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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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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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藍韜文:英國與其他國家商討「救生艇行動」接收香港人

#港聞 除了英國政府讓持有BN(O)護照的香港人有機會取得公民資格,澳洲和美國也可能有類似措施接收香港人。 (7/2/18:46)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譚惠珠:國安法非一個行為就能入罪

#港聞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光復香港等示威口號含有暗示,有機會牴觸港區國安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則指,國安法條文涉及很多條件,非一個行為就能入罪。 (7/2/19:14)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陸委會建議台灣民眾應避免過境港澳及大陸

#港聞 在台灣,人道援助港人的「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周三開幕首日,已接獲逾180個查詢,另外陸委會呼籲台灣民眾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避免到港澳及內地。 (7/2/19:22)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區嘉宏:按法律和政策處理入境個案

#港聞 國務院任命區嘉宏為入境事務處處長,他說作為香港國安委成員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被問到會否加強審查入境者,包括政治背景方面,區嘉宏表示會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政策去做。 (7/2/19:27)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馬道立:外國國籍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

#港聞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表示,任命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時,不應考慮政治因素,而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外,至於委派哪些法官審理案件,亦全屬司法機構職責範圍。(7/2/20:20)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取消歷史科試題覆核 申請方質疑繞過試後檢討機制

#港聞 一名應屆文憑試歷史科考生司法覆核考評局取消歷史科其中一條試題的決定,案件首日聆訊,申請方質疑取消試題繞過試後檢討機制,考評局一方認為是學術及專業決定。 (7/2/21:55)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政府:「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含意

#港聞 政府晚上發表聲明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含意。 (7/2/22:59) 全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30天水圍
#裁決



控罪:普通襲擊

控方案情: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輕鐵站,休班警X當時準備返工,見到男子甲噴字而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X用手機拍攝及報警,並跟隨他們。X在行人隧道外見有10名人士聚集,該兩名塗鴉男子及被告亦在其中,兩名男子不停用身體推撞X,X擋格後感到痛楚並叫救命,有熱心市民擋開他們並問X「需要什麼幫助」,並叫X離去。X後退,此時被告打開雨傘擋在X前面,隔在男子甲乙的前面,並用雨傘前端刺向X胸口,X感到心口痛。
X有5至10秒時間從雨傘的小隙看見被告的容貌及衣著,指出被告當日身穿啡色上衣、黑色短褲及鞋襪,由於有人仍不停撞X,X最終離開,在數呎外繞圈觀察返回原地。被告等人其後離去,並與男子甲乙進入附近球場,X用身擋着其中一名塗鴉男,被告和另一人則行向另一出口。

X指自己一直跟隨被告一等人,留意到被告的衣著及雨傘與自己看到的印象一致,確認被告與手持雨傘的人為同一人,即使繞一圈視線亦從來沒有離開被告人,但被告訝異自己的影片無故消失

辯方傳召DW1,確認辯方播放的影片與自己看到的一致,在主控盤問下,DW1承認主要拍攝X,非拍到被告一等人的行為,亦承認與被告認識5年,但並不熟絡

被告承認當天身穿啡色上衣,身穿黑色短褲及鞋襪

X的證供上有三個疑點:

1. 時序不一致
X於庭上作供指男甲男乙先向X推進,然後大嗌救命,再有熱心市民介入,被告再從混亂中使用雨傘襲擊X。
然而,在書面供詞上,被告企在X與男子甲乙中間,被告以雨傘撞向X,此時才有熱心市民介入,當X被問到為何有不一時,X表示一時忘記,認為時序並不重要。唯裁判官不同意,指時序牽涉整個襲擊過程,X觀看辯方片段後更改受襲時間,裁判官指細心觀看片段後,沒有看到雨傘衝前3至4呎的情況,亦看到衝向X的動作。
片段中出現「嘭」一聲,X供聲是被雨傘襲擊後產生的聲音,唯裁判官認為雨傘篤到並不會產生聲音,「嘭」一聲可以是手機振動的聲音,片段中亦未看見X有好痛的反應,裁判官認為X沒有如實告知案情

