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葉(20)
控罪1:襲警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新增控罪:❗️
控罪3:暴動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上午9:30粉嶺裁判法院處理移交文件至區域法院事項,期間以現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葉(20)
控罪1:襲警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新增控罪:❗️
控罪3:暴動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上午9:30粉嶺裁判法院處理移交文件至區域法院事項,期間以現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葉(20)
📌修訂控罪📌
控罪1: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管有2樽噴漆)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即警員14159)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D1:冼
D2:劉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控方申請將以上兩案合併。合併處理。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押後到11月12日1430於區域法院答辯,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葉(20)
📌修訂控罪📌
控罪1: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管有2樽噴漆)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即警員14159)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D1:冼
D2:劉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控方申請將以上兩案合併。合併處理。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押後到11月12日1430於區域法院答辯,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提堂
盧 (39)
控罪: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控方提出修訂控罪,今日無需答辯,背景:
在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美樂花園就2020年11月21日一件事件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提堂
盧 (39)
控罪: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控方提出修訂控罪,今日無需答辯,背景:
在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美樂花園就2020年11月21日一件事件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堂
黃(36)🛑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被告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 - - -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等候進一步搜證、指模校對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堂
黃(36)🛑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被告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 - - -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等候進一步搜證、指模校對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 - - - -
控方指被告還押期間需要檢疫,現正等候COVID test result未能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2月22日或更早可能時間,辯方希望如果2月22日被告能出庭,時間可以是1430,如2月21日知道被告未能上庭,希望可以書面申請再押後,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 - - - -
控方指被告還押期間需要檢疫,現正等候COVID test result未能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2月22日或更早可能時間,辯方希望如果2月22日被告能出庭,時間可以是1430,如2月21日知道被告未能上庭,希望可以書面申請再押後,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1447 開庭)
詳情:
被告仍等候檢疫報告,因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5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1458 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1447 開庭)
詳情:
被告仍等候檢疫報告,因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5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1458 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