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新增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彈弓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輛電單車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
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9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請送車‼️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新增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彈弓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輛電單車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
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9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還押‼️
‼️請送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文(25) #審訊 #0714沙田
控方仍需要「研究片段真偽」,希望申請押後2個月,「以將影片交由技術部門鑑證」。
辯方反駁,稱過去案例印證,呈堂影片只需要證明表面真確性,對控方申請押後感意外;錄影片段與控方所提供的某條開源影片乃「同一影片,同一事件」,只是從不同角度拍攝。又建議用案中案方式來處理片段的真偽。
法庭批准押後。辯方轉而要求控方不得將片段在控方證人面前展示,裁判官即要求主控官作此承諾。
📌本案押後至10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文(25) #審訊 #0714沙田
控方仍需要「研究片段真偽」,希望申請押後2個月,「以將影片交由技術部門鑑證」。
辯方反駁,稱過去案例印證,呈堂影片只需要證明表面真確性,對控方申請押後感意外;錄影片段與控方所提供的某條開源影片乃「同一影片,同一事件」,只是從不同角度拍攝。又建議用案中案方式來處理片段的真偽。
法庭批准押後。辯方轉而要求控方不得將片段在控方證人面前展示,裁判官即要求主控官作此承諾。
📌本案押後至10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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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1/2)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前文
控辯雙方同意一些不爭議的事實和證物,辯方提出要求法庭不接受被告在警戒前所作的口供,要作特別事項處理。
~~~~~~~~~~~~~~~
傳召PW1 PC11801作證
主控:
當日0530接到指示去做交通調查,大概在0535去到大埔吐露港公路9.7b段,發覺有一輛七人車停泊在影線位,車輛無打死火燈,上前调查,見到車內有兩男一女,一支鐵通斜插在中排乘客位,高嗰邊向車頭,接近前排座椅,覺得有可疑,報告上司後作出搜查。
先後搜查兩名男子,身上無可疑物品,在司機位和左邊乘客位中間的儲物位,發現有一把紅色的金屬鉗,和一個黑色「泳鏡」,在乘客位前儲物箱內,發現五個口罩和七隻手套,中排座位冇發現,在車尾見到有一個黑色Columbia拉鏈袋,和一個綠色手抽袋,黑色袋內有一個獨立包裝口罩,一組六角匙,和三個泳鏡(兩黑一籃),綠色袋內有兩個黑色頭盔。
被告承認是他的物品,作裝修用途,當時去馬鞍山找朋友,但冇回答詳細地址,匯報上級和刑事調查組,之後有便衣警員到場拍攝,在0649進行拘捕,並交被告給偵緝警員12381接管;由到達現場直至拘捕期間,PW1冇對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或誘使被告招認。
辯方盤問:
PW1當日凌晨已在現場附近,0530收到電台通知,於是行過去搵被告車輛,到達前已有大概10名軍裝警員和多過10名防暴在場,PW1是和幾名警員一齊去處理,係第一個接近車輛,(因圍補中大**)當時有好多車停在吐露港公路,但PW1冇留意被告車輛的前後有冇其他車輛停泊。
車箱內3名人仕是坐著,未有躺下,叫被告落車查身分證和車牌,搜車前檢查鐵通,並放回原處,但唔記得是在車輛的右邊抑或左邊取出,搜查其他物品也如是,會放回原處以便後來拍攝。
律師再次詢問PW1 :搜查完證物到拍攝期間有冇郁動過證物,無;由到場至拘捕被告期間有冇用粗口鬧被告,無。
辯方要求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約一分鐘後清楚大聲聽到用人用粗口問候母親,影到案件中嘅鐵通擺放方法與PW1描述剛剛相反;PW1同意有人講粗口但唔知係邊個。
辯方指出PW1在13/11 0900所作的口供,內容寫被告未能表達去馬鞍山的詳細目的地,與較早前在庭上指被告無回答問題有所不符。
PW1答在車尾搜證時,見到可疑物品會攞出嚟睇再放回袋內的上層,兩個袋都係同樣方法處理,Columbia袋冇拉上拉鏈,綠色手抽袋係冇拉鍊。