2. 對被告人的觀察
X表示一直注視被告一等人,但片段拍到X的視線多次離開被告

3. 片段被刪減
X看完片段後認為片段被刪減,辯方要求X指出有什麼地方被刪減,X表示唔識講,裁判官指拍攝片段聽到男子乙有對話,中間流暢而沒有出現奇怪之處,裁定片段真確無誤

由於本案是X與被告的一對一口供,X的口供尤其重要,裁判官指X的證供出現多處矛盾,與片段不符,裁定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X證供不可靠,向裁判官申請要求轉介控方跟進X,裁判官認為交由控方決定,不作任何命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1519 開庭

D1 關(5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辯方提及片段,86頁的傷勢報告。辯方事務律師一度將無關案件的傷勢相片呈堂,辯方大律師對此致歉。控方確認D1傷勢,而警方不知悉縫針及手術等。控方稱D1當時對值日官投訴被警察毆打。裁判官強調因為有片段,大家睇片相信心裡都會明白,控方不同意辯方呈堂的傷勢報告。

1524 播片
裁判官提及控方及辯方立場,控方認為D1掙扎造成骨折,辯方認為是警員濫用武力。

1529 裁判官指辯方案情是警員從後箍頸,再將其撻落地。控方稱為隔開被告及張姓青年,裁判官質問摔低都是隔開?裁判官再強調自己從片中看到的情況,控方同意有摔低。裁判官稱看不到被告有任何掙扎下被警員摔低及控制。控方提及被告想逃離。裁判官指示再播片段及暫且相信摔低造成骨折是有可能性。

裁判官質問警員猛力摔低D1原因,控方一度未能回答。裁判官指示慢鏡重播,並要求控方解釋。控方指需要另一段片,才有較完整版本。控方從片中指出D1手臂並無撕裂,(註:全堂笑)。

1537 播第二段片
裁判官相信D1當刻為被控制,而在被控制後再次被右方警員向前摔低,亦指看不到被告有想逃離的跡象。裁判官重提控方始前從無指控D1想逃走,裁判官認為控方有責任於答辯時清楚交代案情所有必要細節,現在才指稱D1想逃離現場,是控方問題。裁判指控方前後案情矛盾,不能現時才指D1想逃離,控方表示同意及知道。

裁判官問控方是否仍堅持D1掙扎造成骨折,控方指交由裁判官判斷。裁判官重提被告被捕後隨即至醫院縫針及加釘等事實,控方同意。裁判官希望辯方作補充,辯方指D1「已經受到應得或超越應得的懲罰」。

1550 裁判官稱考慮辯方輕判要求,求情信內容,及得知案發經過。求情信內容稱過去三十多年來被告絕大多數時間是中港貨車司機,是用自己努力養家。求情信指自己因傷勢帶來苦楚,加上年紀大導致康復緩慢導致無收入,亦要繼續供車。被告說明自己後悔行為,一時情急衝入人群只想扶起跌低的青年。求情信指自己令八十多歲父母,家人擔心。

1552 裁判官宣判時指簡單而言,被告的確阻礙警員拘捕。因為是日影片,裁判官始知道案發實際經過。裁判官接納被告只是路過,亦不認識跌低青年,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叫囂。被告只是有提及「唔好拉啲後生仔」,非有預謀,亦非因個人利益犯事。裁判官認為辯方提供的影片所示,如被告兩次被摔等,是控方答辯時案情完全沒有提及的,亦包括當時警方使用武力的程度。不爭的事實是,D1有衝向青年處。裁判官稱看到片段的事實為被告曾遭警員箍頸及摔低。裁判官認為被告手無吋鐵,警員當時大叫指被告為搶犯,裁判官認為此與事實不符,而事件中本身亦無警員受傷。

裁判官接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被制伏後沒有做任何事情,被告右方警員突然無故箍頸及摔低被告,由於被告是左落地,相信是該行為造成骨折。裁判官重提被告傷勢影響工作,認為被告已為事件付出沉重代價。考慮被告認罪,55歲,及沒有刑事紀錄。因被告無預謀,無警員受傷,阻撓行為亦為輕微而短暫,考慮案件特殊背景及被告承受的代價。裁判認同被告已受到超出應得的刑罰,加上考慮身體上未能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罰款5000元

