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382 subscribers
5.6K photos
24 videos
19 files
48.2K links
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1 4 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10-16/Feb
法院延期公告17-23/Feb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黃崇厚法官
► 10:00 am - 👤馬(18)🛑已還押17天 申請保釋#20200127旺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私了中国男子X)
►12:00 nn - 👤蘇(28)🛑已還押51天 申請保釋#2019元旦 管有槍械、串謀謀殺 #非反送中案件
►02:30 pm - 👤黃(29)🛑已還押28天 申請保釋#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通渠水、天拿水、硫磺)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黃國輝裁判官
👥林,劉(16-19)🛑已還押6天 申請保釋#20200204旺角 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酒店房內存有汽油彈)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香淑嫻裁判官
👤姚(37)🛑已還押1天 辦理認人手續#0722荃灣 傷人:私了男子A)

►--- 02:30 p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黃國輝裁判官
👤陳(17)🛑已還押6天 申請保釋#200129葵涌 縱火:葵涌警署)


*** #不是聲援***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馬道宸(46)🛑已還押22天 違反感化令(管有危險藥物、普通襲擊:81歲父親馬寶禎和77歲母親施筱萍)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6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勞(22-23)🛑已還押107天(#1118油麻地 暴動)
*同場有🐶提堂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黃崇厚法官
👤黃(21)🛑已還押50天 申請保釋(#20200114旺角 2項管有爆炸品:水喉通土製炸彈)

*** #不是聲援***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天洛(35) 已還押12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崇厚法官 #1110旺角
👤王(51)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6月12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錯誤判斷被告作供不可信
上訴方指出,當值大律師未有在原審時,按被告指示帶出辯方案情,以致被告須在接受控方盤問時才有機會將真相道出。而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錯誤認為被告證供/辯方案情有不同版本,而且在被告接受盤問時才道出所以不可信,拒絕接納被告證供,導致裁決不穩妥。

上訴人未能爭議代表律師盤問控方證人前的發問,上訴人聲稱沒有這種說法,而有說法指警方有光 (電筒) 指向他。
裁判官基於沒向證人指出案情,所以把證供納入在內。雖然不是指對餘下證供全沒考慮,但對證供看法不公。
盤問過程中,控方證人沒帶出對警員的指控,沒出現過警方用強光、槍。上訴人在現場的防線位置與警員說法不同。上訴人被問及想向甚麼人說話,上訴人聲稱是對自己、對地下說。被告沒聲稱警方曾經用強光照射他。
🌟因此,辯方認為「沒向證人說出案情」的說法不成立。

法庭有理由不相信上訴人所說的說法,指被告只是單純想說有這樣的情況,到底是裁判官的考慮是出問題,還是律師是有失職?這是嚴重的指控。
這種案件有特別之處,暫時不用「失職」一字眼,假設上訴人真的有給予指示,而律師沒跟指示作出盤問,裁判官就用此作其中一個理由不相信上訴人。
法庭指現階段只是有機會影響裁判是否穩妥。要找出事實,法庭需要聽上訴人及律師的證據,一般來說法庭需要雙方把各自的版本寫下,再決定是否需要出庭作證,讓法庭判斷上訴人當時給律師的指示是甚麼。

法庭指最重要是上訴人會不會以「律師沒根據上訴人的指示作上訴理由」,上訴人指會。

🌟押後至2020年12月21日10:00,讓雙方準備好證據。

上訴人需在10月5日向法庭遞交誓章,內容包括:
1. 上訴人曾給予甚麼指示
2. 在甚麼情況下給予指示
3. 當時的對答/交談內容
4. 在那個階段曾向代表律師給予指示
5. 其他補充

法庭會命令楊大律師於11月5日向法庭遞交誓章,上訴人要在11月6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法庭,律師是否需要出庭作證。答辯方需在12月7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提堂

蕭 (32)

控罪:
1-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違反普通法)

案情:為Telegram頻道「開掛之達人」的管理員。被指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控方早前提及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控方會準備修訂控罪、新增控罪及轉介至區域法院

