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
🛑D1承認控罪(6)🛑
辯方會嘗試聯絡D3在一小時內出席,如D3屆時仍未出席,控方會向法庭申請拒捕令。
裁判官詢問其他被告是否可以在D3缺席下繼續進行聆訊,辯方表示影響不大。不過控方表示開庭前才得悉D1認罪,需要時間整理文件,現休庭至1015。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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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承認控罪(6)🛑
辯方會嘗試聯絡D3在一小時內出席,如D3屆時仍未出席,控方會向法庭申請拒捕令。
裁判官詢問其他被告是否可以在D3缺席下繼續進行聆訊,辯方表示影響不大。不過控方表示開庭前才得悉D1認罪,需要時間整理文件,現休庭至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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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袁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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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袁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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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3/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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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1代表律師續盤問PW2警員23979鄺建發(音)
-PW2警員23979作供完畢-
PW 3女警24016詹善文(音)作供
D1及D4代表律師盤問完畢
-PW3女警24016作供完畢-
午休,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3/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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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1代表律師續盤問PW2警員23979鄺建發(音)
-PW2警員23979作供完畢-
PW 3女警24016詹善文(音)作供
D1及D4代表律師盤問完畢
-PW3女警24016作供完畢-
午休,144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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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PW6女警18372蘇昭惠(音)
PW7女警19500
PW8女警25225
作供完畢。
D1法律代表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警員18372的口供 MFI5、 警員19500的口供MFI6、警員25225的口供MFI7,相信控方亦同意將警員15039的口供作65b方式處理,暫列作MFI8。
如需答辯,D1傾向不會出庭作供,D2傾向會出庭作供,D4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證人已全部傳召,尚需刪改草圖描述,完結控方案情。
D4法律代表提出需要盤問為D4錄口供的警員,希望與控方相討除傳召證人外更快的處理方法。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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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6女警18372蘇昭惠(音)
PW7女警19500
PW8女警25225
作供完畢。
D1法律代表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警員18372的口供 MFI5、 警員19500的口供MFI6、警員25225的口供MFI7,相信控方亦同意將警員15039的口供作65b方式處理,暫列作MFI8。
如需答辯,D1傾向不會出庭作供,D2傾向會出庭作供,D4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證人已全部傳召,尚需刪改草圖描述,完結控方案情。
D4法律代表提出需要盤問為D4錄口供的警員,希望與控方相討除傳召證人外更快的處理方法。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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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現時25)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口述結案陳詞, 7月7日12:00前控方需交書面陳詞,7月14日12:00前辯方需交書面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現時25)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口述結案陳詞, 7月7日12:00前控方需交書面陳詞,7月14日12:00前辯方需交書面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結案陳詞
🌟有關第一被告:
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爭議點:
1. 第一被告有無做過上述行為(非法集結/只站在現場)
2.事實爭議:法庭是否接納該一名女警證供
3.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證明被告人腳踢、滾動、翻動、扭動(官指出被告一連串動作,包括:不讓女警上手扣/是否願意行)是否構成拒捕,目的只在於防止走光
⏱時間點:
階段1. 拒捕至制服
階段2. 制服至上手扣
階段3.上手扣至整件事結束
辯方:
1. 控方沒有指出現場嘈吵,場面混亂,2. 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被告人知曉自己將會被拒捕
3. 控方證人(女警)證供是不可信
🌟有關第二被告
辯方指法庭應拒絕接納證人證供,原因有3個:
1. 地點在證供上有出入
2. 沒有特別理由留意第二被告
3. 追捕過程是否一直留意到第二被告是同一人
第二被告並沒有作出鼓勵行為(鼓動現場人士叫口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證人證供無法講出)
🌟第四被告
1.證供存有疑點
2.證人承認追捕第四被告的過程中視線有斷開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結案陳詞
🌟有關第一被告:
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爭議點:
1. 第一被告有無做過上述行為(非法集結/只站在現場)
2.事實爭議:法庭是否接納該一名女警證供
3.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證明被告人腳踢、滾動、翻動、扭動(官指出被告一連串動作,包括:不讓女警上手扣/是否願意行)是否構成拒捕,目的只在於防止走光
⏱時間點:
階段1. 拒捕至制服
階段2. 制服至上手扣
階段3.上手扣至整件事結束
辯方:
1. 控方沒有指出現場嘈吵,場面混亂,2. 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被告人知曉自己將會被拒捕
3. 控方證人(女警)證供是不可信
🌟有關第二被告
辯方指法庭應拒絕接納證人證供,原因有3個:
1. 地點在證供上有出入
2. 沒有特別理由留意第二被告
3. 追捕過程是否一直留意到第二被告是同一人
第二被告並沒有作出鼓勵行為(鼓動現場人士叫口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證人證供無法講出)
🌟第四被告
1.證供存有疑點
2.證人承認追捕第四被告的過程中視線有斷開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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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竹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竹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速報:
🔴D1 控罪一,二 成立🔴
🔴D2 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三早前已認罪🔴
🟢D4所有控罪不成立🟢
D1,D2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日於屯門裁判法庭第七庭進行求情和判刑。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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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控罪一,二 成立🔴
🔴D2 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三早前已認罪🔴
🟢D4所有控罪不成立🟢
D1,D2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日於屯門裁判法庭第七庭進行求情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05天水圍 #判刑
D1:李(22)
D2:莫(24)
控罪:
D1: 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裁決結果
速報
D1: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1個半月
控罪6 :罰款$3000
控罪1與2分期執行
D2:
監禁1個半月
認罪扣減1/3至監禁1個月
#李志豪裁判官
#0805天水圍 #判刑
D1:李(22)
D2:莫(24)
控罪:
D1: 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裁決結果
速報
D1: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1個半月
控罪6 :罰款$3000
控罪1與2分期執行
D2:
監禁1個半月
認罪扣減1/3至監禁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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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已認罪‼️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已認罪‼️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提堂,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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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提堂,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