同時,裁判官要求辯方應索取法律意見,考慮警員是否有濫用暴力而追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前覆核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青山公路青山灣段金安大廈外管有15支士巴拿 及 未能出示身份證

— 不認罪🙅‍♂

是否應在控罪書中指明用途
辯方引用R 訴鄧志明 [1968],非法用途限於非法傷人、非法侵入處所及非法束縛他人,控方陳詞大綱指17條經修訂後,對非法用途的詮釋空間更廣闊,辯方指控方更應向辯方提交基礎,辯方舉出陳德明終院案例(大原則)指控罪書上的細節應該更詳盡。本案的士巴拿沒有common use,裁判官指案例應理解作如果物件同時有common use及非法用途便不需要控罪詳細指明用途,辯方強調鄧志明一案有such unlawful purpose中such一字,現有法例刪去such一字,如果控方認為有更擴闊的詮釋,控方理應提出詳細控罪基礎,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唯裁判官指可以基於司法認知及環境證供推論是否有非法用途

控方指辯方的申請與過去做法相背,辯方須distinguish陳德明及梁有勝二案,陳德明沒有訂立新的原則,只是普通法罪行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當中只是詳細描述如何行為不當

鄧志明一案,such字在該案重點為unlawful purpose應限於breaking houses,並無辯方所說需要將unlawful purpose講明,剔除such字令條例可以被更廣闊詮釋,被告有參與示威的裝備,當然可以推論非法用途:攻擊他人、打爛玻璃

裁判官問香港特區政府訴梁有勝[2000]一案已有陳德明的大原則,辯方認同,裁判官指出該案其中一個上訴理據是控方需要指明非法用途,但遭到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駁回

15支士巴拿有合法及非法用途,辯方指法庭不能用司法認知推論用途,裁判官並不認同,引用梁有勝一案指 —
//上訴人管有的工具包括一對棉手套、一條4尺長的電線、一把12吋長的螺絲刀和一把15吋長的扳手。管有這些工具可以完全為了作合法的用途,例如技工便會帶備這些工具出外工作。這些被管有的工具亦可作多項非法用途,視乎管有工具的人有何意圖,例如電線可用來束縛他人,螺絲刀和扳手可用來侵入住宅,而扳手也可被“扑頭黨”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裁定可以透過司法認知及環境證供推論是否有非法用途

裁判官指陳德明及梁有勝沒有衝突,亦沒有再確立新原則,梁有勝一案中杜法官認為//不須在控罪中指明那項非法用途。若控方指稱被告有某種意圖,並打算依據這意圖來證明該工具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則指明是那項用途顯然並非難事。然而,若控方的目的是依據英國法院在Patterson和Brown兩案中採納的第二項標準來驗證,即以有關物件的一般用途來驗證,則本席認為不須在控罪中指明用途。有些工具(例如刀)常用作多項非法用途,例如在侵入住宅案中刀可以用來撬開窗戶,亦可用來割開行李箱或開掛號信件。若對控罪中沒有提及的用途都不加考慮,而要求控方在控罪中提供較該條文更詳盡或確切的資料,看來並不合理。//
裁判官認為法官已隱含地駁回該案上訴人引用大原則的上訴理據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的控罪詳情。因此,駁回辯方申請

2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訂於10月1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上庭聲援 - 7 月 3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送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2020702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旁聽分流投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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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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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發仔(29)🛑已還押逾7個月 #申請保釋#1118旺角 暴動、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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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 1 樓 3 8 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後
👥湯,杜,李(16-41) #審訊 [19/10](#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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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美籍手足(35) #提堂#1207銅鑼灣 襲警(交替控罪:普通襲擊):涉協助跳閘男子,將警員1579摔到地上)

