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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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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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第十三日審訊

PW20 專家作供 盧永楷
警隊電子裝置專家(高級督察 今年六月起不止一次在涉及雷射筆的審訊中作為控方專家作供,對答中以「專」代替)

🌀直播員注:通過特別公開該部分細節,希望令大家更了解在香港獨特氣候下從工具變成武器的雷射筆、未有人受害卻可能剝奪許多人自由的雷射筆🌀

盧在今日案件中測試電輸出激光裝置也為此撰寫專家報告,附件列出履歷資歷專業身分高院、地院、裁判司處作證超過20次

辯方接受、法庭接納專家身分

證物P137-11月14日做出的專家報告以英文撰寫,有中文譯本(P137A)
證物P18- 雷射筆(第一被告被控持有)


控方主問

控:專家報告關涉這一支雷射筆,

專:頂頭貼紙LABLE標誌寫了危險、最大OUTPUT POWER< 5mW毫瓦,波長532NM
控:LABLE上字樣第三類是什麼意思

專:我們用開的標準沒有第三類這種說法,按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激光安全標準分CLASS 1 CLASS 2,3R3B 和 4 。外國或我國都採用的 IEC 60825-1標準,都係用3R3B

控:形容你的測試

專:我們拿了它最大發射激光能量,達到3B程度的能量範圍是5-500mW毫瓦,根據我測試該筆最大37 mW,在3B範圍。即射出來的激光直接望會令眼睛受傷,反射(非鏡面)就不會傷到眼。

控:時間或者距離呢

專:我們度NOHD(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標稱的眼危害距離),即正常眼睛0.25秒在這個距離內望到雷射筆光源,未曾反應已經傷眼。這隻筆NOHD這個距離是40米。在測試環境,用新的電池來試,四十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證物裡曾有兩個電池,有沒有試過

專:實驗前測過電池數值 1.5V,放進筆上面也用到,而去到這個數字顯示電池已經用了一段時間。但我們實驗是用了全新電,40米已經是最遠距離。

控:這個雷射筆與一般照明電筒有什麼不同

專:其實這種LAZER pointer 不會叫做LAZER torch,遠距離成光點,就算十米內光點都是1-2CM直徑,作為照明的話,除非想要照很遠距離,近距離旁邊看不到的,(沒有照明功用) 。可見報告附件4B部分,兩幅相片,格仔紙,綠色光源分別在 1米與10米之外,都是很小的光點,十米外都只是兩釐米光點,說明雷射筆我想是指示作用較多。

另外報告也顯示雷射光光譜很窄,是與一般電筒分別。一般電筒偏白黃,讓人可以看清楚,光譜較闊,像一座或者幾座山,而雷射筆是一個SPIKE(尖)

控:解釋一下不同程度雷射筆傷害

專:1與2是安全,3R是MARGINAL,視乎距離,很近才傷,3B就已經傷眼在NOHD範圍內,但不會燒著。4的話就算反射也能令眼睛受傷,是最嚴重的

控:3B的危害是永久程度,是否能這樣講
辯1(抗議) : 範圍走出報告了

控方申請將專家報告呈堂

辯1盤問

辯1 :雷射筆40米內有可能傷及眼睛,
專:是
辯1 :光線射進瞳孔造成傷害
專:根據標準,射入眼睛受傷,瞳孔最容易受傷,應說光經過瞳孔入傷視網膜
辯1 :四十米外持雷射筆手震的話光束偏差也會很大
專:我是固定測試,但現場環境很多可能性,究竟能否維持0.25秒很視乎當時如何拿、擺。
辯1 :手震或者目標移動就做不到這個效果
專:有機會
辯1 :就這樣動一下,偏差是否很大
專:離開原本位置,轉了距離,看你動了幾多
辯1 :如果手指動了一度光線偏差多少
專: 40 Tangent 1
辯1 :請看我的計算,一度距離偏差0.7米,兩度五度十度,已經是七米距離偏差
專:同意
辯1 :問回報告內容。報告講了你如何就該雷射筆測試,方法,實驗如何做已經在報告寫清楚,測試目標也寫了在報告第七段。目的是測試雷射筆屬於哪個CLASS(等級)
專:是,主要測激光裝置級別,及NOHD距離。
辯1 :測試考慮事項已經寫在報告內
專:我寫報告時,主要測試級別,能量,如果射不同距離本身能量值多少,計算NOHD距離
辯1 :有無其他測試
專:度光譜波長,光點形狀大小,電壓有度。
辯1 :還有看本身外型、LABLE都有描述,報告無描述的應該沒有做過?
專:很難答到你,每次考慮雷射筆特性,都要了解他如何操作
辯1 :沒有做雷射筆對皮膚造成傷害的測試
專:沒有
辯1 :雷射筆會否引發著火測試也沒有
專:這個沒有
辯1 :你提及雷射筆屬於3B級別,根據報告提及可能造成的傷害,燒皮膚、點燃物品
專:那是根據 IEC 60825-1標準,交代雷射筆構成傷害
辯1 :可能造成的傷害
專:是預期這些class可能造成傷害
辯1 :是以能量輸出來放入Class而非傷害
專:是,能量輸出
辯1 :能量輸出是否造成傷害很看現場環境
專:我測試是實驗室環境,問題是STANDARD根據這個CLASS標準就是這樣度法,不考慮現場環境
辯1 :實際傷害實際輸出呢
專:要看當時環境你怎麼用, 定義是class3B,如果人望這個雷射光束是會傷眼
辯1 :皮膚也是
專:根據報告和常識應該是
辯1 :照射時間有影響
專:有影響
辯1 :標準是5-500 mW有可能造成傷害,但實際上是否造成傷害視乎距離多遠,照射時間多久,標準沒有講過以5-500輸出功率什麼特定情況下會造成傷害
轉:標準是NORMINAL(名義上的),真實環境造成傷害什麼效果,要複製當時環境用,不能用真的眼睛,可能用豬皮做才知道

