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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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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GO 6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林泰金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控方將傳召4位警員作控方證人,並有錄影片段

雙方承認事實(P5):
1. 2019年10月1日警務督察林泰金在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即日出院
2. 林泰金的急症室醫療報告 (P6),中文譯本 (P6A)
3. 呈堂閉路電視片段真確,未受干擾及修改
4.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5. 背包內搜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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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讀出承認事實

09:58
傳召控方證人一林泰金,宣誓作供

🛑 控方主問:
當時逮屬水警總區,由06:30開始當值至行動完結為止。職級為小隊副指揮官,小隊有41人,當值時身穿防暴裝備。有傳令員16869在旁協助。當日負責在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推進,掃蕩非法集結人士……問:講下當日18:02發生咩事

林泰金要求睇記事册,因涉及時間……辯方反對,指事務律師於今年1月10日已要求控方提交所有文件證供,但未收到記事册,相信控方也是剛得知警員有記事册,要求證人林泰金留下記事册,供控辯雙方暫時休庭檢閱。

崔官:證人要求睇記事册,關注辯方有反對,我明白作供唔係考記憶,但現階段唔應該依賴記事册作證供,或者辯方先睇下記事册內容,睇下有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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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辯方不介意證人睇返18:02的記項記錄(page 12, 第4行)

在柯布連道發出非法集結警告,然後進入莊士敦道譚臣道位置,再俾非法集結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之後與第4小隊會合。在軒尼詩道見到有多名黑衣示威者非法集結,他們戴上頭盔、豬嘴,現場有人舉傘,掟汽油彈,用雜物堆成路障。因為他們行為會危及在場人士安全,所以用催淚彈驅散。

小隊繼續推進到莊士敦道與軒尼詩道交界,左邊係加德士油站。有速龍隊員從我後方跑上前拘捕示威者。18:10,我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跑上前支援,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

示威者人群轉身往銅鑼灣方向散開,其中一人往灣仔方向,手持棍狀物件,似乎想襲擊制服示威者的速龍隊員
==========
🛑
因拘捕及「襲擊」過程涉及爭議,且有4名證人作供,細節待控方案情完成後公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控方證人三 沙展51699 鍾德明,刑事應變小隊D大組

在控方主問期間,鍾警長確認當日林泰金在環境混亂的街上,戴上豬嘴講述事發經過。(希望可以用聽唔清楚,解釋矛盾證供)

辯方認為上述問題不妥當,要求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以書面方式呈交PW3口供,避免控方在主問期間引導證人,向證人補充案情,或藉此補救其他證人口供可信性

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PW3探員鍾德明(音),在當日20:05補錄書面證供:「大約18:13,當時他與隊員正沿軒尼詩道追捕於上址進行非法集結的罪犯……忽然被人從後推他近腰位置,受害人跌倒後隨即起身向後望,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PART 2 (PART 1 here)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案情缺乏基本的事實,出現瞎子摸象情況。控方依賴PW2及林泰金的作供,但兩人都無法講出林泰金受襲經過。

辯方認為PW3及4的證供誠實可靠。PW3是本案獨立證人,亦不是與林泰金駐守同一警區,也不認識林督察,無偏私的理由。相反,PW2在宣誓作供時,承認曾修改記事册。所以辯方認為PW3的案情敍述最接近真相。

PW4直認不能從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中,確認被告人,只是根據被告人特徵,推斷片中人是被告。同意片段中看不見有特別事情發生,或之前有人追住林泰金,承認當時有衣著與被告相似的人,相反,PW1&2卻否認以上陳述。

受襲的林泰金督察,並無見到自己受襲經過,只描述被觸碰後情況。在主問下聲稱「眼尾見到有黑衣人身影出現」,且有向PW3講案發經過。盤問時承認「唔知俾咩撞到我」,強調自己無跌倒,被告無逃跑,距離觸手可及。但PW3作供否認他們距離觸手可及,指他們相距約1至2米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說法與PW2作供時聲稱相距45cm,大相逕庭。而PW2在盤問時亦承認觀察不連貫。

