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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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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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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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審訊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0年8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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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法庭已充分考慮3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在此重覆所有證供。控方依賴被告於案發現場警誡下的口頭招認「d野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辯方反對該口頭招認被納入證供,因被告在被捕時曾被警員毆打,而且控方證人二並無警誡被告,或向被告解釋權利。(詳情:特別事項)

證據評估與分析
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屬混合陳述,本席可就入罪的陳述給予絕對的比重,而不給予脫罪陳述任何比重。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一站在黑衣人旁,理應見到黑衣人噴自己,控方證人一稱沒有目睹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亦無留意被告手上有沒有物品;控方證人二指被告轉身右手舉高後有霧噴出。本席認為,在追捕黑衣人時,沒有細心觀察黑衣人的一舉一動,亦可理解。

辯方指控方證人二、三就押解被告上警車時間的分岐,意味牠們押解的不是同一人。本席考慮控方證人二、三的證供,認為並無關鍵性的分岐。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與各控方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合力押解被告上車),亦拍到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情況。所以,辯方指兩人押解的是不同人士,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

本席小心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牠們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誠實可靠,接納牠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指,在遏止警員期間,被至少2名警員從後㩒低用警棍打頭及手,期間被告用手護頭。然而,他的驗傷報告反映頭部有瘀、血腫及觸痛,右手腕亦有觸痛,傷勢與一路被最少2名用警棍打頭及手並不吻合。被告解釋警員用棍擊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本席認為,被告被2位警員㩒在地上一路用棍打頭,同時有默契地不是很大力打,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因被告證供存內在不可能性,本席拒絕接納其證供,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各控方證人已在庭上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根據牠們的觀察,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曾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
🟢裁定控罪(1)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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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2)、(4)法庭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本席裁定胡椒噴霧、煙霧餅為攻擊性武器,辯方亦無爭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上述的攻擊性武器

🛑控罪(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依賴被告「招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續審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支士巴拿)

押後至8月11日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
承認事實
⁃ 警員13299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1);警署警長46354以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控罪2)同時拘捕被告。
⁃ 證物
P1 (唔記得)
P2 灰色背囊
P3 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蓮花
P4 紙盒
P5 紙盒內的95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蒺藜
P6 已剪裁的透明軟膠管
P7-P8 總督察33816撰寫的2份武器專家報告
P9 衣物+背囊內物品的照片(1-32)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今日完成承認事實,PW1, PW2盤問
明天 27/7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裁決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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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勞教報告正面,但指出被告人不適合勞教中心生活(medically unfit)。前僱主李先生撰寫的求情信,表示滿意被告的工作表現,並樂意再僱用被告,表示會為他保留原有職位。而被告人勤奮上進,孝順父母,只是因為家庭經濟問題,無法在美國繼續升學。
--------------------------
📌辯方律師提供6個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

HCMA 73/2011 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在落馬洲口岸衝關,他嘗試在環保袋內取出涉案的刀,判監2月,上訴後改判14日監禁

HCMA 609/2007
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用槌仔追打控方證人一,判即時監禁3日

FACC8/2019 關迦曦案
被控管有爆炸品,案件雖然不涉及刑期上訴,但案中被告在示威現場管有16個共重1公斤煙,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經過原訟庭及終審庭審訊,均無指出原審判刑過輕。

WKCC3440/2019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伸縮棍,認罪後判即時監禁6星期

另外,被告在2019年11月底,因在本案保釋期間,被律政師檢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用信用卡購買彈珠丫叉物品,該案件在2月撤控。被告因此還柙7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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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法律的原則清楚,被告先前的羈留不會被扣減。但判刑時,裁判官應考慮有關情況,給予一定份量刑期扣減。加上被告剛被法官還柙14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受到失去2星期自由的刑罰。在刑罰方面,一個無刑事,有上進心。干犯本案或多或少是政治傾向問題,重犯機會甚低。