(按:蕭手足精神良好,有比反應旁聽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服刑5個月 #傷人19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
📌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斷尾指未段的指骨,而非近手腕出現distal radius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手指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原審裁判官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
👨‍⚖️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
🟢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公佈。

【詳盡理由18:00左右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0727元朗
#不服刑期上訴 #不服定罪上訴

劉家棟 (2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27日於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被告在本年6月17日被時任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被告1年監禁。被告當時在庭內表示會上訴及提出上訴期間保釋。唯被告保釋申請被蘇官拒絕。被告在本年6月23日在潘兆童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以下是時任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就本案的超短裁決理由:
———————————————
黃官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030就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作宣判。期間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18/12上訴內容Part 1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0727元朗 #阻差辦公
#不服刑期上訴 #不服定罪上訴

劉家棟(2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案情概要:
被控於19年7月27日於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

背景:
被告在本年6月17日被時任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被告1年監禁。被告當時在庭內表示會上訴及提出上訴期間保釋。唯被告保釋申請被蘇官拒絕。被告在本年6月23日在潘兆童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這是時任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就本案的超短裁決理由
———————————————
1020廣播 1033開庭

上訴方律師指出上訴和答辯雙方已經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現在只會就陳詞作補充。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律師指出本案的重點是案發時警方與上訴人的行動中,後者是否刻意阻礙警方行動。

📌證據方面:

上訴方律師指當時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認為由於控辯雙方已同意片段,故視片段較證人口供重要。

播放第一條片段P12(2)。上訴方律師指片段第一個重點是有警員向示威者方向衝前,令示威者後退。那時上訴人並未出現。而另一重點是警員忽然向示威者方向衝前的行為令2人倒地。

黃官向上訴方律師詢問片段中警方與示威者的距離及是否有一班還是一少部份示威者在當時有後退。上訴方律師指沒有確實數據,故不能回答。

播放第二條片段P12。上訴方律師指片段重點是上訴人當時在警方衝前時在後者前方高舉社工證件,並向警員鞠躬,期間亦有一直後退。 上訴方律師指當時上訴人身邊有同伙説一些話,希望警方可以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現場。片段中亦顯示PW3繞過上訴人後,有警員用盾牌把上訴人壓下。

黃官向上訴方律師詢問,是否有些示威者沒有後退。上訴方律師指從案發前一段時間,示威者已開始後退,即使在前線的示威者在初期沒有後退,但到中段已有後退。上訴方律師再指出當時警方的推進行動有繼續,但亦曾停下過。

播放P13(有線新聞片段)。上訴方律師指出上訴人右方有人高舉社工證,稱示威者無意衝撃警方,希望警方克制。

播放D1(蘋果新聞片段)。上訴方律師借此指出當時現場示威者的大概範圍及他們退路的範圍;以及上訴人在案發時的行為。

📌案例方面:

上訴方律師引用譚立輝案(8 HKCFAR 216),現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法官指出即使被告動作只是為警方構成不便,令後者稍加費力,仍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上訴方律師指出有片段支持案發時PW3有足夠位置繞過上訴人;上訴人並沒有用身體阻擋或拉扯警員、推撞警員的盾牌、原地站立以阻礙警員、案發時更有向後退,沒有阻止警方向前推進;亦沒有實質證據指上訴人阻礙警員行動。上訴方律師重申這案只是一個例子,不能概括所有情況。

上訴方律師再引用譚立輝案,現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法官指出法庭可以用”common sense”(可譯作”常理”)判斷被告行為是否阻礙警方行動。上訴方律師指出上訴人當時有高舉社工證,有對警方鞠躬,他亦因考慮到當時的人群多但退路有限及警方衝前時或會有武力出現,故希望警員”慢啲”,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

📌上訴人作出行為的意圖:

上訴方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已接納上訴人的目的是希望警方能克制。但原審裁判官亦認為以當時現場的情況,警方有責任要把示威者驅散並把他們趕上行人路,因此警員可以衝上人群,即使因此有示威者被撞而倒地也是必然。上訴方律師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在此案考慮《公安條例》中第46條中的條文,即:

