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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

本案裁決將於10月19日下午兩點半,東區法院?庭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林(22) #0825荃灣

//補回2020年8月25日結案陳詞內容

被告自行作供

被告23歲,案發當日任職社工。
雙方不爭議被告沒有案底。
19年8月25日路經荃灣街市街,與祝姓男朋友行街食飯。

祝亦被控//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 1010 店外,襲擊警員陳勁翔。報稱受襲的陳勁翔早前供稱,案發時被告用手機拍攝一名被截查的女子,期間左手扶在他的盾牌上,並突然向盾牌施力,使他失平衡跌倒。.... 裁判官裁定被告(祝)罪名不成立。(立場新聞)

辯方呈上影片LHW2,影片由祝拍攝被告被搜查時的情況,祝自己當日亦被捕。
辯方:當日你有冇叫「黑警」、「垃圾」? 被告:冇
辯方:你當日被截查時有向警員出示委任證? 被告:有
辯方:由被截查至要求委任證,中間發生咗咩事?
被告:截查嗰陣有6-7個警察圍住我,要求我出示身分證。我當時有攞銀包出嚟。
辯方:嗰6-7個警員當中包括PW1? 被告:有
辯方:而家先睇片LHW2,被告有冇見到自己同PW1?
被告:有(被告認出自己與PW1)
辯方:你講講當時咩事被截查?
被告:當時我同男朋友行到去轉角位置嗰陣,突然有班防暴警員衝過嚟,將我同我男朋友分隔開,我就被警員圍住喺牆邊。我當時已經攞出咗銀包,預備將身份證攞出來展示。

辯方將LHW2影片標示為MFI-1。辯方同時呈上影片截圖,裁判官認為可以正式呈堂處理,影片及截圖分別列為D2及D2A。
T: 0013 被告攞出銀包
D2A(1) 被告手持銀包的左手向後縮
T: 0017 被告大聲詢問「你個委任證」

辯方:點解你會突然縮手問委任證嘅?
被告:因為我記得警訊有講過市民有權要求警務人員出示委任證。
辯方:幾時邊度睇?
被告:大約八月中,係港台Facebook睇

辯方將呈堂影片LHW-3 港台節目《警訊》 19/8/19,列為D3。
播放LHW-3 時序0800-1000。
辯方:就住你當時嘅要求係因為你睇咗呢部分?
被告:係
辯方:你有冇聽過見過睇過其他類似嘅嘢?
被告:有聽過一個中大法律系講師嘅講座,係張達明教授講嘅

辯方將明報新聞12/8報導有關講座的截圖呈堂為D4,13/8 東方日報報導列為D5。
辯方:你當時有冇見到PW1身上有警員編號?
被告:冇
辯方:有冇配戴委任證?
被告:冇
辯方:有無展示委任證?
被告:冇

繼續播放案發影片 D2

T: 0129 見到警員拘捕被告
辯方:喺影片入面,你有冇見到任何一位警員嘅編號?
被告:見唔到
辯方:當日你有冇留意其他警員係咪大部份都有編號?
被告:冇編號
辯方:如果警員向你展示委任證,你認為佢哋會唔會受傷害?
被告:唔會
辯方:你呢個要求你認為會唔會影響佢哋嘅工作?
被告:唔會
辯方:點解你會咁諗嘅?
被告:因為佢哋好多人圍住我