辯1 :你是專家,履歷在附件一可見非常詳細。雷射裝置對於人體影響, 是你純粹基於參照標準做出的結論

專:無錯,這是國際電工學會對於激光安全制定的標準,是我做實驗的級別,這一標準是國際衛生組織、 中國國家標準都採納了,美國國家標準都有參考,所以這一標準基本上是國際接納的

辯1 :證人請簡短回答。你也不知道標準是怎樣制訂出來的
專:我知道實驗要求、如何達成結果,至於如何制定,本身參考過一路以來這方面的專家,以及不同的標準而得出的,也是參考權威標準寫出來的
辯1 :你無份制定標準
專:無
辯1 :標準話點樣、點解對人體造成傷害你不清楚
專:標準有描述點解會造成眼睛皮膚傷害,
附件2第六段如何解釋點樣對人體造成傷害
這可能需要參考標準其中附件,我都是看完它理解再講出來而已。意思是能量令皮膚、眼睛視網膜受到熱力、或者化學反應令至受傷

辯1 :報告9段提到最高輸出在10CM距離是37.06 mW,而40米外是1.06 mW,縮小了三十多倍。而雷射筆上面標籤最低輸出是少於5 mW
專:根據標籤少於5 mW是3R級別, 為何標籤寫三是個謎

辯1 :如果拿少於5 mW輸出的光射40米以外呢
專:40米以外是不會傷眼,以3R標準來說很少遠距離令人受傷,除非配很好的光學裝置,否則一般雷射筆做不到。
辯1 :標籤寫的是指10CM的最高輸出,四十米外應該跌數十倍。中間是逐步跌,十米以外很大機會會輸出已經低過5毫瓦
專:需要實驗,以及本身光學設計,一般雷射筆來說,NOHD 實際環境不同,只可以度,一定是跌。如果雷射本身度5 mW已經定性哪個CLASS 3R不可能變成3B

官問
官:如果如筆上標籤所示輸出率5 mW
專:是3R。而標籤說小過5 mW。
官: 少過5即不知多少,如果1呢
專:如果1 mW就是1級了

辯1盤問

辯1 :功率部分提到將雷射筆照向傳感器,持續六十秒。而鏡相信是在實驗室環境內模擬長距離
專:是這樣用的
辯1 :你提到及/或(AND/OR)
專:距離少過10CM不用用鏡子,直接射,40米距離就要用鏡子,同時都要用模擬瞳孔
辯1 :為何用AND/OR
專:度能量值,10CM不用MIRROR,距離才要用鏡子
辯1 :你測試雷射筆用新電池試,舊電只是用來度了電量
專:是
辯1 :但你不知道電池哪裡來
專:證物組交來,我不知它出處
辯1 :本來多少你不知道
專:一般AA電是15度
辯1 :比你用做測試的電池電壓為低,能量輸出功率未必一樣
專:相信會低過。
辯1 :因為電壓低了,輸出能量會低。能否計算出來
專:需要實驗
辯1 :如果用原本兩顆電雷射光輸出功率會較低
專:相信是
辯1 沒有其他問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深夜補充、非即時)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呈上證物PP7 -UV1183車輛登記證明書

🟢控方盤問被告
被告表示居住係鑽石山,案發當天七點起,如常駕駛私家車回醫院當值。因為無睇新聞,亦未有了解,所以唔清楚係星期六、日係街頭有發生好多警民衝突,但清楚知道2019年11月時,社會運動已經發生左一段時間。

