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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3/3)
#0901大圍

已完成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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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詞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3/3)
#0901大圍
D1盧
D2利

審訊過程:
第一日: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36
第二日: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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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控辯雙方會作出陳詞。
控方表示不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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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大律師的陳詞總結:

在證物方面,片段中沒有拍攝到D1對PW1進行施襲,無助支持控方案情。

而在證人方面,律師指PW1並沒有目擊事件經過,他知道自己受襲只是由PW2口述所得知,但是因為PW2口供可信性受質疑(原因下文會提及),因此PW1的口供會有根本上的結構錯誤。

在PW2和PW3方面,律師質疑他們口供的真確性,因為他們在觀看片段後均有表示記憶有模糊,而且片段亦與他們口供不一(有關人與人間的距離,D1施襲動作等)。
律師亦指出D1與PW1身軀差異大,她根本不能跟上PW1的奔跑速度,更不能從左至右襲擊PW1,因此不能支持控方案情。

在當時環境方面,當時大圍站一帶氣氛和平,村南道人流少,沒有任何穿着黑衣、面具的人做不開心的事情,D2作供時提到當時原本打算去打邊爐,綜合以上,加上D1當時衣着普通,律師指她根本沒有動機要對PW1施襲。片段所示的現場氣氛只是在D1被制服時才開始高漲。

最後律師指出D1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強調她根本沒有傾向對警察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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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律師的陳詞總結:

律師指出3個論點,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罪名不成立:

1)PW4,PW5的可信性有爭議:

PW4作為唯一目睹D2案件經過的控方證人,但是他的證供並不可靠,PW4指出他在被D2以右手臂橫向打他心口正中間,但是醫療報告顯示雖然他心口有紅印,但是呈垂直狀態,與他的作供並不一致;在片段中,他作供時指出他沒有衝向D2,對D2張開雙手,請他離開,只聽到D2責罵警察,但事實上他是從片段右方衝向D2,並推開D2及他的女朋友,而且D2沒有責罵警察,只是說「做咩搞我女朋友」,綜合以上,可見PW4的證供可信性有爭議。

律師指出PW5在庭上作供時同意不知悉事件前因後果,並引用案例,指出若法庭接納他的證供,對D2不公允,希望法庭不給予PW5證供任何比重。

補充:律師指出PW6的證供不具價值,因為他/她對PW4的診斷是建基於PW4的口述,但是PW4的證供可信性具爭議,因此希望法庭不採納PW6口供。

2)D2證供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律師指出D2證供在配合片段下,可見是清晰可靠,即使面對控方盤問亦沒有動搖。

3)D2的反應是否出於自衛:

律師承認案發時D2與PW4有肢體碰撞,但是D2動作是出於自衛,而自衛亦是合法抗辯理由,律師引用案例,指出自衛的定義(抱歉有一點聽唔到):
被襲人有保護自己及別人的行動。
本能地相信自己行動是必需。
能否推翻自衛論點取決於控方能否以無合理疑點證明被襲人動作不是出於自衛。

律師指出D2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合理,必需,是自然反應,因為當時D2在短時間內不可能能量度自己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否必需,而當時的動作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以及其他人。綜合以上,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自衞作為D2的抗辯理由。

律師再指出D2的動作是真誠想保護自己及女朋友。她指出在案發前D2上前了解D1的情況不難理解(D1當時有哭着求助),但是PW4突然從右邊撲出並推D2的女友,使她退後,而且不斷向D2及女友壓前,大聲呼喝,在D2保護自己和女友心切,以及感到冒犯下,他才有本能反應舉起右前臂阻擋PW4繼續壓前。

在客觀因素中,PW4在D2及他女友本身沒有任何戒備以及沒有對他們作任何警告下突然撲出來,亦沒有理會及後D2對他「做乜搞我女朋友」的質詢,反而不斷壓前下,D2本能反應是有衝前並舉起右前臂防禦自己及女友,即使PW4對自己大聲說話,說粗口,但是D2表現克制,沒有更進一步的衝撞(他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如果想打人,一早用拳頭),可見D2本身沒有意圖襲擊PW4。

