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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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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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新案件

何(23)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拍到警長3712)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因要研究控方文件、證人供詞和CCTV。

控方要求新增保釋條件: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押後至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關家榮:
ESS13467/2020:企圖射擊
ES13468/2020:發射槍彈罔顧他人安全
ESS13469/2020:處理槍械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

律政司長於18/8 介入傳票,是日正式取消傳票申請。開庭前已提交介入及終止理由。

控方指警方獨立調查小組已提交調查報告,並一併呈上部分「申請人未有呈堂的證據及證物」,包括市民警員證人證供、CCTV逐格分析等,顯示被告為防止罪案,合理合理地使用佩槍。此外律政司代表同時亦表示申請人「選擇不傳召中槍人士及另一在場被捕人」的選擇對被告人或會造成不公。

由此,律政司長申請介入私人傳票申請,以終止聆訊。

以上三張傳票全部撤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鄭國泉:
ESS12887:危險駕駛

法庭需要申請訟費的被告及律師代表申請,是日可處理撤回訟費申請。

是日許智峯代表有出席,裁判官認為即使許智峯作為申請人的角色因律政司介入而終止,若被告方有訟費申請許智峯的律師代表有權出席。但是日被告一方未有出席,無法處理訟費申請。裁判官申請將兩者分開處理,是日將撤回傳票,而傳票訟費申請可另定時間處理。

律政司代表希望是日可處理介入撤銷傳票,呈上中英文版本的律政司介入終止理由。

以上傳票撤回。

案件訟費及其他指令將於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新案件

D1: 林卓廷
D2: 庾 (35)
D3: 陳 (37)
D4: 葉 (31)
D5: 鄺 (26)
D6: 尹(48)
D7: 楊 (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2名陀槍的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轉身不顧而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到場協助受襲市民,事後竟與其他受害者被指鹿為馬的香港警察無理拘捕。

🔴控方反對各人保釋🔴
⚠️由於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受限制,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未能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通緝20多名在逃人士⚠️

各人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2
現金$5,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3
現金$3,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4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5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6
現金$10,000
人事擔保$8,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7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6屯門 #新案件

D1: 林卓廷(43)
D2: 許智峯(38)
D3: 曾(28)
D4: 鍾 (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控方反對D1-3保釋🔴
⚠️由於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受限制,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未能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11月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各人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2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3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4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2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
🛑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涉及另一案,兩案同時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
📌求情:
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向法庭表達深切反省及還押期間的反思。本案不涉及暴力行為,沒有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傷,加上被告已還押3個月,希望法庭考慮刑期扣減,判處即時監禁。壁屋的懲教職員「青少年犯罪委員會?」於9月9日撰寫的報告,指出被告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而被告亦同意


📌判刑
羅官考慮到,不論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都會令被告失去自由(教導所3年,勞教中心6個月)。縱使控罪性質嚴重,但干犯同類罪行的成年犯,亦不至於會失去自由3年,因此刑罰未免會不成比例。法庭在原則上,不應基於被告年齡而令被告失去自由的時間比成年人更長

但考慮有關法例,21歲以下若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就不應判處監禁。所以採納勞教中心報告,兩件案件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6個月的勞教中心(輔導/更生)。羅官認為咁樣最合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1043 廣播開庭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控罪:
(1)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於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8年1月19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9年8月27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4)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159A及159C條
於18年11月30日至20年6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申請以不離開香港、旅遊證件早於7月29被捕時交出、姨媽以5萬元人事擔保、被告交出5萬元保釋金、遵守警署報到及宵禁令。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2條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拒絕批出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提堂

譚得志/快必 (47) 🛑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一 #20200524銅鑼灣
(1)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被控於於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

(2)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忽略督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發出的命令,即解散上述受禁群眾聚集
— 修訂控罪:詳情不詳

(4)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叛離,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5)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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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今年擺街站】
(1)發表煽動文字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3)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4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

(4)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8日,在港鐵黃大仙站A出口外...

(5)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9日,在觀塘裕民坊一帶...

(6)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19日,在裕民坊一帶...

(7)發表煽動文字
20年1月,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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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20200117大埔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2)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據悉譚叫喊「光復香港」、「解散警隊」等口號

(3)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據悉譚以粗言辱罵警察

保釋相關事宜:
🔴總裁判官拒絕給予保釋

以上三宗案件均轉介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已有)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保釋條件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①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②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③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4
各被告已在11月23日認罪,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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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黃之鋒總刑期為13個半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控罪②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11.5個月)

因黃之鋒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而控罪①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則較早前否認控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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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林朗彥總刑期為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林朗彥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因此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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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周庭總刑期為10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7.5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以12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周庭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絕,須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