辯方:影片顯示你有講一句「OK你出咗,我出」?
被告:有
辯方:你講嗰位「你」係警員7114?
被告:係

辯方向被告展示D2A(1-7) ,即影片D2的截圖,據辯方說法:
1-5. 被告取出身份證
6. 被告望向左方

辯方:你覺得PW1有冇睇到你張身份證?
被告:有
辯方:喺截圖入面有冇見到PW2?
被告:有,佢喺我同PW1中間
辯方:你之後有展示身份證?
被告:有
辯方:由你開始要求警員出示身份證到展示身份證,中間隔著大約50秒?
被告:同意
辯方:點解你之後有展示到嘅?
被告:因為有一個男警展示咗委任證,我覺得咁樣已經履行咗警察通例對佢哋嘅要求,所以我就展示我自己將身份證,以免被拘捕。
辯方:你有三次要求出示委任證? (被告:同意)
辯方:警員喺拘捕你之前有冇警告過你? (被告:冇)
辯方:咁即係警員喺你展示身份證之後拘捕你? (被告:係)
辯方:你係認為你有權叫佢出示委任證? (被告:係)
辯方:當時你有無聽到佢話自己係E/4連? (被告:冇)
辯方:你有冇聽到大聲一句「我係香港警察梁敏儀」?
被告:有,大聲
辯方:之後PW1喺現場地下執到你張身份證? (被告:係)
辯方:知唔知點解? (被告:唔知)

辯方播放影片MFI-1
T=0031 被告被捕

控方盤問

控方:你冇表示過任何嘢顯示你懷疑佢哋係咪警員?(被告:係)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係)
控方:你冇詢問過任何警員佢哋搜查你嘅原因?(被告:係)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係)
控方:你冇問過警員例如『我係咪做咗啲咩』(被告:係)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係)
控方:你冇問過警員點解你需要出示委任證?(被告:係)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係)
控方:你話自己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係因為有睇過警訊?(被告:係)
控方:同埋因為有關教授嘅新聞?(被告:係)
控方:你有冇睇晒全段警訊?(被告:有)
控方:點解嘅?(被告:因為有興趣知)
控方:睇咗幾多次?(被告:兩至三次)
控方:點解嘅?同你工作有關(被告:唔係)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係)
控方:你會同身邊嘅人宣傳例如話有權要求展示委任證咁?(被告:係)

盤問完畢,辯方沒有覆問。

控方結案陳詞大致建立有關說法:
1. 警察通例並非法律,有關展示委任證嘅條文亦都只是用「應該」一字。警察通例不屬於法律,亦沒有人可以判斷警員有否違反「法律」
2. 當時現場為超過100人的社會運動場面,可謂兵荒馬亂,被告行為算不上輕微阻礙,「例如有打劫案件發生,如果一人阻礙警員兩秒,犯人好可能可以逃脫」
3. 如果當時被告合作,毋須浪費警力,可空出更多警力處理現場情況
4. 被告不合作拒絕出示身分證明,即使由截查至拘捕相距50秒,阻礙亦不是輕微。加上控罪只需證明被告有阻礙而毋須考慮程度。
5. 辯方案情「警員拒絕被告要求出示委任證導致阻礙」的說法偷換概念。
6. 即使被告拘捕過程屬非法,但被告行為本身亦為非法。
7. 「取出」與「出示」並非相同,控方指出被告展示短時間、手未有停止郁動等阻礙警員執行職務,亦稱「若果警員無辦法行駛警權,咁出示身份證都係冇用」
8. 被告只有一個原因拒絕出示身份證,就是「意氣用事」,被告展示身份證時不斷郁動、叫囂,控方指「雖然我唔係專家,但係似乎當時身份證背面向住警察」,所以即使被告有「取出」身份證亦不是「出示」。

控方同時呈堂條文,及四單參考案例:
1. HKSAR v. TAM LAP FAI [2005] HKCFA 30; [2005] 2 HKLRD 487; (2005) 8 HKCFAR 216; FACC 15/2004
2. R v Lau Yin Kum (unreported, HCMA 15/1997)
3. HKSAR v. IBARRA OLIVA FERNANDEZ (HCMA119/2004)
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志偉及另一人(HCMA 310/2011)

