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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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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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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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馬(23) ‼️已還押18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些物品損壞財產。


報告指被告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而感化官報告指被告沒有反省過錯,亦同指被告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非法集結

D1:黃(17)
D2:鄭(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集結

D1:
控方表示願意對第一被告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批准被告以$1000十二個月的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D2:
辯方基於被告的過去及病歷,希望把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及社會報告,再與控方作出相討。

法庭認為8星期的押後並不足以讓律政司就報告作相關決定,因此決定把案件押後10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判刑
#襲警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戚(17)
D2:張(18)
D3:張(19)

控罪

D1: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近園林區,襲擊警員劉錦華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速報:

D1:3個月+6個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D2:9星期監禁❗️❗️
D3:9星期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陶(20) #1111旺角
🛑已還押15天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控罪4: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被告人在本年2月9日被法庭裁定控罪2-4罪名成立,法庭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並訂在今天進行判刑。

裁決理由及審訊索引
——————————
判刑速報:
控罪2:更生中心‼️
控罪3:更生中心‼️
控罪4:更生中心‼️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全部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和被告作供不再重複)
PW1的證供清晰合理,清楚指出八達通銀包身份證等個人物品不在背囊,對於自己不清楚的事情不會誇大其詞,直認不知道。辯方指控他向被告搜身前沒有披露警員身份,PW1否認,認為PW1的說法合理,行使搜身前披露警員身份可令被告更合作,一個人不會讓陌生人隨意搜身,PW1為了令搜身過程順利,沒必要不披露警員身份。至於PW1對被告行使武力,不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法庭認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簡單直接,接納他的證供。

被告的作供有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既然他說到達現場時以為示威已散去,有陌生人來他身邊傾計,理應他應該提高警覺,把背囊交給他亦應該拒絕。他打開背囊見到有非法物品,因為怕現場有CCTV所以帶走背囊搭地鐵回家。如果他知道現場有CCTV,應該可以拍到有人把背囊交給他的情況,搭地鐵回家只是增加他被截查的風險,法庭認為他的說法不合理,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1曾經指控被告有逃走的動作,但法庭不會就此對被告作出不利推測。
(施官用了一些時間解釋「損壞」和「財產」的法律定義,略)
控方就控罪只需證明被告管有那些物品或會在將來使用,可用作摧毀財產。法庭認為被告雖聲稱參與和平示威,但持有該些物品和防護用具,出現在包圍警署的場合,不可能是巧合。

控罪一,被告管有載有易燃物體的膠樽和空啤酒樽,辯方律師液體不足以分進兩個樽以制作汽油彈,但他不是專家證人;辯方又稱被告身上沒有打火機,但現場附近已是商場,打火機可在便利店輕易購入。法庭考慮整體環境證供,唯一推論是被告參與示威並在有需要時使用該些物品,目的是損壞財產。

控罪二,控方沒有證明膠索帶的用途,但被告身上的噴漆可作塗鴉,損壞公物對社會表達不滿;鎚子亦明顯可用作損壞財產。

在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作供下,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持有該些物品,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控罪一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準備今年考DSE,雖然過去一年都是網上授課,他仍然努力補習和補課追回進度,目標是升上大學。被告沒有案底,亦沒有涉及其他案件的調查中。兩位老師為被告寫了求情信,今天亦有到場支持。信中提及被告是受教、和同學相處融洽、品性善良的人。在家亦孝順,幫忙打理家務,尊敬長輩,相信他未來可為社會作貢獻。

案情方面,控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物品,物品亦未經拼湊 (即汽油彈原料未組合)。控方指稱被告可能破壞警署,但事實上沒有發生,被告被搜查位置和警署有一段距離。被告沒有蒙面,亦沒有戴住意圖掩飾身份的物品。被告已汲取教訓,事件對他打擊重大,重犯機會低,案情亦與他性格不符,是單一事件。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八達通和iphone歸還被告,其餘實物充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於施祖堯裁判官席前的簡易裁決理由
========
院舍報告顯示被告身心皆適合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背景報告顯示其由細到現在都是有良好品格。

裁判官指出上訴庭案例指出接受法庭裁決,不能視為真誠悔意,故向辯方律師查問被告是否承認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得到指示被告承認。

速報
控罪一,二: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按:師弟妹們請你們謹記初心,記得寫信比佢,唔好放棄,我地做嘅事係岩架。對唔住,係我地無能令到你地身陷險地。

再按:而家更生中心如果乖乖地嘅話,都尚算還好,不要太擔心,最緊要,記住佢,唔好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