1305~1437休庭
辯方叫PW1再確認三名男女所坐的位置:被告坐在司機位,女子坐在車頭司機位旁,另一男子坐在司機位後的中排;再睇片,片段中見到司機位的椅背傾斜向後貼近中排座椅,該座位根本冇可能坐人,PW1承認記錯。
片段中影到中排乘客左邊座椅,都係傾斜向後;影到車尾有三個袋和其他雜物,見PW1先取出綠色袋,拉開拉鍊取出兩個黑色頭盔,後取出Columbia袋,又再拉開拉鍊,辯方質疑證人話冇拉上拉鍊,PW1承認記錯;辯方又指出車尾有三個膠水筒、牛皮膠紙、藍色軟墊,證人話冇印象。
PW1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第一個到達現場嘅係另一名沙展,全程講粗口
- 被告與另一男乘客係瞓在座椅上,女子瞌埋眼瞓覺
- 整個過程係由沙展主導,不是由證人主導
- 搜車係由一班警員同一時間做,不是由證人一個人做
- 拍攝之前在場交通警員和防暴不停用粗口鬧三名男女
主控沒有復問,PW1作證完畢。
~~~~~~~~~~~~~~~~
傳召PW2 偵緝警員12381作證
主問:
PW2當時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現任國安處;
13/11收到指示,在0630去到現場接管被告,0652~0655搜身,0702上警方小巴,0715去到馬鞍山警署,但因為當時值日官好忙,唯有帶被告去5號會面室,向被告講返件事情,發現咗咩物件,並已被拘捕,作出警戒,之後被告只係答咗一句:「依啲嘢全部都係我嘅」。
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Pol153),被告表示明白和有簽署,跟住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匯報案情,被告冇任何要求或投訴,又再搜身冇發現可疑物品, 帶被告去另一間房間做補祿口供,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
PW2在當日他和其他警員冇向被告作出威嚇,或誘使作供。
辯方盤問:
PW2在0630到場,先接觸警員11801,後接管被告,同意有超過20名警員在場,但聽唔到有人講粗口,辯方再播早前片段,PW2同意行為不恰當,但唔知係咩人講。
律師質疑去到警署後,為何不盡快發出Pol153,PW2回應話,因為警員11801只係作初步拘捕,佢要先向被告詳細講解案情,作出警戒,再發Pol153,律師指次序有誤,剝奪被告有權要求見律師的權利。
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PW2在庭上冇講出當日全部的事實
- 目的係包庇其他警員
- 有一名白衫警員在見到鐵通後,指夠「做」暴動
- 當日有多名警員用粗口大鬧該三名男女
- 被告在帶上警車之前,被指令痞在地上
- 當日冇向被告解釋Pol153內容,冇畀被告睇口供內容,冇影印副本給被告
主控復問:
完成會面記錄之後,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相關副本呈堂。
PW2作證完畢
~~~~~~~~~~~~~~~
1600~1620休庭
裁判官決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控方承認PW1無在拘捕現場作出警戒,但指對整件事影響不大,要求法庭作整體考慮。
案件在明日(21/11) 1000再審訊。
**直播員註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1/2)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前文
控辯雙方同意一些不爭議的事實和證物,辯方提出要求法庭不接受被告在警戒前所作的口供,要作特別事項處理。
~~~~~~~~~~~~~~~
主控:
當日0530接到指示去做交通調查,大概在0535去到大埔吐露港公路9.7b段,發覺有一輛七人車停泊在影線位,車輛無打死火燈,上前调查,見到車內有兩男一女,一支鐵通斜插在中排乘客位,高嗰邊向車頭,接近前排座椅,覺得有可疑,報告上司後作出搜查。
先後搜查兩名男子,身上無可疑物品,在司機位和左邊乘客位中間的儲物位,發現有一把紅色的金屬鉗,和一個黑色「泳鏡」,在乘客位前儲物箱內,發現五個口罩和七隻手套,中排座位冇發現,在車尾見到有一個黑色Columbia拉鏈袋,和一個綠色手抽袋,黑色袋內有一個獨立包裝口罩,一組六角匙,和三個泳鏡(兩黑一籃),綠色袋內有兩個黑色頭盔。
被告承認是他的物品,作裝修用途,當時去馬鞍山找朋友,但冇回答詳細地址,匯報上級和刑事調查組,之後有便衣警員到場拍攝,在0649進行拘捕,並交被告給偵緝警員12381接管;由到達現場直至拘捕期間,PW1冇對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或誘使被告招認。
辯方盤問:
PW1當日凌晨已在現場附近,0530收到電台通知,於是行過去搵被告車輛,到達前已有大概10名軍裝警員和多過10名防暴在場,PW1是和幾名警員一齊去處理,係第一個接近車輛,(因圍補中大**)當時有好多車停在吐露港公路,但PW1冇留意被告車輛的前後有冇其他車輛停泊。
車箱內3名人仕是坐著,未有躺下,叫被告落車查身分證和車牌,搜車前檢查鐵通,並放回原處,但唔記得是在車輛的右邊抑或左邊取出,搜查其他物品也如是,會放回原處以便後來拍攝。
律師再次詢問PW1 :搜查完證物到拍攝期間有冇郁動過證物,無;由到場至拘捕被告期間有冇用粗口鬧被告,無。
