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水Chann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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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Channel @eatsyrup 除會報導各區實時狀況外,另外會分享相關新聞及資訊,及不定期進行各記者會文字直播。

歡迎任何文宣、相片及影片投稿:@eatsyrupchannel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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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頻僅提供實時狀況及提供相關活動資訊,並非鼓勵市民參與任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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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投稿

你冇義務接受搜身。

所有截巴士搜身都係非法,你有權離開,受到阻撓你有權動武。

1)問「我係咪被拘捕?」
2)冇回答就離開。

黑警冇權任意搜查。

越多人拒絕受到搜查,佢哋就越難做,可以保護其他人。

截巴士無差別搜查明顯是非法,你只需要確定自己沒冇被拘捕就可以離開。

黑警用拍攝來恐嚇你,但你唔使驚,咁樣搜身係非法,佢影係佢自己製作對自己不利嘅證據。

有鏡頭 + 任意搜身 = 拒絕

#法律知識

你可以質問警方:
根據哪一條警隊條例進行截查;
如果回答54(1),可追問警方搭巴士為何行動可疑;
如果回答54(2),請追問警方為何懷疑你已經或準備犯法。

你冇義務比機會黑警解釋搜身理由,只要你知道自己唔屬於54條(即搭巴士無緣無故被搜查),以及沒有被拘捕,就可以離開。

比佢影住就更加好。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氣象巴打隨筆 #法律知識

因應《禁止蒙面規例》生效,海洋公園開始為離開的顧客提供免費卸妝用品。

由於《規例》只適用於公眾地方,而海洋公園是需要付費進場的私人地方,因此民眾仍可在內使用蒙面物品。

‼️同樣道理,學校、商場亦屬私人地方,只是業主對公眾進入該範圍給予默許 (implied consent),因此民眾仍可在內使用蒙面物品。

(圖片來源:Galileo Cheng)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無搜查令檢視智能電話內容的司法覆核案,警方上訴得直。

上訴庭的裁決:
👉🏻警方可基於調查相關人士涉嫌干犯的罪行,或保護人身安全為由,在無搜查令下檢視數碼內容。
👉🏻警方可先作簡略檢視,數碼內容的仔細檢視則只能限於上述兩項目的。
👉🏻完成檢視後須盡快就檢視目的及範疇作書面紀錄,並遞交予被捕人士。

原訴法庭的裁決為警方只能在情況緊急時,在無搜查令下檢視數碼內容。

氣象巴打認為裁決會導致被截查的成本加大,對已被捕人士沒有影響。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需要擔心國歌法,但唔係聽日既事

本頻道一如既往唔評論行動,但有啲概念係搞行動之前必須搞清楚。

1️⃣內會冇權力「恢復二讀」。

恢復二讀係喺每個禮拜三開既立法會大會做,舊年你出金鐘反送中都係禮拜三既事。

議案首讀後就係二讀,隨即會提出「中止待續」動議,交俾內會成立法案委員會跟進。法案委員會出報告後,內會審議並同政府商討,決定交上大會恢復二讀既時間。

國歌法而家係過咗法案委員會,但內會未審議報告,所以一路卡關。

2️⃣聽日議程係冇國歌法既法案委員會報告。

聽日會討論內會選主席爭議既法律意見,之後審議法案委員會報告,但當中唔包括國歌法,詳情可參閱以下議程:
https://www.legco.gov.hk/yr19-20/chinese/hc/agenda/hc20200508a.htm

3️⃣點解立場姐姐會咁講?

重點唔係國歌法,而係內會選主席爭議既法律意見。

梁君彥尋求既外界法律意見指出,內會主席李慧琼有權召開特別會議處理緊急事務。

簡單黎講,如果聽日內會接納呢份外界法律意見,李慧琼隨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審議完國歌法既法案委員會報告後,再交佢上大會恢復二讀。

4️⃣小結

聽日內會的確值得關注,但重點係內會選主席爭議既法律意見,而唔係網傳既「國歌法恢復二讀」。

#法律知識 #氣象巴打隨筆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這張圖是錯誤的,不要再傳了。

1️⃣電單車司機的律師團隊表示未曾發表相關言論。

2️⃣假設條文可按普通法原則解讀,煽動其中一個要求為被煽動者清楚煽動言行的存在,但言行毋須有實際效果,亦不必有指定對象

以電單車司機案情而言,他曾向公眾展示被視為煽動分裂中国的旗幟,難以說案發現場「冇人理」。

若要辯護的話,應該聚焦於展示相關旗幟本身是否煽動言行,以及他是否有犯罪意圖。

再者,被捕後公眾反應不見得會對案情造成任何影響。

3️⃣電單車司機仍然留院,一旦身體狀況合適會馬上提堂,請定期留意是否有最新資訊。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郭啟安法官裁定湯氏夫婦及一名中學生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裁決理由書有以下重點:

👉🏻西環衝突演變為暴動的時間為晚上七時,即警方開始推進防線而示威者投擲雜物還擊後。此前示威者設置路障、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的行為只屬威脅使用暴力或挑撥警方,可視為非法集結但非暴動。

本案控方主要依靠環境證供,包括湯氏夫婦出現於東慈商廈後巷的時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逃匿的行為和神態舉止等。郭官認為:

👉🏻暴動地點為德輔道西路段,控方須證明湯氏夫婦曾出現於該處,且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

👉🏻通往東慈後巷須先經奇靈里,惟奇靈里四通八達,湯氏夫婦不一定曾出現於德輔道西。

👉🏻法庭不能因社會部分人士將示威者形容為「黑暴」而帶有標籤,強調黑衣裝束可以是市民日常打扮之一

👉🏻法庭認為沒有指定暴動裝備,而湯氏夫婦身上搜獲的物品多為醫療物資,不排除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湯氏夫婦逃匿之舉(如:拋棄手持的雨傘)可能不智,但現場情況混亂,不一定能作最理智判斷,郭官不能確定湯氏夫婦必然是畏罪潛逃。

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湯氏夫婦曾於相關時間出現於德輔道西,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亦不成立。

針對中學生被告,郭官有以下評論:

👉🏻中學生及其朋友有塗胭脂粉,佩戴有色隱形眼鏡,不像是有意前來參與集結的示威者。

👉🏻中學生身上的保鮮紙和頭盔同屬保護性裝備,可以是出於自保,甚至是示威者分發予一般市民。

與湯氏夫婦同理,因控方未能證明中學生被告曾與德輔道西人群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不成立。

簡評:控方明顯有意借此案測試一些較進取的「打法」,例如單靠裝束及身上搜獲的物品推論至參與暴動,但被法庭否決,對隨後的暴動案(主要是非當場「斷正」的)算是好消息。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4⃣及第5⃣點。


1️⃣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2️⃣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3️⃣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4️⃣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5️⃣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以下為唐英傑案判詞速讀:

煽惑分裂國家罪
👉🏻法庭強調「煽惑」不要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統一解讀,只須相關口號有能力促使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進一步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亦同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
👉🏻法庭認為唐英傑行動前的通訊紀錄(包括尋找「安全點」)及電話相簿(內有一張國安法紫旗圖片)證明其行動為事先計劃,有意吸引大眾目光,同時顯示他明白「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
⚠️編按:尋找「安全點」可以只是害怕被拘捕,而被拘捕不一定與國安法罪行有關,為甚麼代表唐明白「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法庭於此處似乎已放棄做戲。


恐怖活動罪
👉🏻法庭強調「嚴重社會危害」應賦予廣闊解讀,不限於身體或財產傷害
👉🏻法庭認為唐英傑故意對象徵法律的警方防線發起挑戰,令他人恐懼社會變得「無法可從」,足以構成嚴重社會危害。

#氣象巴打隨筆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律政司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作出保釋申請覆核。

根據第9I條,若律政司作出申請,而獲准保釋的人在場,裁判官必須作出扣押命令,直至覆核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為止。

#香港新聞


簡單講即係容頌禧仍須還柙直至保釋覆核決定有結果為止。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終極上訴今日進行,判詞將擇日頒布。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終審法院就「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頒下判詞,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basic joint enterprise) 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但「延伸共同犯罪原則」(extended joint enterprise) 於特定情況下或適用。

如氣象巴打先前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這點和判詞採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1️⃣終審法院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屬「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兩罪本身就有共同參與的元素,應用basic JE原則只會引起混亂,和兩罪的犯罪行為要素 (actus reus) 有所衝突。

2️⃣終審法院認為參與 (take part in) 不限於破壞社會安寧 (就暴動而言) 或擾亂社會秩序等 (就非法集結而言) 行為。假如有人在現場透過言行舉止 (而非單純在場) 鼓勵他人,已可視為參與。

3️⃣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可按其他法律原則處理。以「幕後主腦」或「網上煽惑者」為例,可按「慫使、促致暴動」或「煽惑暴動」控告。以現場哨兵為例,可按「協助、教唆暴動」甚至暴動罪本身 (基於第二點,協助、鼓勵的言行舉止已可視為參與) 控告。以家長車為例,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控告。

4️⃣就extended JE而言,終審法院舉例甲、乙、丙三人參與暴動,期間丙蓄意導致他人死亡,假如甲、乙合理預期丙會干犯謀殺罪,即可按extended JE原則控告甲、乙二人謀殺。這個例子和「上水連儂牆案」的指控有點類似,但頭腦清晰的讀者不難發現這個例子不太相干,因為這不代表控方可按extended JE控告暴動。

5️⃣終審法院認為重點是證據能否證明被告參與,而這些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例如被捕地點、時間、身上搜獲的物品等,這點和現行暴動案的處理是一致的。

須再次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如果你擔任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應用其他法律原則。如果你在現場被捕,重點從來是證據 (和你遇上哪一位法官)。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