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0714沙田 #覆核聆訊
蔡(23)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相關裁決)
案情: 被指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速報
法庭駁回控方上訴,辯方可就訟費作申請
#李志豪裁判官
#0714沙田 #覆核聆訊
蔡(23)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相關裁決)
案情: 被指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速報
法庭駁回控方上訴,辯方可就訟費作申請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714沙田
蔡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法庭裁定錄影片段屬於事後後段的情況,片段屬中性,可以支持控辯雙方案情,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控方案情只能依賴PW1的供詞
法庭接納辯方對PW1受襲過程的質疑:PW1在庭上作供指稱被告使用雨傘插中PW1,唯書面證供只提及被擊中,裁判官明白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但認為插中以及擊中是兩個不同的動作,證供可信性成疑
加上…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714沙田
蔡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法庭裁定錄影片段屬於事後後段的情況,片段屬中性,可以支持控辯雙方案情,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控方案情只能依賴PW1的供詞
法庭接納辯方對PW1受襲過程的質疑:PW1在庭上作供指稱被告使用雨傘插中PW1,唯書面證供只提及被擊中,裁判官明白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但認為插中以及擊中是兩個不同的動作,證供可信性成疑
加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辯方呈上背景報告,指被告明白內容。
其後呈上一份由被告手寫,就案情作澄清的解釋。對於當日犯案行為的程序,被告並不完全同意案情。辯方講出,被告當時正準備跟女朋友吃午餐,因商場有公眾活動而想看一下。片段顯示出,當時有一大班警員準備乘搭電梯落下一層,唯獨有一偏離警員(PW1)進入市民群眾。身在群眾的被告及其女朋友被衝入人群的警員撞到,被告出於氣憤之下才指罵及用手掌將警員隔開。對於其他背景資料,辯方指被告皆同意。
辯方舉出多種案件。在第一件案例HKMA575案中,被告有意用水樽向警察擲去,判處9個月監禁;在第二件案例HKMA392案中,被告跟警員發生糾纏,向其擲水樽而最終被判處4星期監禁;在第三件案例中,被告拉扯女警員頭髮,被告曾有一次刑事紀錄,事件最終上訴成功,由3個月的監禁改至9星期;在第四件案例中,被告因不小心駕駛被警察截停,其後推開車門撞擊警員,最終被判處4個月的監禁。
辯方舉畢四案例後,指出就此案件被告的襲擊不是最嚴重,僅是對警員輕輕一推。辯方又指出,事件中PW1警員沒有指定的路線,是在匆忙中撞到被告。當時警員並沒有驗傷,更沒有被任何人查看傷勢和受傷程度。辯方認為被告不應該被判處監禁,但即時如此,也會理解。
辯方呈交來自被告家人、上司及女朋友的求情信,信中內容透露出被告本身是一個平和且謙厚的人,工作勤奮又與同事相處融洽。被告並無案底,就具有良好行為紀錄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一個低監禁刑期的刑罰。
法庭表示,因為此案涉及社會公眾活動,所以監禁是無可避免。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基於被告沒有認罪、無刑事紀錄、案件嚴重性相對輕微的關係,最終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判處被告4星期的即時監禁❗️❗️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辯方呈上背景報告,指被告明白內容。
其後呈上一份由被告手寫,就案情作澄清的解釋。對於當日犯案行為的程序,被告並不完全同意案情。辯方講出,被告當時正準備跟女朋友吃午餐,因商場有公眾活動而想看一下。片段顯示出,當時有一大班警員準備乘搭電梯落下一層,唯獨有一偏離警員(PW1)進入市民群眾。身在群眾的被告及其女朋友被衝入人群的警員撞到,被告出於氣憤之下才指罵及用手掌將警員隔開。對於其他背景資料,辯方指被告皆同意。
辯方舉出多種案件。在第一件案例HKMA575案中,被告有意用水樽向警察擲去,判處9個月監禁;在第二件案例HKMA392案中,被告跟警員發生糾纏,向其擲水樽而最終被判處4星期監禁;在第三件案例中,被告拉扯女警員頭髮,被告曾有一次刑事紀錄,事件最終上訴成功,由3個月的監禁改至9星期;在第四件案例中,被告因不小心駕駛被警察截停,其後推開車門撞擊警員,最終被判處4個月的監禁。
辯方舉畢四案例後,指出就此案件被告的襲擊不是最嚴重,僅是對警員輕輕一推。辯方又指出,事件中PW1警員沒有指定的路線,是在匆忙中撞到被告。當時警員並沒有驗傷,更沒有被任何人查看傷勢和受傷程度。辯方認為被告不應該被判處監禁,但即時如此,也會理解。
辯方呈交來自被告家人、上司及女朋友的求情信,信中內容透露出被告本身是一個平和且謙厚的人,工作勤奮又與同事相處融洽。被告並無案底,就具有良好行為紀錄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一個低監禁刑期的刑罰。
法庭表示,因為此案涉及社會公眾活動,所以監禁是無可避免。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基於被告沒有認罪、無刑事紀錄、案件嚴重性相對輕微的關係,最終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判處被告4星期的即時監禁❗️❗️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裁決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1年2月16日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內容】
----------------------------------------------------------
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期間還押❗️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裁決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1年2月16日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內容】
----------------------------------------------------------
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期間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審訊後定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辯方陳詞
(1)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與家人關係良好,得到父母支持。