被告知道街頭活動裝束通常全黑,但係唔清楚參與嘅人士與自己年紀相約。係醫院中,亦因部門主管關係,未有討論有關運動嘅話題。事發當天相約左同一更放工嘅部門同事於收工後(約16:00-16:30),去灣仔天樂里附近嘅Jolibee食炸雞。係食完炸雞之後,係17:00-17:30左右回醫院攞車,期間同事提議去又一城購買iPhone,被告就佢一齊去。其後係19:30左右離開又一城,往荃灣出發,因為對路程不太熟悉,所以係八點幾先到。控方質問:「上次曾表示19:45-20:00到荃灣?」被告表示認同。控方質問被告是否於又一城逗留了一小時,被告表示是因為對路程唔太熟悉,於是耽誤左啲,個時去左東鐵站附近,向途人詢問可以點樣到停車處。

被告其後係22:30離開荃灣,23:00把車輛停泊係花園街爭鮮對出,並係爭鮮食飯,被告亦有相約潘,打算一齊吃糖水。控方質問:「當時你是否參與社會活動,然後在旺角、又一城及荃灣支援?」被告表示不認同。

[見證物P7]
被告承認當時孭着圖中嘅腰包,而腰包中載住銀包。控方問被告11月10日當晚有無釣墨魚嘅計劃,以及點解攜帶載有墨魚工具嘅袋,被告否認,並表示個個袋係日常外出用,佢亦有唔少釣墨魚用品放係車上同袋裡面,所以平時亦會攜帶個個袋外出。控方問被告知唔知道有示威現場有魚絲堵路,同埋指出被告袋中無魚絲係因為已經用左。被告表示不清楚,以及表示未曾用魚絲堵路,亦否認因此腰包中沒有魚絲嘅說法。

被告承認當晚23:00由荃灣去旺角係為左食糖水。當日亦唔知道又一城有街頭抗爭運動,亦無冇預計旺角亦有社會運動。至於點解唔約潘去荃灣食糖水,被告表示因為潘住旺角。

[見證物P7]
被告同意係11月10日於旺角呢個地方泊車。

-控辯雙方同意裁判官給予被告警告-
裁判官:「本席依家警告被告人你,審訊涉及當時管有物品,控罪係涉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喺作供時,如果你所講嘅說話,你認為係會令到你刑事檢控嘅話,你可以唔回答。」

被告繼續作供。表示當晚23:00到達旺角,係泊車後,搵潘一齊食糖水。至於被問到點解唔停泊係正式停車場,被告選擇不回答。控方查問被告當日係咪好匆忙,被告表示當日無空置嘅標位,亦搵唔到停車場。對於控方查問把車泊在街上會否導致得不償失,被告選擇不回答。

被告表示當時旺角正在放催淚彈,佢手臂亦有過敏現象,出左四五點凸出嘅紅點。控方問係咪因為咁有冰袖,被告表示當時有私家車經過,車內嘅人問有無人有需要,同事表示有過敏情況,所以就攞左帶左係手。

[見證物P9]
被告同意第5-7張相係當日被拘捕時,所拍攝嘅。控方質疑照片中未能呈現手上嘅紅點,被告同意,因為紅點係手腕內側,被衣服磨成嘅。

鄭官問:是否手腕及手臂也有紅點?被告認同

控方問被告點解當時感到刺眼同呼吸困難,仍然唔離開,被告表示有上左唐樓同入茶餐廳。

鄭官質問:從旺角落車開始到被拘捕,控方問你點解唔離開?你表示因為吃糖水,所以不離開?被告回應表示不認為會發生咩事

被告當時穿着黑衣黑褲黑帽,亦同意與社會運動大部分人所穿着類似的服飾,他亦表示家中的都是黑色的衣服,因此不會留意是否瓜田李下、會惹嫌疑。在警方第二次發射催淚彈時,同事給了一個N95口罩予自己,而同事則沒有被捕,因為同事跑得比較快,而自己則因絆倒而被拘捕。

控方向被告指出:
你參與示威?被告唔同意
你諗住用雷射筆照警察?無,只係路過
同意雷射筆係褲袋?係
單方面照警察?唔同意
有電芯可以運作正常?係
當時身上有後備電池?同意,係腰包
想你指出,你係想長期作戰?唔係,只係出街用,返工用
記得作供警察話20-30群人之中一齊跑?係
身邊有人?有市民
有跟住其他人跑?係
點解跑?因為有人叫「有警察走呀」, 所以跟著其他人一齊走,同埋曾經有人講過話年輕人著黑衫,後生就會俾人拉
其實你有參與社會運動所以跑?唔係