所以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應考慮被告還柙與本案的關係。辯方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案例,指出該案在判刑時,法官行使酌情權,在刑期中扣減被告曾經因其他無被定罪的案件而被羈柙的日子。

就重犯機會而言,被告背景清白,有上進心,正在讀書的大學生;不是悖禮犯義、以身試法、挑戰社會,無所事事的青年

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個改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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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今日16: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支士巴拿)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控方案情(詳見主問/盤問內容)......
(後補)

裁決:罪名成立‼️

法庭批准保釋候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裁判官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控方案情(詳見主問/盤問內容)
辯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威嚇下及因懼怕警員行使武力才招認。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而書面/錄影會面記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均有多處聲名及簽署作實。法庭認為若受到警員威逼利誘或感驚慌,就應配合警方工作。反之,被告在另一份口供有保持緘默,認為被告是選擇性地作招認,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也並不存在警員威嚇或利誘被告的需要。終裁定被告是自願作招認,並認為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一般事項,被告無犯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

被告指帶備P1,2(2支士巴拿)是方便買零件,他從小踩單車,對單車的性能及零件有認知,又指會自行維修(更換零件、單車噴漆)。然而怕買錯舊單車的螺絲帽,需從住所帶兩支士巴拿到港島區,屬有違常理之行為。

被告稱沒有計劃參加遊行,還沒有確認單車舖有否營業,又不確認舊同事有沒有上班,仍帶備更換衣物避免警方使用水炮車時射濕。仍然選擇從住所走到灣仔,也不致電單車舖及聯絡同事,有違常理。

被告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不接納其證供。

士巴拿是在背囊裏搜出,因此被告管有該物品並沒有合理辯解下使用。 P7,9 是自願作供均可呈堂,被告承認在混亂時使用士巴拿,作拆鐵欄及堵路之用,因此有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法庭裁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成立。‼️
——————————
辯方求情
今年20歲,案發時19歲,完成中四課程後到職訓局讀書。
七月踩單車時,與小巴相撞,意外斷了四條肋骨,並留院四日。辯方認為仍可採納社會服務令,因年輕人康復迅速,體力亦在恢復當中。而且在8月17日及31日分別要到兩間醫院複診。認為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索取感化報告。盼法庭人道上採用非監禁的刑罰,雖傷勢並非最嚴重及永久,但已留院四日於骨科及心胸外科。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報告。

呈上中學訓導主任求情信:正面,指被告品性馴良、樂於助人、師生關係良好。訓導主任在學校主管操行,都認為被告不是暴力,加上離校多年仍願意撰寫。
案情不算最嚴重,亦不是長時間的預謀。士巴拿不是特別製造,很多人家中都有。受社會事件的氣氛所影響。
考慮到21歲以下,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期是可取。
母親愛惜被告,每一次都出現。
案發超過半年,如非遇到疫情三月會結案。
被告有悔意執行社會服務令。
—————————————
回應求情
法庭認為案件嚴重,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但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仍在康復之中。又指社會服務令未必能反映控罪嚴重性,但應根據案情及身體狀況作調整。考慮到身體狀況,現階段不會還押被告候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5日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速報: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已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不重述。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崔官指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供稱也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崔官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

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1:企圖謀殺 (斬何妖)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控罪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及後質疑控罪2的受害人是錯誤的
控方指案件受害人已於6月提堂時修改

案件將稍作押後,以供控辯雙方確認控罪2受害人,預計11點30再開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6屯門 #提訊日

👤董(30)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傷人19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上午傷人對象仍是何君堯,下午更改了)

不認罪

控方確認無須初級偵訊,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詳情後補

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20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績審。
(詳情將於控證完畢後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辯方證人(D3 及 處理片段嘅律師行文員) 作供完畢

案件將押後至10月5日 1500,控辯雙方需於9月14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
2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申請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判刑、裁決理由

--------------------------
在8月6日罪名成立,等候上訴期間獲准保釋。

今天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要求法庭撤回「交出旅遊證件」,因辯方未準備好文件,法庭今天無法處理申請

