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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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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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1/17]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案件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

1030
被告全數否認控罪
控方開案陳詞

1500
控方要求加控「非法集結」作「暴動」罪之交替控罪(即如告唔到暴動就會告非法集結)
法官與控方在暴動交替非法集結控罪的定義中理解有所不同。法官質疑如控方指事件已演化為暴動現場,如何交替控告眾被告非法集結、以及質問如法庭承認場面不足以構成暴動,需要什麼實斦証據構成非法集結罪名,要求控方再呈交詳細報告。

1545
傳召證人PW1灣仔分區活動管理組
辯方稱已簽同意事實,不用再重複,官:「咁不如算啦 !」
辯方再播CCTV叫證人指出街道名稱,官指出眾人已知,不要浪費時間。

1615
控方繼續開案、控方證物陳詞。

案件明日續審。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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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PW5 49914
警署警長 吳國豪(音)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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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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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傳召證人PW5 49914
警署警長 吳國豪(音)作供
觀看從水泡車各鏡頭錄影片段。

1148開庭 準備傳召證人 PW6
警員 13970, 播放器材出現問題,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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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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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是日審訊結束

由於明天其中一位代表律師須出席另一法庭,因此明天審訊暫停一天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0930區域法院第卅九庭續審
各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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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4/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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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休庭15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4/17]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A5:社工 陳虹秀 表證不成立 罪名不成立,即時撤銷控罪🎊
其餘被告表面証據成立。

休庭15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1日 星期三】下午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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