·本條例中凡訂定可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可如此使用的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

·本條並不減損任何人為防衞人身或財產安全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權利。

就第一項中,上訴方律師指出在本案中,警方是否有必要使用撞或推的方式以達到驅散示威者的目的?他們認為沒有此必要。

就第二項中,上訴方律師指出即使是犯法人士,他們亦有權利使用用以防衞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武力。

上訴方律師指出警方的驅散行動沒有指定時限,而且是會必然使用武力,如果上訴人只是求警方不用過度武力,允許示威者有秩序和安全離開,在第二項中,被告有權使用這行為,不應視為意圖阻撓警方行動。

黃官向上訴方指出警方的執法行動如何進行是由他們決定,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明顯是想減緩警方的推進,從一般意思上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已是阻撓,但詢問上訴方本案的爭議點是否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是否達到犯法的程度。上訴方律師回應指要考慮上訴人的意圖。

黃官再詢問上訴方,在本案中需不需要就「意圖」及「動機」定義作釐清。上訴方律師回應指不需要,只需考慮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是純粹阻撓警方的行動,還是阻止警方使用不合法或過度武力,若是後者,便不構成違法。

黃官再詢問上訴方,本案的另一爭議點是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是否因有”Honest Believe”(可譯作真誠相信)而作出。上訴方律師認同黃官此觀察。再強調只需考慮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是純粹阻撓警方的行動,還是阻止警方使用不合法和過度武力,及離開其可以執行職務的範圍。

上訴方律師指出由於當時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完整分析當日警方的職責,結果錯誤理解其使用武力的權限,結果認為上訴人是純粹阻撓警方的行動,是原則性犯錯。

📌上訴人的行為有沒有lawful excuse(可譯作合法辯解):

上訴方律師指上訴人在本案中有合理辯解,因考慮及觀察到當時現場是警方與示威者互相對侍,氣氛緊張,有機會造成更大衝突,故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是為了避免衝突及令人受傷。加上上訴人有慢慢退後,並非阻止警方的行動。若參考陳兆愷法官就譚立輝案的判詞,上訴人的行為確實有合法辯解。

上訴方律師指控方有責任證明上訴人是知道且”Deliberately”(可譯作”故意”)阻撓警方,並引用一案例,指出上訴人做出行為的動機反而不重要,但控方需就被告作出行為意圖作證明。

黃官向上訴方律師指出上訴人是有意識地做出本案行為,本人亦理解自己的行為是對警員有阻撓,不過是真誠相信警員會做出過火行為下才做出。上訴方律師同意。

黃官詢問上訴方律師有甚麼證據支持上述看法。上訴方律師指法庭可依賴片段,重申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故意及有合理辯解,目的是希望能達到保護他人和阻止衝突的同時警方亦能執行工作。而且上訴人與同伙皆是社工,是以服務大眾市民為本。案發時他們的行為是為了減少衝突及暴力。此外,上訴方律師指當時警方是否需要使用暴力執法?若事實上可避免,上訴人便需要履行職責,即做出案中行為,以達到保護他人及阻止衝突的同時,示威者亦能安全離開。

黃官詢問上訴方律師,他是否正確綜合出申請方就定罪上訴的3大要點,即警方是非正當地執行職務、上訴人當時是真誠相信警方是非正當地執行職務及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是為了避免出現有人受傷或衝突。上訴方律師同意黃官的觀察。

🔍上訴方就刑期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律師指出上訴人過往並沒有刑事紀錄。

上訴方律師指出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以往案例便作出判刑。上訴方律師向法庭指出上訴人在本案的阻礙程度、動機及後果是否需要判處即時監禁?若果需要判處即時監禁,是否要判處1年之久?申請方律師指此控罪以往只是以數星期監禁甚至罰款處理。事實上上訴人只是被PW3繞過,案情並不嚴重。