🟡辯方覆問被告
被告表示雷射筆運作正常,因為係十月尾釣墨魚時曾經使用過,一切運作正常,但表示無時間再開作檢查。


🔴鄭官質問被告:
裁判官問:「澄清雷射筆是否運作正常,當日沒有使用過?」被告同意。被告亦係荃灣食飯時,帶住釣墨魚時用嘅腰包,再將雷射筆放係褲袋內。鄭官表示控方問過佢無參與社會運動,點解要跑,係咪因為聽過年輕人穿黑衣就會被拘捕,被告亦同意。

鄭官問被告點解當時身體受苦以及自己的衣着跟他人相似,都唔離開旺角?亦質問被告有否思考過即使沒甚理會社會事件,但是亦聽過年輕人穿黑色衫等事情,加上警察發射了催淚彈,點解都唔離開旺角?被告表示因為唔認為自己會俾人拘捕,也沒想過會牽涉在自己。

🟡辯方傳召辯方第一證人梁絲敏(讀音)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23歲,係律敦治醫院做護士,同被告認識了三年,同被告關係係同事同朋友。於2019年11月10日當值早更07:00 - 15:00,係落更後同被告到天樂里買髮泥、食炸雞,其後主動提出去又一城購買手機同行街,並拜託被告載佢一程到又一城,於是一齊到停車場攞車。17:00 – 18:00左右到達又一城,係附近泊車後,去左商場附近,然後被市民告知商場被警察封左,並叫佢哋唔好進入。佢哋亦無停留,然後出左去,途中無特別事情發生,因為不熟路,所以花左啲時間搵路,其後被告提議揸車去荃灣,因為佢住係個邊。

被告同證人大概20:00到達荃灣,並提議一齊吃晚餐。佢哋係爭鮮食飯期間,一直閒談。被告有分享釣墨魚心得及技巧,亦有分享到平時會帶釣墨魚嘅袋外出,以及分享雷射筆能容易地令墨魚上吊,之後自己就知道釣墨魚可以用雷射筆。之後被告兩人認為時間尚早,所以約埋潘去旺角食糖水,係22:00離開爭鮮。

大約23:00到達旺角,被告將車停泊左係花園街附近,並透過電話同潘表示已到達旺角,潘到了再聯絡。係潘到達前,被告同證人沿西洋菜南街走向亞皆老街近太子方向,途中有人叫「有警察呀,走呀!」然後因爲警察發放催淚彈,而走左上一座唐樓躲避,當時亦有很多人一齊。被告流鼻水及表示有眼乾的情況出現。其後見情況稍為冷靜,於是離開唐樓,繼續往太子方向走搵潘。走到亞皆老街百老匯附近,再次聞到催淚彈的氣味,被告表現不適,於是帶被告進入茶餐廳休息一下,當時被告流多左鼻水同眼水,左手上亦有紅疹。因為被告出現過敏徵狀,所以將身上嘅N95口罩同生理鹽水俾被告備用。

[見證物P2 N95口罩]
證人同意P2是當時自己給予被告嘅口罩,並表示每天上班都會攜帶,因此會放係袋中作備用。

[見證物P11生理鹽水]
證人同意P11是當時給予被告的生理鹽水,並表示平常會放係袋內,會用作眼藥水滴眼用。

係茶餐廳坐左一陣,被告過敏情況有好轉,就離開左茶餐廳。沿途有一輪私家車,旁邊嘅人係到派緊冰袖,雖然同個個人唔相識,但因為係免費嘅,所以提議被告攞一個作保護用途,被告同意,並表示希望戴左之後會令紅疹減少。

鄭官問證人以你嘅知識,紅疹嘅徵狀同程度會係點?證人表示紅疹會大約維持一至兩天,如果繼續接觸催淚彈,或會出更多紅疹,或持續過敏情況。被告當時過敏程度屬中等,因爲肉眼見有唔少,而且被告覺得刺痛。

其後,佢哋繼續前往搵潘,途中身邊有人嗌「有警察呀,走呀!」之後開始有人跑,基於本能反應,佢哋就一起跑。辯方問當時並非進行不當行為,點解要跟着人群一齊跑?證人表示因為見到其他人跑,同埋驚催淚彈會令被告過敏加劇,所以跟住人群一齊跑。

當時環境有好多人、好多街坊,亦有人係到食煙。跑了一陣,被告失去影蹤,掉頭亦搵唔到被告,所以嘗試致電被告,但電話唔通,於是係附近徘徊左約半個鐘。然後收到同事消息表示見到相片發現被告已被捕。當時係十一點幾,亦有同潘以電話聯絡,大家知道被告被捕後,便表示當晚不能相約。

案件於2020年10月28號1430 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