聲稱距離太近,見唔到被告的動作,面對面時感到刺痛。但在筆錄證人口供時,卻表示清楚見到被告動作。而這些矛盾並非旁枝未節,警長A對控罪關鍵,說法南轅北轍,希望法庭就PW1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警長A盤問初期否認用棍打人,聲稱用雙手攔截黑衣人。唯在播放閉路電視畫面後,才迫不得已承認曾舉棍,辯稱係反射動作。然而,當時在觸手可及的範圍,黑衣人無反抗下仍然用警棍。可見警長A對黑衣人充滿惡意及偏見,借意臆度證供
並無正式認人手續,警長A在庭上認人時,聲稱戴口罩的就是被告……而庭上的名各位公眾都戴上口罩。被告被捕時被㩒在地上,警長A根本無正面見過被告。顯示他認人時有偏見,屬於不公平確認
就PW2證供而言,事隔7個月,案情細節在法庭作供時離奇地浮現,比當初記錄的書面證人供詞更詳細。視線無離開被告,但又見唔到追捕被告的警長A有舉棍,可見他有所隱瞞,無講出全部事實
3位證人對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時間,拘捕過程,各有不同說法,難以確定他們拘捕的是否同一人。另外3位證人都有具備拍攝功能的智能電話,卻從來無人拍下被捕人當時的狀態,無法證明當時是否真的有所謂的腰帶、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更可疑的是,被告在灣仔警署內2個小時亦無人進行拍攝,可謂「得個講字」。而控方測試亦無顯示涉案物品有被告指紋,警長A的外套亦無沾染胡椒噴霧的痕跡。
若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日被捕押上警車的人,則所有控罪都不能成立。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的可能性低,證供可信性高。作供時在主問下,毫無保留地清晰講述事發經過。在盤問下無動搖,控方亦無法證實有任何謊言,或指出有不盡不實之處,無法動搖其可信可靠性。而證供與醫療報告吻合,相較之下,警長A聲稱只打了被告膊頭2下,咁佢頭部傷勢係點得嚟?
最後,希望法庭對被告的口頭招認不給予任何比重,因為無清晰地指明「d野」所指就係證物。事後亦無補錄口供,PW2亦無書面記錄被告「招認」。
綜合各項證據證供,控方根本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要求撤銷所有指控。
--------------------------
押後至2020年7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報到次數由每周3次,改為每周1次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上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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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繼續,15:06開庭
辯方余超卓大律師結案陳詞,共29頁……唔會讀哂,概括如下:
1) 現場環境分析
2) 黑衣人是否被告?
3) 分析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4) 棍打黑衣人,從來無提
5) 不盡不實證言,俯拾即是
6) 被告庭上作供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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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是無間斷地連續播出,而且片段中曾出現6名黑衣人,難以證明被告在內。而且現場環境混亂,不只6名示威者,亦不只3名警員在場,道路四通八達亦有小路,控方證人很有可能讓黑衣人走甩
控方證人警長A作供時指出,當時被黑衣人用噴霧襲擊,但閉路電視片段證實,黑衣人只是走開,並無任何襲擊動作。反而見到警長A向黑衣人揮棍,與他作供初期聲稱無用棍,亦唔見有人用棍的說法有異
警長A對受襲經過,向法庭提供2個版本。在控方主問時警長A聲稱距離太近,見唔到被告的動作,面對面時感到刺痛。但在筆錄證人口供時,卻表示清楚見到被告動作。而這些矛盾並非旁枝未節,警長A對控罪關鍵,說法南轅北轍,希望法庭就PW1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警長A盤問初期否認用棍打人,聲稱用雙手攔截黑衣人。唯在播放閉路電視畫面後,才迫不得已承認曾舉棍,辯稱係反射動作。然而,當時在觸手可及的範圍,黑衣人無反抗下仍然用警棍。可見警長A對黑衣人充滿惡意及偏見,借意臆度證供
並無正式認人手續,警長A在庭上認人時,聲稱戴口罩的就是被告……而庭上的名各位公眾都戴上口罩。被告被捕時被㩒在地上,警長A根本無正面見過被告。顯示他認人時有偏見,屬於不公平確認
就PW2證供而言,事隔7個月,案情細節在法庭作供時離奇地浮現,比當初記錄的書面證人供詞更詳細。視線無離開被告,但又見唔到追捕被告的警長A有舉棍,可見他有所隱瞞,無講出全部事實
3位證人對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時間,拘捕過程,各有不同說法,難以確定他們拘捕的是否同一人。另外3位證人都有具備拍攝功能的智能電話,卻從來無人拍下被捕人當時的狀態,無法證明當時是否真的有所謂的腰帶、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更可疑的是,被告在灣仔警署內2個小時亦無人進行拍攝,可謂「得個講字」。而控方測試亦無顯示涉案物品有被告指紋,警長A的外套亦無沾染胡椒噴霧的痕跡。
若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日被捕押上警車的人,則所有控罪都不能成立。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的可能性低,證供可信性高。作供時在主問下,毫無保留地清晰講述事發經過。在盤問下無動搖,控方亦無法證實有任何謊言,或指出有不盡不實之處,無法動搖其可信可靠性。而證供與醫療報告吻合,相較之下,警長A聲稱只打了被告膊頭2下,咁佢頭部傷勢係點得嚟?
最後,希望法庭對被告的口頭招認不給予任何比重,因為無清晰地指明「d野」所指就係證物。事後亦無補錄口供,PW2亦無書面記錄被告「招認」。
綜合各項證據證供,控方根本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要求撤銷所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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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0年7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報到次數由每周3次,改為每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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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1日)港島區遊行涉嫌傷警被捕男子,2年前於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後,於私人機構任職工程師。黃父今日(2日)接受東網記者獨家訪問時透露,昨晚先接到一名不明男子來電指其子被捕,須向他索取其身份證號碼以尋求律師協助,但他不知對方身份及事件真偽拒絕提供,至今晨接到女兒來電方知其子被捕,形容自己「完全唔知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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