上訴方律師引用梁俊威於2001年在警察總部使用「大聲公」後被控襲警及阻差辦公後被李唯治裁判官分別判處3個月及2個月監禁一案(HCMA 52/2022)。指出判刑需要視乎個別情況。若果以梁俊威案的情況及動機已可屬嚴重行為的話,本案是否能用罰款、有條件釋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

黃官詢問上訴方律師是否以當時環境作為刑期上訴基礎。上訴方律師同意黃官的觀察,再指出警方以停止非法集結的目的固然重要,時間性也頗重要,上訴人在當時做出的行為時的身份也頗重要。重申法庭需要考慮案發環境及上訴人在本案的角色,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與示威者是一伙,反之有明顯證據指上訴人是擔任調停角色,如果上訴人在本案的行為達到其目的,可能會對警察及示威者有更好的結果。

1200休庭
—————————————
Part 2將會於今日2300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18/12上訴內容Part 2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0727元朗 #阻差辦公
#不服刑期上訴 #不服定罪上訴

劉家棟(2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上訴內容 Part 1
———————————————
1213重新開庭

🔍答辯方(即律政司)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證據:

播放證物P12。答辯方律師指出片段顯示了警員在上訴人出現前推進的情況。過程中有示威者向警員丟雜物,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當時前線示威者有後退,但速度甚慢。當時警方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過程中有不斷向示威者作警告及高舉紅旗,表現克制。但當後來示威者沒有後退下,警方一開始仍表現克制,但在警告及勸喻無效下才加強行動,過程中仍有示威者向警員丟雜物。那時上訴人還未出現。

在警方把示威者驅散至天橋底後,示威者沒有離開的打算,當時雙方距離亦因此有所拉遠,那時上訴人及後來因警方衝擊而倒地的2人還未出現。

黃官詢問答辯方律師,片段中有些後排警員衝前的行動是否有指示才做出。答辯方律師回應「沒有」。

當上訴人出現時,警方仍向示威者警吿,但示威者仍沒有後退會有人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答辯方律師指出上訴人的行為拖延了警方行動達數分鐘,令警方陣勢被打亂,後來也需要時間才能重整陣勢。答辯方律師續指上訴人出現時站在警方推進路線上,當PW3想繞過上訴人前進時碰到後者,使其進入了警方陣勢,阻礙警方推進。

📌就上訴方作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律師指出當時現場有不少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行為已達致破壞社會安寧,甚至已達到非法集結及暴動的程度,因此警方有責任驅趕和拘捕示威者。最初時警方與示威者有對侍,警方當時只是使用口頭警告及紅旗,但示威者沒有散去的意慾,即使他們有後退但速度慢,過程中甚至向警方丟雜物及和警方近距離對侍。

答辯方律師同時指出警方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並非在原審的爭抝點。

答辯方律師指出當時警方克制推進時,警方有責任驅散及拘捕非法集結的示威者,上訴人的行為已拖慢及阻礙警方推進。答辯方律師續指上訴人是刻意拖慢警方推進的速度,何況當時警方會推進速度不快,也沒有證據指當時警方會使用暴力,PW3當時也很克制地打算向左走以避開上訴人。

答辯方律師指出上訴方忽視了上訴人進入警方陣勢對警方的嚴重性,因為此行為會阻礙警方驅散及拘捕示威者,故此警方不會允許有人進入警方陣勢,故制服上訴人實屬正常。

答辯方律師舉出一個與開警車門有關的案例,指出即使有其他動機,但被告只要故意做一些行為,且必定知道其後果和對警察造成障礙或拖延其行動,阻差辦公的控罪便可以成立。

答辯方律師再舉出一個案例,案情摘要是指被告人阻止警方拘捕一個他認為是無辜的人。答辯方律師指出當時警方的責任是驅散及拘捕示威者,若有人嘗試阻止和阻礙警員的拘捕行動,便是阻差辦公。

答辯方律師指由於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作供,故不能了解其內心想法,原審裁判官只能借片段觀察當時上訴人的行為並作裁斷,故認為沒有足夠客觀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真誠相信警方會對示威者使用過度武力而做出本案行為。