辯方要求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約一分鐘後清楚大聲聽到用人用粗口問候母親,影到案件中嘅鐵通擺放方法與PW1描述剛剛相反;PW1同意有人講粗口但唔知係邊個。
辯方指出PW1在13/11 0900所作的口供,內容寫被告未能表達去馬鞍山的詳細目的地,與較早前在庭上指被告無回答問題有所不符。
PW1答在車尾搜證時,見到可疑物品會攞出嚟睇再放回袋內的上層,兩個袋都係同樣方法處理,Columbia袋冇拉上拉鏈,綠色手抽袋係冇拉鍊。
1305~1437休庭
辯方叫PW1再確認三名男女所坐的位置:被告坐在司機位,女子坐在車頭司機位旁,另一男子坐在司機位後的中排;再睇片,片段中見到司機位的椅背傾斜向後貼近中排座椅,該座位根本冇可能坐人,PW1承認記錯。
片段中影到中排乘客左邊座椅,都係傾斜向後;影到車尾有三個袋和其他雜物,見PW1先取出綠色袋,拉開拉鍊取出兩個黑色頭盔,後取出Columbia袋,又再拉開拉鍊,辯方質疑證人話冇拉上拉鍊,PW1承認記錯;辯方又指出車尾有三個膠水筒、牛皮膠紙、藍色軟墊,證人話冇印象。
PW1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第一個到達現場嘅係另一名沙展,全程講粗口
- 被告與另一男乘客係瞓在座椅上,女子瞌埋眼瞓覺
- 整個過程係由沙展主導,不是由證人主導
- 搜車係由一班警員同一時間做,不是由證人一個人做
- 拍攝之前在場交通警員和防暴不停用粗口鬧三名男女
主控沒有復問,PW1作證完畢。
~~~~~~~~~~~~~~~~
傳召PW2 偵緝警員12381作證
主問:
PW2當時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現任國安處;
13/11收到指示,在0630去到現場接管被告,0652~0655搜身,0702上警方小巴,0715去到馬鞍山警署,但因為當時值日官好忙,唯有帶被告去5號會面室,向被告講返件事情,發現咗咩物件,並已被拘捕,作出警戒,之後被告只係答咗一句:「依啲嘢全部都係我嘅」。
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Pol153),被告表示明白和有簽署,跟住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匯報案情,被告冇任何要求或投訴,又再搜身冇發現可疑物品, 帶被告去另一間房間做補祿口供,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
PW2在當日他和其他警員冇向被告作出威嚇,或誘使作供。
辯方盤問:
PW2在0630到場,先接觸警員11801,後接管被告,同意有超過20名警員在場,但聽唔到有人講粗口,辯方再播早前片段,PW2同意行為不恰當,但唔知係咩人講。
律師質疑去到警署後,為何不盡快發出Pol153,PW2回應話,因為警員11801只係作初步拘捕,佢要先向被告詳細講解案情,作出警戒,再發Pol153,律師指次序有誤,剝奪被告有權要求見律師的權利。
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PW2在庭上冇講出當日全部的事實
- 目的係包庇其他警員
- 有一名白衫警員在見到鐵通後,指夠「做」暴動
- 當日有多名警員用粗口大鬧該三名男女
- 被告在帶上警車之前,被指令痞在地上
- 當日冇向被告解釋Pol153內容,冇畀被告睇口供內容,冇影印副本給被告
主控復問:
完成會面記錄之後,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相關副本呈堂。
PW2作證完畢
~~~~~~~~~~~~~~~
1600~1620休庭
裁判官決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控方承認PW1無在拘捕現場作出警戒,但指對整件事影響不大,要求法庭作整體考慮。
案件在明日(21/11) 1000再審訊。
**直播員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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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2/2)(21/8/2020)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昨日審訊過程
1005開庭
辯方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
在警方拍攝的片段中,好明顯聽到有人多次大聲講粗口,現場只有大量警員,有交通警有防暴有偵緝警員幾組人,好明顯係違反正常處事方法,警員知唔知正在拍攝?如果唔知,正好顯示真相,如果知嘅就顯示肆無忌憚。
PW1 & PW2都係講大話,無可能在現場聽唔到有人講粗口,尤其是PW2,仲意然會同意現場氣氛和平,事實佢哋驚法庭知道真相會有所擔憂,懷疑佢哋係包庇其他警察或者掩飾自己做錯咗嘅事。
假設兩位證人真係好似佢哋咁講專心做嘢,完全聽唔到其他人講粗口,咁佢哋點解可以咁肯定回覆主控,話現場無人講粗口、無人威嚇。
在0615,PW1在無警戒之下問被告係不可信,因為PW1口供前後不一致,例如佢講如何處理證物和事實不同,佢亦冇在被告面前確認所搵到嘅證物。
0715嘅口供,被告係在無解釋應有嘅權利的情況之下做,尤其是在不久前面對咁壓迫嘅情況,可能係PW2有份造成。
裁判官提出:假設0615在無警戒之下嘅口供不可取,但在0715有警戒之後嘅口供內容是和0615的一様,辯方會否接受?點解去到警署唔早啲發Pol153.
