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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已有)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10:00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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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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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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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前覆核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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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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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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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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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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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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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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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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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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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方有2份私家醫生報告,但上次法庭沒指令指示辯方存檔法庭,法庭這次指示了。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因有醫生會再次檢閱報告,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審訊。
控方透過感化官,為被告索取2份政府醫生的精神科報告,2份報告內容有些少差異,2位政府醫生無機會參考控方2個私家醫生的意見。
控方邀請法庭再為被告索取政府醫生報告,讓政府醫生有更多指示,思考私家醫生的意見,及有與被告會面的機會。
法庭指這樣是沒完沒了的做法,辯方解釋指醫生可能未夠詳盡。
辯方有刑事訴訟條例第75a/76條申請。
法庭提醒使用此條例,不代表整件事完結。控方解釋被告不是有精神問題,是智力問題。
控方呈上HCCC367/2015案例,提及第76條,法庭有各種權限可以決定如何去處理,指出本案被告不是有精神病。
辯方指不解為何控方還堅持要再索取2位政府醫生的報告,希望法庭考慮清楚準則及是否必要。
辯方申請給予機會去回應。
控方律師指由於早期不是她負責此案,不清楚早期的醫生報告的缺漏,所以希望再次尋找此2個專家。法庭指控方此做法是多餘,希望控方對法庭的申請事項更清晰。
========================
1130休庭等控辯雙方商討日期
(半個庭都坐唔滿,約30個位只有幾個人旁聽)
(日期稍候補上)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方有2份私家醫生報告,但上次法庭沒指令指示辯方存檔法庭,法庭這次指示了。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因有醫生會再次檢閱報告,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審訊。
控方透過感化官,為被告索取2份政府醫生的精神科報告,2份報告內容有些少差異,2位政府醫生無機會參考控方2個私家醫生的意見。
控方邀請法庭再為被告索取政府醫生報告,讓政府醫生有更多指示,思考私家醫生的意見,及有與被告會面的機會。
法庭指這樣是沒完沒了的做法,辯方解釋指醫生可能未夠詳盡。
辯方有刑事訴訟條例第75a/76條申請。
法庭提醒使用此條例,不代表整件事完結。控方解釋被告不是有精神問題,是智力問題。
控方呈上HCCC367/2015案例,提及第76條,法庭有各種權限可以決定如何去處理,指出本案被告不是有精神病。
辯方指不解為何控方還堅持要再索取2位政府醫生的報告,希望法庭考慮清楚準則及是否必要。
辯方申請給予機會去回應。
控方律師指由於早期不是她負責此案,不清楚早期的醫生報告的缺漏,所以希望再次尋找此2個專家。法庭指控方此做法是多餘,希望控方對法庭的申請事項更清晰。
========================
1130休庭等控辯雙方商討日期
(半個庭都坐唔滿,約30個位只有幾個人旁聽)
(日期稍候補上)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
辯方提出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在判刑時不給予比重考慮被告輕度智障的問題
被告的智力會影響他接收網上資訊的判斷能力,也令他未能判斷…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
辯方提出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在判刑時不給予比重考慮被告輕度智障的問題
被告的智力會影響他接收網上資訊的判斷能力,也令他未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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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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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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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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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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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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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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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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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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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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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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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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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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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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