答辯方律師引用梁俊威「大聲公」一案,指出上訴人即使有合法辯解及真誠相信某些理由,但只要錯誤理解警方會使用過度武力而做出本案行為,仍可構成阻差辦公。

答辯方律師指出公安條例第17和17A條已賦予警方在公眾聚集和遊行期間發出指示的權利。在當天案發時警方已向上訴人和示威者作多次警吿,要求他們離開,故上訴人難以有合法辯解作出本案的行為。

答辯方律師指出上訴人沒有在原審時舉出實際證據指出上訴人曾在案發時目睹警方對示威者使用暴力或警方的衝前令2人倒地的情況。

📌 就上訴方作刑期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律師引用了上訴法庭就黃之鋒在2017年重奪公民廣場案的判詞中「參加集會的人士一旦僭越了法律所定下的限制,便立時喪失了法律給予他們行使集會權利的保障,並且必須承擔後果而受法律制裁。違法者不能說法律制裁他們是剝奪或壓制他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來行使這些自由。」(見中文版第120段)

「而所判處的判刑亦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非法破壞或擾亂」(見中文版第121段),

上訴法庭指出的判刑6大要素,即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阻嚇罪行、補救性質及更生改過(見中文版第108段)

「換句話說,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法庭會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極大的比重。」(見中文版第129段)

「換言之,當法庭對何為適當刑罰作整體考慮時,犯案者的個人情況及更生這個判刑元素,只會給予很少的比重,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見中文版第130段)

答辯方律師亦指出引用了上訴法庭在龔逸勤案的判決中「有見香港現時的情況,包括動盪和大型的公眾示威增加,在處理牽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時須強調阻嚇和懲罰,是恰當的。這觀察肯定適用於具同一背景的襲警事件,下級法院亦應該跟隨。」(見中文版第42段),指出本案亦適用於此原則。

答辯方律師亦援引了上訴法庭鍾嘉豪及鄧浩賢的案例以支持上述的論點。答辯方律師續指本案案發時示威者約有100人,而警方則只有40人,而且當時示威者有作堵路、破壞及用鐳射筆照向警員的行為。警方驅散及拘捕示威者是理所當然,而上訴人的行為阻礙公職人員,加上阻差辦公的最高刑罰是2年即時監禁,配合本案嚴重的案情,故1年即時監禁並非過重的刑罰。

🔍上訴方對答辯方的回應:

📌刑期上訴的回應:

上訴方律師指答辯方援引的鍾嘉豪和黃之鋒的案例與本案性質不同,因為本案上訴人並無實質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只是案情的一部分,而鍾嘉豪是積極參與非法集結,量刑起點也是6個月。

上訴方律師指答辯方援引的龔逸勤案的背景與本案無關,因為他的控罪背景是襲警,而上訴人的控罪背景是非法集結。而刑期作對比,上訴庭在龔逸勤案的量刑起點是8星期即時監禁,而在庾家駒案(非法集結) 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即時監禁,可見2宗控罪在量刑時有分別。

📌定罪上訴的回應:

上訴方律師以朱經緯案作例,若警方用第2次用警棍打人,而有人因相信有非法行為或警員不是合法執行職務故上前阻止,這又是否阻差辦公?

上訴方律師指出上訴人是「被」進入警方陣勢,即使後來被壓及制服,上訴人是沒有任何掙扎。上訴方律師續指警方不一定是維持同一陣勢,片段顯示出有警員曾離開陣勢,向示威者方向衝前。

上訴方律師重申上訴人當時只是一心以他身驅及言語勸有權使用武力的警方使用其他方法達到其目的。
———————————————
黃官指需要時間考慮雙方陳詞及案例,故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030就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作宣判。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延伸閱讀:
上訴法庭就庾家駒案的判詞
上訴法庭就龔逸勤案的判詞
上訴法庭就鍾嘉豪案的判詞
終審法院就譚立輝案的判詞
上訴法庭就鄧浩然案的判詞
上訴法庭就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的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行為不檢