案例一被告被控公安條例36B,分別指被告襲擊、抗拒、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於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獲撤銷襲警及抗拒警員,但維持阻差辦公罪名。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判詞中提到 Hinchliffe v Sheldon [1955] 1 WLR 1207一案為普通法地區訂立後稱為「Goddard's Test」的測試,即「阻礙警員即令警員更難完成職務」“obstructing, for the present purpose, means making it more difficult for the police to carry out their duties”,案例一的辯方針對Goddard's Test 是否「足夠地針對邊沿案件」"sufficiently specific in borderline cases",並引用加拿大案例 R v. Whalen (1993) 143 AR 234中法官指出阻礙程度必須「較瞬間、片刻阻礙為大」"more than a fleeting or momentary diversion or expenditure of effort"(17段)。R v. Robinson (2000) 287 AR 79 亦清楚說明阻差辦公門檻在於行為「必須造成多於微量、不重要阻礙」“must be more than trifling or de minimus in nature”。

控方引用案例一主要說明阻差辦公控罪可判斷阻礙程度,但同時指本案被告妨礙警方處理現場混亂情況並不輕微。

案例二第21段佐證控方指被告展示但不容許警務人員閱讀內容的做法符合故意及阻礙的控罪元素。

案例三指出一人即使受誤導下作出當時認為正確的判斷,但若行為本身犯法亦需合理地判處該人犯下其他控罪(直播員按: 我估控方係話例如即使你唔知襲擊緊嘅係差人,襲擊本身已經係罪行,而有試過有case係因為被告唔清楚係便衣,所以改控罪為普通襲擊。我估佢係想支持自己加控入境條例17C?)。控方指出「若果PW1為便衣探員的確需要委任證先行使警權」,但控方質疑為取得委任證而拒絕出示身份證「是否同時真實真正想法」。控方指出被告見到委任證後出示身份證,證明她是意氣之爭,並不是真正質疑警員身份。

案例四13段指出,若果該案被告有真正地質疑警員身份,或是希望日後保留追究權利的話,為何他「唔企係度睇清楚」,控方再次指本案亦是如是,因被告沒有仔細閱讀委任證內容而可得知她不是真誠地質疑警員身份或希望追求,印證控方「意氣之爭」的說法。
(案例四亦是藍絲長期引用指索要警員委任證為阻差辦公的案例,源自陳曼琪19年8月文章)

總括而言,控方指雖然事後被告可提出多種說法,但不能佐證她不構成阻差辦公或未能於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兩罪其一。控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較廣泛的定義,考慮被告「藉口」不合理而判處被告控罪一成立。交替控罪二具環境、事實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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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回2020年8月25日結案陳詞內容

整體事實亦指向被告不能有效地展示身份證明。

辯方結案陳詞開始前,辯方先指出控方指控被告「沒有有效地展示身份證」不合理,辯方質疑「若果警方唔肯睇呢」,並指出其後於地面檢取到被告身份證已充分證明被告沒有不展示身份證。辯方認為警員行為存在合理疑點,不能單以阻礙為由就判處罪成。

辯方引據通例指出PW1即使為軍裝,亦須展示委任證於當眼地方,當時情況並非如控方所形容般兵荒馬亂,PW2亦同意環境受警方控制。

辯方引用案例: R v Lau Yin Kum (unreported, HCMA 15/1997, 23 May 1997) 案,指//市民有權要求任何當值的警員(無論是否身穿制服)展示委任證以供核實及辨識其身份。(來源:法夢)。辯方將上述有關是否需要委任證以及是否只有質疑警員身份等情況才可要求委任證的爭議形容為「警權對市民權利的衝突」,被告只是行使其應有權利,亦於PW2展示委任證後即時出示身份證。PW1聲稱警告被告4次,亦指不同意將委任證放於背心就能一目了然,辯方認為PW1只是在正當化自己,抹黑被告。但即使PW1為正確的,被告亦是真的行使合法權利。

辯方最後就入境條例17C補充,指本來控罪一二間為不相容的,希望法庭接納行使、控告入境條例內條文需要與入境有關,不能作為警權延伸、作為支持警方沒有原因下的要求。

案件押後至 17/9 1200 裁決
//以上為25/8 結案陳詞紀錄

// 直播員按: 有興趣可以再仔細研究案例,思考吓唔同案例建立出嘅限制如何界定警權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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