🕝14:30
👤15名被告(17-27)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雷(36) #提堂#1019西環 刑事毀壞)
👤黃(17) #提堂#111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0
👤鄭(21) #裁決#1112灣仔 意圖損壞財產:黑色液體、打火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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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少年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16) #提堂#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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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賈(19) #答辯#0902樂富 公眾妨擾、2項襲擊警務人員:涉阻礙列車車門;襲擊警員A、B)
👥袁,蕭(20) #提堂#1111觀塘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魯,*(15-1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20200523牛頭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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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畫家(31)🛑已還押1年 #續審#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7項襲警、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彭,郭(17-19) #提堂#1111旺角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或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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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呂(17) #提堂#1112馬鞍山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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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30
👥李,*(14-27) #提堂#1123粉嶺 縱火:涉於姚銘區議員辦事處(民建聯)縱火)
🕝14:30
👤葉(30) #提堂#1112大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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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陳,朱,林,彭(16-23) #審前覆核#1111天水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等)
**有案件手足家屬要求低調處理,聲援手足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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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自行判斷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李偲嫣兒子劉仲朗(26)涉傷人

(19:53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之前審訊
今日 #續審,10:09開庭
內庭仲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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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有棍傷血腫,右手手腕有血腫、壓痛,腦掃描正常,情況穩定並於翌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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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就4項控罪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當日08:00到灣仔上班,約咗女朋友07:30到摩利臣山道公園等,再到附近食早餐。當時身上只有銀包電話,而著黑色T shirt係因為屋企只有黑色衫,並無經過日善街,亦無戴頭套或口罩,係菲林明道落車後沿Jolibee行上去新伊館再到公園長櫈坐低等女朋友……

等咗幾分鐘之後,聽到出邊好嘈好多把聲嗌快d走,於是我行出門口睇。見到有d攞住警棍好似便衣警員嘅人,追住十幾個著深色衫戴黑口罩嘅人,佢地係我身邊幾個身位走過,當時我好驚訝。佢地係四方八面咁出嚟,見到便衣警員一路追一路用警棍打,黑衣人無反抗繼續走。

我見到覺得好驚訝,睇唔過眼遏止:「你地仲咩打人,好停手喇喎,你地係咪黑警呀!」隨即聽到有人嗌「做埋佢」,之後被人(軍裝警員)從身後用棍打頭,㩒低我,之後我踎低用手護住個頭。起碼有2個警員㩒住我膊頭打我,手上的手機被襲時跌咗落地(手機mon花咗碎哂)。

當時佢地打我頭同右手手腕,我無走,亦來不及反應掙扎,只用手護頭。之後有軍裝警員同我上索帶,打我同拘捕我嘅警員,身上都無任何編號,無人講過拘捕嘅原因,亦無警誡過我。之後有軍裝警員搜身,攞咗我銀包出嚟搜,身份證。有另一軍裝警員執起咗我部電話,帶咗我上警車返警署。係警車上同軍裝警員講我個頭好痛,好想嘔,但佢無理我。

不同意控方證人警員A聲稱,在伊館外被捕制服時打咗膊頭一下的說法。因為我是在摩利臣山道公園外被捕,而且無人打過我膊頭,所以醫療報告亦無講膊頭有傷

上庭第一次見到警長A,之前從來無見過佢。係警署房內見過PW2, PW3。警員一入房就嗌:「曱甴起身!」當時我好驚,驚佢再打我。之後佢警誡我管有攻擊性武器同襲警罪。有另外一位警員問我做咩電話爛咗,我答佢被警員打嗰陣整爛

當日我身上無控方所講的腰帶,亦無管有涉案的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絕對無講過「腰帶同d野係人地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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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控方盤問,佢問得好亂,我理解唔到,大概係:

*被告承認自己說法與控方證人所述的案情有出入,強調係控方證人講大話

被告指第一次見涉案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係在警署房間內,物品由其他便衣警察(非本案證人,但可能係同一隊)攞入嚟。物品不屬於我,係插贓嫁禍

*不同意控方證人提供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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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辯方14:45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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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綜合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證供,事實已經擺在眼前無需再多講。以上就係控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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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休庭至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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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上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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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繼續,15:06開庭
辯方余超卓大律師結案陳詞,共29頁……唔會讀哂,概括如下:

1) 現場環境分析
2) 黑衣人是否被告?
3) 分析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4) 棍打黑衣人,從來無提
5) 不盡不實證言,俯拾即是
6) 被告庭上作供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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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是無間斷地連續播出,而且片段中曾出現6名黑衣人,難以證明被告在內。而且現場環境混亂,不只6名示威者,亦不只3名警員在場,道路四通八達亦有小路,控方證人很有可能讓黑衣人走甩

控方證人警長A作供時指出,當時被黑衣人用噴霧襲擊,但閉路電視片段證實,黑衣人只是走開,並無任何襲擊動作。反而見到警長A向黑衣人揮棍,與他作供初期聲稱無用棍,亦唔見有人用棍的說法有異

警長A對受襲經過,向法庭提供2個版本。在控方主問時警長A聲稱距離太近,見唔到被告的動作,面對面時感到刺痛。但在筆錄證人口供時,卻表示清楚見到被告動作。而這些矛盾並非旁枝未節,警長A對控罪關鍵,說法南轅北轍,希望法庭就PW1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警長A盤問初期否認用棍打人,聲稱用雙手攔截黑衣人。唯在播放閉路電視畫面後,才迫不得已承認曾舉棍,辯稱係反射動作。然而,當時在觸手可及的範圍,黑衣人無反抗下仍然用警棍。可見警長A對黑衣人充滿惡意及偏見,借意臆度證供

並無正式認人手續,警長A在庭上認人時,聲稱戴口罩的就是被告……而庭上的名各位公眾都戴上口罩。被告被捕時被㩒在地上,警長A根本無正面見過被告。顯示他認人時有偏見,屬於不公平確認

就PW2證供而言,事隔7個月,案情細節在法庭作供時離奇地浮現,比當初記錄的書面證人供詞更詳細。視線無離開被告,但又見唔到追捕被告的警長A有舉棍,可見他有所隱瞞,無講出全部事實

3位證人對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時間,拘捕過程,各有不同說法,難以確定他們拘捕的是否同一人。另外3位證人都有具備拍攝功能的智能電話,卻從來無人拍下被捕人當時的狀態,無法證明當時是否真的有所謂的腰帶、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更可疑的是,被告在灣仔警署內2個小時亦無人進行拍攝,可謂「得個講字」。而控方測試亦無顯示涉案物品有被告指紋,警長A的外套亦無沾染胡椒噴霧的痕跡。

若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日被捕押上警車的人,則所有控罪都不能成立。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的可能性低,證供可信性高。作供時在主問下,毫無保留地清晰講述事發經過。在盤問下無動搖,控方亦無法證實有任何謊言,或指出有不盡不實之處,無法動搖其可信可靠性。而證供與醫療報告吻合,相較之下,警長A聲稱只打了被告膊頭2下,咁佢頭部傷勢係點得嚟?

最後,希望法庭對被告的口頭招認不給予任何比重,因為無清晰地指明「d野」所指就係證物。事後亦無補錄口供,PW2亦無書面記錄被告「招認」。

綜合各項證據證供,控方根本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要求撤銷所有指控。
--------------------------
押後至2020年7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報到次數由每周3次,改為每周1次
Forwarded from 有線新聞
美國參議院通過香港自治法案

#本地 美國參議院通過《香港自治法案》,正等候總統特朗普簽署生效,暫時未知他會簽署或否決。法案提出強制制裁侵蝕香港人權、自由的人,還可能包括中國的金融機構。(7/3/5:54) 全文
Forwarded from 有線新聞
英揆:港區國安法引發寒蟬效應

#國際 英國批評北京訂立港區國安法,令香港社會出現寒蟬效應,德國總理默克爾就指暫時沒有為港人特設庇護安排。(7/3/6:05) 全文
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港版國安法】青年穿「FREE HONG KONG」T恤被捕 梁家傑:惡法影響言論自由
https://bit.ly/31LhJD3
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港版國安法】疑違國安法1人仍扣查 9人涉煽動或教唆分裂或顛覆國家罪
https://bit.ly/2BAPz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