王(51)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背景:
上訴人於本年5月28日被時任陳慧敏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人在本年9月18日第1次就上訴出庭,當時黃崇厚法官要求上訴人及答辯方律師向法庭遞交誓章及理據,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再訊。

時任陳慧敏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上訴人第一次上庭概要
———————————————
1000開庭,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由於他今天才收到答辯方的陳詞,故黃官要求答辯方先作回應,然後才處理上訴人如何處理回應的問題。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出由於上訴一方在原審時沒有就警方用強光及槍分別照射及指着上訴人向上訴人作審問,故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令上訴人認為審訊不公平並非完全是事實。

答辯方律師明白法庭關注上訴法庭就陳慶佳案的判決與本案的關係,律師認為當時上訴人的律師是否有失職與當時上訴人所給予的指示中2者關係是是次上訴的關注點。

📌 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沒有失職:

答辯方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只是按有限的證據作裁決,故沒有出現不公平審訊。

答辯方律師認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沒有失職。因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有就「強光」的部分向PW1作盤問,即使當時上訴人律師沒有就「強光」帶出案情,但上訴人自身有權利指出額外案情。何況當時上訴人亦有在盤問PW1前有向其律師給予指示,故律師在被告知情下沒有向PW1補問與「強光」相關的問題。

黃官詢問當時原審裁判官有沒有就「強光」議題表達關注。答辯方律師指沒有。

答辯方律師續指當時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前曾交換書面陳述,當時控方已向辯方指出其在盤問警員時沒有提及「強光」此議題,但最後控辯雙方也沒有在當原審裁判官向控辯雙方是否需要就陳詞時作補充時作口頭補充。而當時上訴人理應就此知情。

📌審訊沒有出現不公平:

答辯方律師指出上訴一方在原審時的重點是挑戰PW1的證供及定罪元素是否能套用在本案中。如果沒有「強光」及「舉槍」等枝節,本案重點便會集中在上訴人的行為上。

答辯方律師指出上訴人因被強光照射而一時惱怒故做出本案行為只是意圖。而原審裁判官並非以意圖作為定罪基礎,是以上訴人的行為會鼓動其他人的情緒作為定罪基礎。而「強光」和「舉槍」則與此基礎無關。

答辯方律師指出當時上訴人作供初時表示只向地下自言自語,後來卻改口指是還口。但無可否認是上訴人是向警方防線説出涉案話語,即「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

答辯方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的責任是確保定罪公正性。上訴人對律師的指示與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沒有關係。而且當時控辯雙方都已知彼此立場,故上訴人律師及原審裁判官沒有出現失職,錯判及接收錯誤資訊的問題。

黃官詢問當時上訴人律師有沒有就「強光」和「舉槍」的議題發問。答辯方律師指有。當時上訴人有交代「強光」及警方對上訴人的反應,以及上訴人何時說「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而當時控方亦沒有就此作盤問。

答辯方律師指「強光」和「舉槍」的部分是在上訴人作供才出現,而當時此2部份並沒有在辯方盤問PW1時道出,因此有機會被視為上訴人作口供,才會令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並非誠實證人。

至於人數及警方防線的距離,答辯方律師指馬道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曾指法庭不期望辯方除爭議點外,能指出及回應所有與案細節。

答辯方律師指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是具深厚資歷及經驗,若果需指控其失職需要以嚴格標準處理。

黃官詢問當時原審裁判官是否有想過本案與「強光」及「舉槍」的關係,但從未提出過這一點。答辯方律師同意,但同時指出但事實上當時律師亦可能出現因此而出現疏忽,而沒有向上訴人指出「強光」及「舉槍」的部分在本案的重要性,令上訴人沒有在庭上正面回應。但也重申上訴人是有充分機會回應,而且在上訴人有相關法律團隊下而非自辯下,原審裁判官是否有提出的必要?
———————————————
黃官考慮答辯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有令人有不安之處,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黃官詢問答辯方本案是否需要重審。答辯方律師指在考慮原審判刑後,不會申請把案件發還重審。
———————————————
延伸閱讀:
上訴法庭就陳慶佳案的判詞(只有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