押後至9月8日14:30再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3) 阻礙公職人員(D3,已撤控)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員「A」執行公務

(4)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板手(士巴拿)

(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梁(1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今日將處理4項事件
1) 首案D3上庭已撤回控罪,需處理D3的訟費申請。


裁判官最終批准訟費申請

2) 兩宗案件將會合併
控辯雙方不反對合併,合併後梁(16)會成為D3

3)控方申請匿名令( PW1-PW6 )
禁止披露令及審訊期間會為證人提供屏風及特別通道

裁判官經休庭考慮後,最終批准申請

4) 答辯
3名被告就4項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押後至 9月22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灣仔 #申請

趙(22)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背景:
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其後曾申請取消撤銷「交出旅遊證件」的保釋條件,但因未準備好文件押後至今再處理。

辯方提出撤回早前申請,並放棄上訴,申請撤銷擔保

‼️被告還押懲教署服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瑞士籍手足(74) #審訊 ( #1004中環 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258休庭,1430再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瑞士藉記者 #1004中環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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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的書面陳詞,尤其對PW1藺楠可信性的質疑有幾點回應。控方指被告與PW1的交涉非常短暫,而且被人包圍,正處於危險狀況,即使描述受驚的細節有誤亦可理解,不影響證人可信性。辯方指PW1藺楠無向警員提及受驚,而被告無意圖令意外發生,但控方在本控罪並不需證明其意圖,因為即使無意圖,亦不代表行為沒有協助他人犯罪

另外,控方不接受辯方認為被告沒有阻塞通道的說法

--------------------------
🎗辯方就證人可信性補充:
控方有意降低(downplay)藺楠在現場的所作行為。首先,他聲稱當時在參觀遊行,並高叫「我是中國人」之類的口號,在面對群眾時沒有選擇跟隨同行友人離開,反而與在場人士對峙,有自信地面對威脅,行為與控方所說的受驚完全相反。

PW1藺楠大型跨國企業工作,可以合理地推斷他應相當聰明,對社會環境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實在難以相信他不知道在示威現場高呼「我是中國人」會刺激在場人士。雖然在香港享有言論自由,但同時他亦要為自己特立獨行的行為帶來的後果負上責任

📌辯方指出,如果被告有意擋路就不會走到角落,而是在路中心攔住藺楠

👩‍⚖️裁判官質疑,不管阻擋了多久,雖然被告可能沒有意圖,不過事實上的確有關門的動作……妄顧後果亦構成魯莽

🎗辯方回應,被告行為的魯莽成份很少,並不夠支持任何刑事控罪。除非被告有持續性地阻擋PW1藺楠離開的行為,否則不能證明被告當時有犯罪意圖地協助罪犯。而現有證據只證明被告有短暫阻擋門口。但是,若PW1無意離開,被告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構成阻擋……而當時亦有人成功從門口離開。

另外,在場人士沒有違法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當時PW1藺楠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離開,二是調頭回應與示威者對峙。而在場人士儘管不禮貌,但仍有保持距離。被告的裝扮亦沒有嘗試隱藏身份,控方根本沒有證據把被告與犯罪者拉上關係


🛑總結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對PW1的毆打有關。辯方律師舉例,在劫案發生時,站在附近的人不等於為劫匪把風。控方並沒有充份理由證明被告有阻擋他人離開的意圖,更遑論協助罪犯。

--------------------------
🟢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13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
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8鰂魚涌 #裁決

盧(27)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案情: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制服。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速報~
裁判官信納PW1-6作供,裁定被告罪成,需要還押

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10月2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441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9
1507 控方覆問
1508 控方又再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出庭,明天093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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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得知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用咗本案今日個直播配上今日東區法院送車live, 而旁述亦只記叫人like share, 無提到車上並非本案手足。
本台現特此澄清,本案七名被告均獲得保釋(同案另外兩人未有到庭應訊) 。

東院近海,海風吹埋黎好凍,旁聽師請著多件衫保暖。同時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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