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0706屯門 #提訊
A1 林卓廷(43)
A2 許智峯(38)
A3 曾(28)
A4 鍾(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A2已於2020年11月30日潛逃,法庭發出拘捕令,至於是否充公保釋金有待決定。
A3無須答辯。
A4申請法援中,申請押後。
保釋事宜:
A1轉擔保人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李慶年法官
#0706屯門 #提訊
A1 林卓廷(43)
A2 許智峯(38)
A3 曾(28)
A4 鍾(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A2已於2020年11月30日潛逃,法庭發出拘捕令,至於是否充公保釋金有待決定。
A3無須答辯。
A4申請法援中,申請押後。
保釋事宜:
A1轉擔保人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9)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各被告法援已批,但有待控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片段給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9)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各被告法援已批,但有待控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片段給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