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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拒捕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總刑期10星期🛑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拒捕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總刑期10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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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不認罪❌
雙方已簽署同意案情。辯方對證物1-4(即面巾、棒球帽、T-shirt及短褲)從現場檢取至影相期間的證物鏈有爭議。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沒有警戒供證。
辯方沒有證人、沒有片段要播放。
本案爭議點為:
(1)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2)被告有沒有蒙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及5月30日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2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不認罪❌
雙方已簽署同意案情。辯方對證物1-4(即面巾、棒球帽、T-shirt及短褲)從現場檢取至影相期間的證物鏈有爭議。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沒有警戒供證。
辯方沒有證人、沒有片段要播放。
本案爭議點為:
(1)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2)被告有沒有蒙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及5月30日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2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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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13屯門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蒙面法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只是有一點不同意相信是誤會,被告是在中一開始加入聖約翰救護車,並不是小學。總括來說報告是正面的,報告指出他的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他對事件深感悔意,已有一個更生計劃,好讓他刑期結束後盡早回歸社會,他的志願是成為一名醫護人員,不論崗位。現再呈上4封求情信,由他在聖約翰救護車的其他隊員撰寫,希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已參考了感化官的報告及求情信件,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更生元素,亦要考慮阻嚇元素。刑期的輕重關乎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當時有否發生特別事件及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所擔當的角色。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不涉及暴力,他亦不是擔當特別角色,故沒有加刑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前往勞教中心,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合適,考慮到兩者的刑期時間分別,決定跟隨報告建議,2項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13屯門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蒙面法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只是有一點不同意相信是誤會,被告是在中一開始加入聖約翰救護車,並不是小學。總括來說報告是正面的,報告指出他的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他對事件深感悔意,已有一個更生計劃,好讓他刑期結束後盡早回歸社會,他的志願是成為一名醫護人員,不論崗位。現再呈上4封求情信,由他在聖約翰救護車的其他隊員撰寫,希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已參考了感化官的報告及求情信件,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更生元素,亦要考慮阻嚇元素。刑期的輕重關乎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當時有否發生特別事件及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所擔當的角色。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不涉及暴力,他亦不是擔當特別角色,故沒有加刑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前往勞教中心,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合適,考慮到兩者的刑期時間分別,決定跟隨報告建議,2項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