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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反修例運動至今,坊間傳聞不絕。
希望大家於亂世中,亦能保持冷靜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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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3名少年於10月21日涉用噴漆塗污荃灣港鐵站及政府合署招牌,遭便衣警制服及拘捕。3人各被控兩項刑事毁壞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辯方律師在庭上投訴,其中一名13歲少年被捕後,警方明知其母親正趕往警署,卻在無警誡及無成年人陪同之下向少年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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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隊內部的錄取口供指引《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警務人員如要接見兒童或 16 歲以下的青少年(不論是否涉嫌犯罪),在可行情況下 應盡量安排一名家長或監護人在場,不然,亦應在一名非警務人員並與該名兒童或 青少年性別相同的人士面前會面。

《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亦指明,在有些情況下,上述安排未必經常可行,其中可能包括下述情況:

(a) 警方在該名兒童或青少年犯案的一刻或偶然間碰上而當場將他逮捕,需要立刻查問經過;

(b) 未能聯絡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或其父母或監護人拒絕前往警方進行會見的地方;

(c) 延遲聯絡該名兒童或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會拖延展開查問的時間,以致日後警方如試行將兒童或青少年的任何招認口供呈堂作證時,可能因延誤查問而遭受指摘

(d) 其父母或監護人可能是被控一方,例如被控以亂倫或虐待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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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表示,「可行情况下」意指警方應用盡所有可行方法,例如不停打電話聯絡被捕人父母,如被捕人父母的電話一直打不通,或者父母都不在港,警方也可考慮安排教師或社工陪同作供。

#法律小知識

Source: 《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https://ia802805.us.archive.org/21/items/RulesAndDirectionsForTheQuestioningOfSuspectsAndTheTakingOfStatements/Rules%20and%20Directions%20for%20the%20Questioning%20of%20Suspects%20and%20the%20Taking%20of%20Statements%E6%9F%A5%E5%95%8F%E7%96%91%E7%8A%AF%E5%8F%8A%E9%8C%84%E5%8F%96%E5%8F%A3%E4%BE%9B%E7%9A%84%E8%A6%8F%E5%89%87%E5%8F%8A%E6%8C%87%E7%A4%BA.pdf
、明報
已核實消息

有網民發起於(30/10)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要求交代屯門一帶傳出刺鼻不明氣體一事,防暴警在驅散期間進入居屋兆軒苑逸生閣大堂,截停在場所有人,其間拘捕近20人。期間有人蹲下並雙手放頭,亦有居民拍攝到有人要面壁跪下。

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在(10/9)例行記者會上,指出警方為了要確保安全,不知道市民身上會否有其他武器,因此在警員要求蹲下時,市民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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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察通例》44章人身搜查的指引原則, 由於搜查可能被視作侵犯個人尊嚴、私隱及受憲法所保護的人權,故搜查範圍應根據當時環境視乎個別情況而定。警察應盡可能以有禮貌的態度進行搜查,並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

大律師黃宇逸指出,警員截查時,如果懷疑受查人藏有攻擊性武器會攻擊人,或擔心對方逃走,可要求對方蹲下或雙手放頭,但一般截查,則看不到有合理理由要求被查的人蹲下或雙手放頭,如果警員要求被查的人跪下,更帶有侮辱成分。 

#法律小知識

Source: RTHK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79894-20190910.htm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89280-20191031.htm
明報 https://bit.ly/2PF19P0
警察通例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pgo/tc/Cpgo04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