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縱火,並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罪作交替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17至20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交替控罪則指,曾涉於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保管或控制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和2個點火器。
背景:
警方接獲線報於19年10月在大埔截查可疑車輛時,發現一輛沒有載客的的士上有汽油彈、汽油及點火器。被捕後稱受相熟乘客所托,運送有關物品。警方隨後繼續埋伏,約一小時後截停一輛另一案件被告之私家車,搜獲松節水及油漆等物品。
被告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本年4月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改控。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期間還押。
是日聆訊:
由於被告正申請法援,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由於案情嚴重,亦可見刑罰會相當重,故拒絕本次保釋申請。
——
根據最新版本是日審訊案件列表,本案由原先安排的 #郭偉健法官,改委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理
兩項控罪最高刑罰或判終身監禁。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縱火,並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罪作交替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17至20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交替控罪則指,曾涉於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保管或控制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和2個點火器。
背景:
警方接獲線報於19年10月在大埔截查可疑車輛時,發現一輛沒有載客的的士上有汽油彈、汽油及點火器。被捕後稱受相熟乘客所托,運送有關物品。警方隨後繼續埋伏,約一小時後截停一輛另一案件被告之私家車,搜獲松節水及油漆等物品。
被告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本年4月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改控。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期間還押。
是日聆訊:
由於被告正申請法援,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由於案情嚴重,亦可見刑罰會相當重,故拒絕本次保釋申請。
——
根據最新版本是日審訊案件列表,本案由原先安排的 #郭偉健法官,改委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理
兩項控罪最高刑罰或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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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6月2日在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認罪🛑
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同意刑事定罪紀錄,呈上2封求情信及背景資料,亦呈上醫療報告
因梁過往紀錄,判刑時可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2)條「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相比第20(1)條最高可處監禁2年)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以及1981年《火器及彈藥條例》制訂的首讀及二讀,指出第20(2)條訂立時是為防止干犯例表上罪行時管有火器及彈藥,梁在案發時並非打算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請求法庭不考慮引用第20(2)條判刑。
控方播放追捕時AM8437的車頭錄影片段,並指P2現場發現彈匣內含22粒膠珠、P3在梁家中發現彈匣內含24粒膠珠。
控方亦呈上搜查梁手提電話時的對話截圖,指梁有意干犯例表上罪行。
胡雅文法官需時考慮判刑,押後再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6月2日在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認罪🛑
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同意刑事定罪紀錄,呈上2封求情信及背景資料,亦呈上醫療報告
因梁過往紀錄,判刑時可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2)條「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相比第20(1)條最高可處監禁2年)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以及1981年《火器及彈藥條例》制訂的首讀及二讀,指出第20(2)條訂立時是為防止干犯例表上罪行時管有火器及彈藥,梁在案發時並非打算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請求法庭不考慮引用第20(2)條判刑。
控方播放追捕時AM8437的車頭錄影片段,並指P2現場發現彈匣內含22粒膠珠、P3在梁家中發現彈匣內含24粒膠珠。
控方亦呈上搜查梁手提電話時的對話截圖,指梁有意干犯例表上罪行。
胡雅文法官需時考慮判刑,押後再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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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8上水
陳(16)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2項抗拒警務人員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
(1)暴動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並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0614
(4)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4201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區院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8上水
陳(16)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2項抗拒警務人員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
(1)暴動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並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0614
(4)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4201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區院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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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1:鄧(30)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A2:鄭(31)
A3:鄭(17)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A4:李(25)
A5:廖(17)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詳情:
(1)同被控於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同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就A1/3/5被告相關事宜:
法庭撤銷保釋,並發出拘捕令。
而充公擔保金事宜,基於自然公義,法庭會留待被告向法庭解釋。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A2/4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1:鄧(30)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A2:鄭(31)
A3:鄭(17)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A4:李(25)
A5:廖(17) 🛑現於深圳鹽田拘留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詳情:
(1)同被控於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同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就A1/3/5被告相關事宜:
法庭撤銷保釋,並發出拘捕令。
而充公擔保金事宜,基於自然公義,法庭會留待被告向法庭解釋。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A2/4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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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0九龍塘
韋(35)
控罪:
(1)-(5)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詳情:
(1)-(4)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
(5)被控於同日於同日在又一城1樓1號鋪Sift外,襲擊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E
(6)-(7)被控於同日於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離脫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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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合併案件
#1222中環
蕭(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高級督察 34135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 - - - -
A1:陸(20)
A2:梁(21)
控罪:
(1)A1-2暴動
A1-2同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A1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蕭(21)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A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三名被告均有法援申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合併案件
#1222中環
蕭(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高級督察 34135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 - - - -
A1:陸(20)
A2:梁(21)
控罪:
(1)A1-2暴動
A1-2同被控於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A1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蕭(21)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A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三名被告均有法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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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7旺角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延遲宵禁令開始時間獲批
(即宵禁時間為23-06)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意申請法援,並會敦促被告儘快入紙申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7旺角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延遲宵禁令開始時間獲批
(即宵禁時間為23-06)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意申請法援,並會敦促被告儘快入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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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A1:盧(23)
A2:王(46)
控罪: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1-2暴動
(4)A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修訂:更正控罪書英文版本typo)
(1)A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案件中的馬、陳、林、陳、劉、謝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馬/陳/林/陳/劉/謝案件合併。另外,兩名被告有意申請法援,辯方將會敦促二人儘快入紙申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A1:盧(23)
A2:王(46)
控罪: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1-2暴動
(4)A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修訂:更正控罪書英文版本typo)
(1)A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案件中的馬、陳、林、陳、劉、謝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A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馬/陳/林/陳/劉/謝案件合併。另外,兩名被告有意申請法援,辯方將會敦促二人儘快入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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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A1:馬(44)
A2:陳(25)
A3:林(27)
A4:陳(24)
A5:劉(33)
A6:謝(32)
控罪:
(1)A1-6暴動
(2)A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A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A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5)A2/3/5/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等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盧/王案件合併。D4律師稱今天才收到控方合併文件,而控方指轉介文件中已包含相關證據。法官問及兩案會否有就證據上有分別,如部份錄像沒有重疊等;D3律師表示認同,並要求澄清合併兩宗案件理據;控方回應指兩宗案件同時同地發生,並由同一隊警員在同一街口作出拘捕,兩案都是由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D3律師明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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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灣仔
A1:馬(44)
A2:陳(25)
A3:林(27)
A4:陳(24)
A5:劉(33)
A6:謝(32)
控罪:
(1)A1-6暴動
(2)A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A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A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5)A2/3/5/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等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盧/王案件合併。D4律師稱今天才收到控方合併文件,而控方指轉介文件中已包含相關證據。法官問及兩案會否有就證據上有分別,如部份錄像沒有重疊等;D3律師表示認同,並要求澄清合併兩宗案件理據;控方回應指兩宗案件同時同地發生,並由同一隊警員在同一街口作出拘捕,兩案都是由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D3律師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