PW2指被告有「指向性」地衝撞林的背部,當刻情況兵荒馬亂,背部範圍大但他未能看到觸碰點,因此質疑其觀察。
PW2常用「我憑我嘅感覺」作供,欠缺事實真確性。辯方又質疑2位證人對PW1與被告距離的說法。PW2先後更改供詞:30厘米,到一個身位約45厘米,可見他不清楚案發經過。

PW2在案發前長時間當值,未有休息,質疑其集中力及精神狀態。PW2混淆灰色短褲為黑色短褲,觀察短暫不足,且不準確。

PW2指沒有跌低沒有企起身跟PW3敘述不一。PW2指沒有追截被告,跟當晚PW1所敘述的版本不同。3名證人皆不確認被告襲擊的方向,沒有事實的根據。

PW2在記事冊紀錄與供詞有異,承認自己從5米更改至3米,為增加自己的可信可靠性,又直認無加簽為疏忽行為,因此辯方質疑就算供詞誠實也未必可靠。

PW2作供與沒有爭議的影片有很大出入,他直指控被告卻欠缺詳情,而更改記事冊一事可見他不可信。PW2只能堅持有推撞背部一點,未有整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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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7月22日16:00宣讀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接納PW1,2,3 證供及被告口頭招認,不接納被告庭上作供。指PW1,2,3證供無關鍵性矛盾,在庭上已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經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要求索取勞教所報告,8月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送車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背景資料 (立場新聞 23.APR.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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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唔得閒打,今晚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審訊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0年8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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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法庭已充分考慮3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在此重覆所有證供。控方依賴被告於案發現場警誡下的口頭招認「d野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辯方反對該口頭招認被納入證供,因被告在被捕時曾被警員毆打,而且控方證人二並無警誡被告,或向被告解釋權利。(詳情:特別事項)

證據評估與分析
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屬混合陳述,本席可就入罪的陳述給予絕對的比重,而不給予脫罪陳述任何比重。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一站在黑衣人旁,理應見到黑衣人噴自己,控方證人一稱沒有目睹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亦無留意被告手上有沒有物品;控方證人二指被告轉身右手舉高後有霧噴出。本席認為,在追捕黑衣人時,沒有細心觀察黑衣人的一舉一動,亦可理解。

辯方指控方證人二、三就押解被告上警車時間的分岐,意味牠們押解的不是同一人。本席考慮控方證人二、三的證供,認為並無關鍵性的分岐。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與各控方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合力押解被告上車),亦拍到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情況。所以,辯方指兩人押解的是不同人士,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

本席小心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牠們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誠實可靠,接納牠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指,在遏止警員期間,被至少2名警員從後㩒低用警棍打頭及手,期間被告用手護頭。然而,他的驗傷報告反映頭部有瘀、血腫及觸痛,右手腕亦有觸痛,傷勢與一路被最少2名用警棍打頭及手並不吻合。被告解釋警員用棍擊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本席認為,被告被2位警員㩒在地上一路用棍打頭,同時有默契地不是很大力打,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因被告證供存內在不可能性,本席拒絕接納其證供,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各控方證人已在庭上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根據牠們的觀察,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曾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
🟢裁定控罪(1)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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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2)、(4)法庭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本席裁定胡椒噴霧、煙霧餅為攻擊性武器,辯方亦無爭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上述的攻擊性武器

🛑控罪(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依賴被告「招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續審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支士巴拿)

押後至8月11日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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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 警員13299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1);警署警長46354以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控罪2)同時拘捕被告。
⁃ 證物
P1 (唔記得)
P2 灰色背囊
P3 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蓮花
P4 紙盒
P5 紙盒內的95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蒺藜
P6 已剪裁的透明軟膠管
P7-P8 總督察33816撰寫的2份武器專家報告
P9 衣物+背囊內物品的照片(1-32)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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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完成承認事實,PW1, PW2盤問
明天 27/7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續,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裁決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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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勞教報告正面,但指出被告人不適合勞教中心生活(medically unfit)。前僱主李先生撰寫的求情信,表示滿意被告的工作表現,並樂意再僱用被告,表示會為他保留原有職位。而被告人勤奮上進,孝順父母,只是因為家庭經濟問題,無法在美國繼續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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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提供6個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