辯方不接納。
控方請法庭考慮整體公平性和自願性,同意盡早發Pol153係會好啲,但了解PW2知到被告未有被警戒而作口供,故要先補回警戒再發Pol153.
1036~1123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退庭。
~~~~~~~~~
特別事項裁決:
會剔除無警戒的口頭招認,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會自行答辯,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
傳召DW1李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李小姐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認識被告已有10多年;舊年11月初在秀茂坪有一單公屋裝修工程,因為知道被告想搵part-time,於是介紹佢過去做,被告有車,負責幫手在公司與地盤之間車物料,3M手套、六角匙、士巴那都係裝修常用物品,鐵通在地盤會有,清場時會攞走;在車尾的藍色布料,裝修時會用來鋪地下,或者包裹傢俬。
控方盤問:
雖然識咗被告10多年,但冇詳細詢問被告做咩行業,只知道做過marketing,有幫手做裝修;未見過涉案證物,只在一兩個月前見過相片。
被告在去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常上公司攞工具去秀茂坪,大概每星期有一兩次。
公司唔會儲存鐵通,但都有在公司見過,公司冇這類頭盔,這是踩單車用或者打war game用,公司唔會提供3M手套比裝修師傅,但我哋有自用。
控方結案陳詞:
希望法庭考慮梁有勝(希望無聽錯)一案而作出推論,所有工具都係合法但可以作非法用途,從時間角度,被告零晨在吐露港公路出現,而附近有事件發生,從地點角度,被告車輛停在影線之上,從證物角度,唔似在公司攞出嚟,而車上冇其他裝修工具,只係有單一支鐵通。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從未指出邊一件證物係非法工具,做咩非法用途,主要倚賴PW1口供,現場有雜物、有堵路、有擠塞,但無證據指證任何工具造成堵路或者擠塞。
冇資料顯示被告停車停咗幾耐,從片段中司機座椅的形狀顯示,被告好可能只係停係度休息,當佢醒返時已經被10幾個警員包圍。
PW1的口供對證物的描述與事實不符,顯示證人不可靠,亦無描述車上其他非可疑物品,如果法庭要整體考慮,理應包括所有物品。
DW1證明被告係做裝修,有零散工具在車係好正常。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宣判,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2/2)(21/8/2020)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昨日審訊過程
1005開庭
辯方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
在警方拍攝的片段中,好明顯聽到有人多次大聲講粗口,現場只有大量警員,有交通警有防暴有偵緝警員幾組人,好明顯係違反正常處事方法,警員知唔知正在拍攝?如果唔知,正好顯示真相,如果知嘅就顯示肆無忌憚。
PW1 & PW2都係講大話,無可能在現場聽唔到有人講粗口,尤其是PW2,仲意然會同意現場氣氛和平,事實佢哋驚法庭知道真相會有所擔憂,懷疑佢哋係包庇其他警察或者掩飾自己做錯咗嘅事。
假設兩位證人真係好似佢哋咁講專心做嘢,完全聽唔到其他人講粗口,咁佢哋點解可以咁肯定回覆主控,話現場無人講粗口、無人威嚇。
在0615,PW1在無警戒之下問被告係不可信,因為PW1口供前後不一致,例如佢講如何處理證物和事實不同,佢亦冇在被告面前確認所搵到嘅證物。
0715嘅口供,被告係在無解釋應有嘅權利的情況之下做,尤其是在不久前面對咁壓迫嘅情況,可能係PW2有份造成。
裁判官提出:假設0615在無警戒之下嘅口供不可取,但在0715有警戒之後嘅口供內容是和0615的一様,辯方會否接受?點解去到警署唔早啲發Pol153.