(2) 縱使被告在校成績不算優異,副校長撰寫的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純良、守規、努力學習。
(3) 被告生活簡單,沒不良習慣,有踏單車的習慣,此習慣亦可協助他克服心理和健康上的困難。
(4) 被告雖然不承認犯案,但感化報告顯示他明白破壞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他亦承認日後會守法。
(5) 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顯示被告明白觸犯法律所帶來的後果。
(6) 被告已還押三星期,對他來說是沉重的教訓。由於被告獲家人支持,報告內容亦正面,希望法庭就控罪一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7) 被告因對法律無知而觸犯控罪二,沒證據顯示他有用對講機作非法用途。此控罪一般的判刑大概約6000元罰款,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年齡和經濟情況,判處比6000元較低的罰款。
📌判刑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定罪,談不上有悔意,上訴庭案例指出太輕的判刑對青少年罪犯有反效果。但考慮被告只有16歲,無刑事定罪紀錄,而青少年罪犯委員會亦富有經驗,他們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著重更生,報告內容值得參考。
就控罪一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就控罪二判處被告3000元罰款。
📌其他事項
控方申請案中的對講機充公,其他物件歸還被告,報告的副本交控方存檔。辯方沒反對。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審訊後定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辯方陳詞
(1)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與家人關係良好,得到父母支持。
(2) 縱使被告在校成績不算優異,副校長撰寫的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純良、守規、努力學習。
(3) 被告生活簡單,沒不良習慣,有踏單車的習慣,此習慣亦可協助他克服心理和健康上的困難。
(4) 被告雖然不承認犯案,但感化報告顯示他明白破壞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他亦承認日後會守法。
(5) 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顯示被告明白觸犯法律所帶來的後果。
(6) 被告已還押三星期,對他來說是沉重的教訓。由於被告獲家人支持,報告內容亦正面,希望法庭就控罪一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7) 被告因對法律無知而觸犯控罪二,沒證據顯示他有用對講機作非法用途。此控罪一般的判刑大概約6000元罰款,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年齡和經濟情況,判處比6000元較低的罰款。
📌判刑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定罪,談不上有悔意,上訴庭案例指出太輕的判刑對青少年罪犯有反效果。但考慮被告只有16歲,無刑事定罪紀錄,而青少年罪犯委員會亦富有經驗,他們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著重更生,報告內容值得參考。
就控罪一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就控罪二判處被告3000元罰款。
📌其他事項
控方申請案中的對講機充公,其他物件歸還被告,報告的副本交控方存檔。辯方沒反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
🛑D1承認控罪(6)🛑
辯方會嘗試聯絡D3在一小時內出席,如D3屆時仍未出席,控方會向法庭申請拒捕令。
裁判官詢問其他被告是否可以在D3缺席下繼續進行聆訊,辯方表示影響不大。不過控方表示開庭前才得悉D1認罪,需要時間整理文件,現休庭至1015。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
🛑D1承認控罪(6)🛑
辯方會嘗試聯絡D3在一小時內出席,如D3屆時仍未出席,控方會向法庭申請拒捕令。
裁判官詢問其他被告是否可以在D3缺席下繼續進行聆訊,辯方表示影響不大。不過控方表示開庭前才得悉D1認罪,需要時間整理文件,現休庭至1015。
💛感謝旁聽師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袁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袁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3/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D1代表律師續盤問PW2警員23979鄺建發(音)
-PW2警員23979作供完畢-
PW 3女警24016詹善文(音)作供
D1及D4代表律師盤問完畢
-PW3女警24016作供完畢-
午休,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3/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D1代表律師續盤問PW2警員23979鄺建發(音)
-PW2警員23979作供完畢-
PW 3女警24016詹善文(音)作供
D1及D4代表律師盤問完畢
-PW3女警24016作供完畢-
午休,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PW6女警18372蘇昭惠(音)
PW7女警19500
PW8女警25225
作供完畢。
D1法律代表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警員18372的口供 MFI5、 警員19500的口供MFI6、警員25225的口供MFI7,相信控方亦同意將警員15039的口供作65b方式處理,暫列作MFI8。
如需答辯,D1傾向不會出庭作供,D2傾向會出庭作供,D4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證人已全部傳召,尚需刪改草圖描述,完結控方案情。
D4法律代表提出需要盤問為D4錄口供的警員,希望與控方相討除傳召證人外更快的處理方法。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PW6女警18372蘇昭惠(音)
PW7女警19500
PW8女警25225
作供完畢。
D1法律代表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警員18372的口供 MFI5、 警員19500的口供MFI6、警員25225的口供MFI7,相信控方亦同意將警員15039的口供作65b方式處理,暫列作MFI8。
如需答辯,D1傾向不會出庭作供,D2傾向會出庭作供,D4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證人已全部傳召,尚需刪改草圖描述,完結控方案情。