HCMA 73/2011 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在落馬洲口岸衝關,他嘗試在環保袋內取出涉案的刀,判監2月,上訴後改判14日監禁

HCMA 609/2007
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用槌仔追打控方證人一,判即時監禁3日

FACC8/2019 關迦曦案
被控管有爆炸品,案件雖然不涉及刑期上訴,但案中被告在示威現場管有16個共重1公斤煙,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經過原訟庭及終審庭審訊,均無指出原審判刑過輕。

WKCC3440/2019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伸縮棍,認罪後判即時監禁6星期

另外,被告在2019年11月底,因在本案保釋期間,被律政師檢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用信用卡購買彈珠丫叉物品,該案件在2月撤控。被告因此還柙7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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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法律的原則清楚,被告先前的羈留不會被扣減。但判刑時,裁判官應考慮有關情況,給予一定份量刑期扣減。加上被告剛被法官還柙14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受到失去2星期自由的刑罰。在刑罰方面,一個無刑事,有上進心。干犯本案或多或少是政治傾向問題,重犯機會甚低。

所以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應考慮被告還柙與本案的關係。辯方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案例,指出該案在判刑時,法官行使酌情權,在刑期中扣減被告曾經因其他無被定罪的案件而被羈柙的日子。

就重犯機會而言,被告背景清白,有上進心,正在讀書的大學生;不是悖禮犯義、以身試法、挑戰社會,無所事事的青年

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個改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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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今日16: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支士巴拿)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控方案情(詳見主問/盤問內容)......
(後補)

裁決:罪名成立‼️

法庭批准保釋候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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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控方案情(詳見主問/盤問內容)
辯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威嚇下及因懼怕警員行使武力才招認。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而書面/錄影會面記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均有多處聲名及簽署作實。法庭認為若受到警員威逼利誘或感驚慌,就應配合警方工作。反之,被告在另一份口供有保持緘默,認為被告是選擇性地作招認,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也並不存在警員威嚇或利誘被告的需要。終裁定被告是自願作招認,並認為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一般事項,被告無犯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

被告指帶備P1,2(2支士巴拿)是方便買零件,他從小踩單車,對單車的性能及零件有認知,又指會自行維修(更換零件、單車噴漆)。然而怕買錯舊單車的螺絲帽,需從住所帶兩支士巴拿到港島區,屬有違常理之行為。

被告稱沒有計劃參加遊行,還沒有確認單車舖有否營業,又不確認舊同事有沒有上班,仍帶備更換衣物避免警方使用水炮車時射濕。仍然選擇從住所走到灣仔,也不致電單車舖及聯絡同事,有違常理。

被告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不接納其證供。

士巴拿是在背囊裏搜出,因此被告管有該物品並沒有合理辯解下使用。 P7,9 是自願作供均可呈堂,被告承認在混亂時使用士巴拿,作拆鐵欄及堵路之用,因此有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法庭裁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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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今年20歲,案發時19歲,完成中四課程後到職訓局讀書。
七月踩單車時,與小巴相撞,意外斷了四條肋骨,並留院四日。辯方認為仍可採納社會服務令,因年輕人康復迅速,體力亦在恢復當中。而且在8月17日及31日分別要到兩間醫院複診。認為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索取感化報告。盼法庭人道上採用非監禁的刑罰,雖傷勢並非最嚴重及永久,但已留院四日於骨科及心胸外科。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報告。

呈上中學訓導主任求情信:正面,指被告品性馴良、樂於助人、師生關係良好。訓導主任在學校主管操行,都認為被告不是暴力,加上離校多年仍願意撰寫。
案情不算最嚴重,亦不是長時間的預謀。士巴拿不是特別製造,很多人家中都有。受社會事件的氣氛所影響。
考慮到21歲以下,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期是可取。
母親愛惜被告,每一次都出現。
案發超過半年,如非遇到疫情三月會結案。
被告有悔意執行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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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求情
法庭認為案件嚴重,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但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仍在康復之中。又指社會服務令未必能反映控罪嚴重性,但應根據案情及身體狀況作調整。考慮到身體狀況,現階段不會還押被告候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5日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