辯方不接納。
控方請法庭考慮整體公平性和自願性,同意盡早發Pol153係會好啲,但了解PW2知到被告未有被警戒而作口供,故要先補回警戒再發Pol153.
1036~1123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退庭。
~~~~~~~~~
特別事項裁決:
會剔除無警戒的口頭招認,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會自行答辯,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
傳召DW1李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李小姐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認識被告已有10多年;舊年11月初在秀茂坪有一單公屋裝修工程,因為知道被告想搵part-time,於是介紹佢過去做,被告有車,負責幫手在公司與地盤之間車物料,3M手套、六角匙、士巴那都係裝修常用物品,鐵通在地盤會有,清場時會攞走;在車尾的藍色布料,裝修時會用來鋪地下,或者包裹傢俬。
控方盤問:
雖然識咗被告10多年,但冇詳細詢問被告做咩行業,只知道做過marketing,有幫手做裝修;未見過涉案證物,只在一兩個月前見過相片。
被告在去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常上公司攞工具去秀茂坪,大概每星期有一兩次。
公司唔會儲存鐵通,但都有在公司見過,公司冇這類頭盔,這是踩單車用或者打war game用,公司唔會提供3M手套比裝修師傅,但我哋有自用。
控方結案陳詞:
希望法庭考慮梁有勝(希望無聽錯)一案而作出推論,所有工具都係合法但可以作非法用途,從時間角度,被告零晨在吐露港公路出現,而附近有事件發生,從地點角度,被告車輛停在影線之上,從證物角度,唔似在公司攞出嚟,而車上冇其他裝修工具,只係有單一支鐵通。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從未指出邊一件證物係非法工具,做咩非法用途,主要倚賴PW1口供,現場有雜物、有堵路、有擠塞,但無證據指證任何工具造成堵路或者擠塞。
冇資料顯示被告停車停咗幾耐,從片段中司機座椅的形狀顯示,被告好可能只係停係度休息,當佢醒返時已經被10幾個警員包圍。
PW1的口供對證物的描述與事實不符,顯示證人不可靠,亦無描述車上其他非可疑物品,如果法庭要整體考慮,理應包括所有物品。
DW1證明被告係做裝修,有零散工具在車係好正常。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宣判,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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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指出四名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
D4方面:
在控罪1方面,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有參與堵路活動,但是法庭不接受D4當天是扶受傷的人的說法,指出她應該把受傷的人帶離現場,以令她得到治療,而不是留在車上。而且當時車輛位於雜物另一邊,她能夠隨時離開,因此認為她是與其他人堵路,裁定控罪1成立。
在控罪2方面,法庭對被告是否帶有斜孭袋有所保留 ,因此不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所以裁定D4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方面:
裁判官指在剔除他的招認證供後,沒有證據他是在何時到場,因此不能排除他剛抵達,因此不能斷定他有份參與堵路,故裁定D6控罪2不成立。
D4的簡單求情:
D4過往沒有案底,未來有升學的意向,日常會做兼職,希望賺取足夠金錢升學及應付生活所需外,還是一名孝順的孩子。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勤奮上進。並引用案例指控罪1初犯只是以罰款處理。
證物P12(士巴拿)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決定索取D4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提供資料💛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指出四名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
D4方面:
在控罪1方面,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有參與堵路活動,但是法庭不接受D4當天是扶受傷的人的說法,指出她應該把受傷的人帶離現場,以令她得到治療,而不是留在車上。而且當時車輛位於雜物另一邊,她能夠隨時離開,因此認為她是與其他人堵路,裁定控罪1成立。
在控罪2方面,法庭對被告是否帶有斜孭袋有所保留 ,因此不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所以裁定D4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方面:
裁判官指在剔除他的招認證供後,沒有證據他是在何時到場,因此不能排除他剛抵達,因此不能斷定他有份參與堵路,故裁定D6控罪2不成立。
D4的簡單求情:
D4過往沒有案底,未來有升學的意向,日常會做兼職,希望賺取足夠金錢升學及應付生活所需外,還是一名孝順的孩子。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勤奮上進。並引用案例指控罪1初犯只是以罰款處理。
證物P12(士巴拿)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決定索取D4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提供資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D2 D3申請訟費獲批。
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裁決理由後補)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D2 D3申請訟費獲批。
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裁決理由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