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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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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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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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以待法援署處理A1/3/6之申請及A2呈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3-6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堂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李(19) #0921屯門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即將傳召7名證人,包括2名專家證人,將於 2021年03月1日 09:30開始進行8天中文審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05屯門

A1:李(24)
A2:張(24)
A3:李(23)
A4:莊(25)

控罪:
串謀損壞財產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當中有被告表示正在申請法援,並正在向控方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保釋相關事宜:
A6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陳(26)/ A2鄧(17)/ A3陳(24)/
A4何(21)/ A5李(24)/ A6陳(20)/
A7吳(38)/ A8許(20)/ A9伍(21)/
A10關(18)/A11吳(21)/ A12*(14)/
A13*(15)/ A14*(15)/ A15鄧(17)/
A16梁(23)/ A17陸(19)/ A18 王(22)/
A19*(15)

控罪:
(1)A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A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A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A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條圍巾、A2 - 1個口罩、A3 - 1件T恤、A4 - 1條圍巾、A7 - 1條圍巾、A8 - 1個外科口罩、A9 - 1個口罩、A10 - 1條圍巾、A11 - 1個口罩、A12 - 1條圍巾、A13 - 1條圍巾、A14 - 1個外科口罩、A18 - 1個口罩、A19 - 1個口罩

(16)A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A19由控方申請增加條款獲批:
①不得離港 ②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批准)A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批准)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官促請各被告積極跟進法援申請,否則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鄧(23)
A2:何(27)
A3:彭(22)
A4:吳(20)
A5:張(20)
A6:李(24)
A7:周(21)

控罪:
(1)A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7非法集結
(9)-(14)A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A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A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A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A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A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個口罩、A2 - 1個口罩、A3 - 1條圍巾、A4 - 1條圍巾、A5 - 1個口罩、A6 - 1個口罩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A1,4 : 不認罪
A2,3: 未準備好答辯

D5 有新大律師,辯方申請押後以相討法律事宜。

保釋相關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地點,由星期一到屯門警署改為星期二到元朗警署報到,法庭批准。
🟢A2-A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5屯門

A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莊(25)

控罪:
串謀損壞財產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D1不認罪
D2,3押後再索取指示
D4法援處理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屯門

D1:冼(21)
D2:劉(21)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已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

葉(20)

控罪1: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管有兩支噴漆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襲擊警員曾展鷹

背景: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已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以上兩宗案件,控方打算申請合併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6屯門 #提訊

D1 林卓廷(43)
D2 許智峯(38)
D3 曾(28)
D4 鍾(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D1、D2申請轉擔保人獲批
D4因工作緣由或需到別處過夜,如轉換處所,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有新增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所有被告)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所有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1位警員證人、2位專家專家證人(1位政府化驗師及1位對講機相關專家證人)及1位市民證人。將依賴A6的一份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其可接納性。依賴3段每段10分鐘的影片及1段長達10分鐘汽車記錄儀紀錄。翻譯審訊預計需時二十日,將以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09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同年8月9日0930起區域法院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屯門 #提訊

A1 冼 (21)
A2 劉 (21)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 - - - - - - - - - - - - - - -

葉(20)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
(控罪一未有相關案情,謹此致歉)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管有兩支噴漆;另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襲擊警員曾展鷹(控罪二、三)

背景: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得悉控方有案件合拼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屯門 #提訊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辯雙方預計10日審期。不倚賴任何招認。控方將傳召13警員,2專家證人,涉行車紀錄儀鑑證工作。行車紀錄儀總長110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總長1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12月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審期10日。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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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9)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D1-D4 需時申請法援,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處理。

D5 剛收到法援信件,需要時間處理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案件管理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案件一】
D1:鄧(23)/ D2:何(27)/ D3:彭(22)
D4:吳(20)/ D5:張(20)/ D6:李(24)
D7:周(21)

控罪:
(1)D1-7非法集結
(2)D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7)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14)D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7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D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個口罩、D2 - 1個口罩、D3 - 1條圍巾、D4 - 1條圍巾、D5 - 1個口罩、D6 - 1個口罩

【案件二】
‼️D1: 陳(26) 認罪‼️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王(22)/ D19:*(15)

控罪:
(1)D1-18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述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
【第一組】共11人
案件一 D3, 4, 5
案件二 D2, 3, 9, 10, 11, 14, 18, 19
審前覆核:2023年10月6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1月6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第二組】共13人
案件一 D2, 6, 7
案件二 D1, 4, 5, 6, 7, 8, 13, 15, 16, 17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13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事宜:
🔴(被拒)D16梁申請隔週報到,維持每週一次
⚪️其餘沒有修訂申請,維持保釋


案件二D12* 將於21年5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一D1鄧 將於21年6月7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二D1陳 需待案件審訊完畢再作判刑,期間無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30屯門

A12: *14歲寶寶
其他被告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157

控罪:
(1)非法集結
(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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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與其他被告一併審訊

押後至2023年10月6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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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媒體,包括所謂網媒注意⚠️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