D4法律代表提出需要盤問為D4錄口供的警員,希望與控方相討除傳召證人外更快的處理方法。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現時25)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口述結案陳詞, 7月7日12:00前控方需交書面陳詞,7月14日12:00前辯方需交書面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現時25)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口述結案陳詞, 7月7日12:00前控方需交書面陳詞,7月14日12:00前辯方需交書面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結案陳詞
🌟有關第一被告:
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爭議點:
1. 第一被告有無做過上述行為(非法集結/只站在現場)
2.事實爭議:法庭是否接納該一名女警證供
3.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證明被告人腳踢、滾動、翻動、扭動(官指出被告一連串動作,包括:不讓女警上手扣/是否願意行)是否構成拒捕,目的只在於防止走光
⏱時間點:
階段1. 拒捕至制服
階段2. 制服至上手扣
階段3.上手扣至整件事結束
辯方:
1. 控方沒有指出現場嘈吵,場面混亂,2. 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被告人知曉自己將會被拒捕
3. 控方證人(女警)證供是不可信
🌟有關第二被告
辯方指法庭應拒絕接納證人證供,原因有3個:
1. 地點在證供上有出入
2. 沒有特別理由留意第二被告
3. 追捕過程是否一直留意到第二被告是同一人
第二被告並沒有作出鼓勵行為(鼓動現場人士叫口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證人證供無法講出)
🌟第四被告
1.證供存有疑點
2.證人承認追捕第四被告的過程中視線有斷開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結案陳詞
🌟有關第一被告:
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爭議點:
1. 第一被告有無做過上述行為(非法集結/只站在現場)
2.事實爭議:法庭是否接納該一名女警證供
3.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證明被告人腳踢、滾動、翻動、扭動(官指出被告一連串動作,包括:不讓女警上手扣/是否願意行)是否構成拒捕,目的只在於防止走光
⏱時間點:
階段1. 拒捕至制服
階段2. 制服至上手扣
階段3.上手扣至整件事結束
辯方:
1. 控方沒有指出現場嘈吵,場面混亂,2. 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被告人知曉自己將會被拒捕
3. 控方證人(女警)證供是不可信
🌟有關第二被告
辯方指法庭應拒絕接納證人證供,原因有3個:
1. 地點在證供上有出入
2. 沒有特別理由留意第二被告
3. 追捕過程是否一直留意到第二被告是同一人
第二被告並沒有作出鼓勵行為(鼓動現場人士叫口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證人證供無法講出)
🌟第四被告
1.證供存有疑點
2.證人承認追捕第四被告的過程中視線有斷開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竹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0939 開庭
📌 雙方代表律師
控方:吳大律師
辯方:林大律師
📌 答辯前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休庭15至20分鐘,以讓雙方處理事宜。
0941 休庭
1012 開庭
📌 辯方申請
辯方有時間上押後申請,以讓控辯商討事項。
辯方上星期收到新文件,並於上星期四(29號)將文件寄給律政署,事情到了今早有新發展,認為雖然控方考慮需時,但也是有空間亦有機會。辯竹方表示於28號還是未考慮的,到了29號才將文件寄出。
裁判官問申請與本案證供有否關係。辯方回答都有關係。
🧷 控方回應
控方收到指示,表示對這次申請表示中立。控方表示他也是這個早上才收到文件,原因是因為辯方的文件是寄往律政署,而非控方律師,因此他要今早才得知這新文件。
裁判官多次問控方律師自己對文件的立場,例如相關文件是否毫無瓜葛?或是以控方律師的看法,這次申請有沒有空間成功?控方也只回答「抱歉,要睇律政司指示」「我都係聽取指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20分鐘,以讓他考慮雙方情況。
(按:控辯雙方由頭到尾,都無提過個申請究竟係乜嘢)
約1023 休庭
1050 開庭
📌 決定
鑑於控方立場中立,即律政署對於申請仍在考慮中,故此裁判官批准押後。接着雙方討論押後是作為審訊還是提訊。經討論後,決定押後作審訊用。案件押後以讓案件到一庭排期。
約1055 休庭
1137 開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7日至18日0930時作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38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速報:
🔴D1 控罪一,二 成立🔴
🔴D2 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三早前已認罪🔴
🟢D4所有控罪不成立🟢
D1,D2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日於屯門裁判法庭第七庭進行求情和判刑。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速報:
🔴D1 控罪一,二 成立🔴
🔴D2 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三早前已認罪🔴
🟢D4所有控罪不成立🟢
D1,D2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日於屯門裁判法庭第七庭進行求情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05天水圍 #判刑
D1:李(22)
D2:莫(24)
控罪:
D1: 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裁決結果
速報
D1: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1個半月
控罪6 :罰款$3000
控罪1與2分期執行
D2:
監禁1個半月
認罪扣減1/3至監禁1個月
#李志豪裁判官
#0805天水圍 #判刑
D1:李(22)
D2:莫(24)
控罪:
D1: 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裁決結果
速報
D1: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1個半月
控罪6 :罰款$3000
控罪1與2分期執行
D2:
監禁1個半月
認罪扣減1/3至監禁1個月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已認罪‼️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已認罪‼️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提堂,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申請將審訊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提堂,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