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今天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
🟢 10:32 開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今天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
🟢 10:32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服刑5個月 #傷人19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
📌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①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斷尾指未段的指骨,而非近手腕出現distal radius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手指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② 原審裁判官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未有具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大力向事主頭部揮拳,而沒有提及形容力度有多大,亦沒有具體指出實際的接觸點。
因此,事主手指可能單單因為抵擋時觸及舊患而斷裂,不能證明上訴人有造成傷害的意圖,行為只屬於普通襲擊的犯罪接觸。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
👨⚖️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
🟢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公佈。
【詳盡理由18:00左右更新】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服刑5個月 #傷人19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
📌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①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斷尾指未段的指骨,而非近手腕出現distal radius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手指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② 原審裁判官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未有具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大力向事主頭部揮拳,而沒有提及形容力度有多大,亦沒有具體指出實際的接觸點。
因此,事主手指可能單單因為抵擋時觸及舊患而斷裂,不能證明上訴人有造成傷害的意圖,行為只屬於普通襲擊的犯罪接觸。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
👨⚖️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
🟢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公佈。
【詳盡理由18:00左右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
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繼而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分岐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果觀察不準確,警員是否有合理原因而截停上訴人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被告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截停轉身時才見到警員。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裁定上訴證供不可信。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罪行性質是同類案件低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有人過馬路。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線。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
--------------------------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
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繼而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分岐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果觀察不準確,警員是否有合理原因而截停上訴人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被告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截停轉身時才見到警員。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裁定上訴證供不可信。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罪行性質是同類案件低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有人過馬路。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線。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
--------------------------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2日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4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09:4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提訊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09:4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