律師最後總結,D2本身沒有案底,犯罪意向低(D2每逢女友夜更工作時都會接放工,可見他緊張女友,片段中的動作只想保護自己及女友,是必要的自衛),盤問表現佳下,希望法庭判處D2罪名不成立。

(她在上述總結後向裁判官指出,只要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理解並做出D2做出的行為,尤其是保護心愛的女友(現在是未婚妻),強調電光火石之間D2缺乏足夠時間思考他做出片段中的動作的後果,認為D2的動作合理,武力相稱,並指出控方並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指D2有意圖對PW4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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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在聽畢D2律師陳詞後向控方查詢他們對D2律師就自衛作定義的看法,控方表示並不反對,只重申希望法庭能仔細考慮D2的動作是否武力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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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裁決,故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
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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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今日庭內全滿,感謝旁聽師支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38)

案情:
#1224沙田 新城市廣場一期 近大會堂附近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原文

提堂:
辯方㑹傳召一名證人和對專家證人作出質疑,預算需要審訊兩日,案件押後至12月28-29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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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0925沙田

孫(17)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女警22838。

原文

‼️認罪‼️罪名成立‼️

判刑:
法庭接受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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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0901大圍

D1:盧
D2:利

控罪:1-2. 襲警

案情:
//控罪指二人於去年 9 月 1 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及 B。據悉,案發於當晚約 9 時,盧被捕後,利被指上前襲警。//
(摘自《立場新聞》20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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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PW1及5沒有見到事情發生經過,他們的說法與辯方提供的片段沒有衝突。相反,PW2至4的證供明顯與片段不同,法庭認為他的沒有將事實道出,法庭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D2的證供清楚直接,除去他主觀的看法,他的證供與現場片段刎合,法庭裁定D2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控罪1,裁判官裁斷PW1因追捕可疑人士,意外地碰撞D1手持的縮骨遮,身體被撞因而向前踏前。如果警方思疑D1犯罪,理應將D1截查,帶往一旁調查,然後發覺碰撞也可能是其中一個原因。相反,PW2表現激動,不必要地觸發控罪2。

就控罪2,法庭裁定D2沒有作出阻礙或襲擊的動作,PW4不問情由推D2的女友,使用不必要的武力。裁判官認為D2有需要使用武力阻止PW4進一步使用武力,裁判官裁定D2推前的動作並非攻擊的動作,因為PW4一直用胸口推撞及神情凶惡,武力是不合乎比例的。法庭明白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的壓力,但案發時並非示威現場,而D1及2只是路過的市民。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D1及2訟費申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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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L4 486號舖外襲擊另一人

⭕️⭕️保釋獲批⭕️⭕️

原有現金擔保
住報稱地址
(更改住址需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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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答辯

D1 謝(16)
D2 *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D1)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D2)

D2 同意案情,控方申請撤回控罪4,裁判官批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其間須奉公守法,不得干犯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等刑事罪行。D2須付$5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D1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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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冼(19-26) #審前覆核 (#1013荃灣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警)

控方商討後撤回控罪3-5 匿名令申請,

控方修訂控罪以披露警員姓名:
控罪3 -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控告D1於當日襲擊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控罪4 -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控告D1於當日襲擊警員 10336 林詠超
控罪5 -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控告D2 於當日襲擊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控方確認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兩名政府醫生,確認沒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記錄。控方同時申請撤回傳召控方證人中一名同場被捕女士作證人,改為以警誡供詞作證物。

雙方認同需7日審訊。

D2希望法庭提前命令控方提交有關接觸D2的警員記事冊,裁判官認同指雖然要求並非常見,但多數時候控方處理要求需時,希望控方提早預備。

案件審期正式定為2021年2月2、3-5、8-10日 作七日審訊。

兩被告報到時間由每星期6日改為每星期1日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判刑

辛(27)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控罪指出,他和本案D2於今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摘自《明報》2019.9.17)
(*)本人有作少許修改

D1求情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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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同意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報告指出他有悔意,坦白交代案情,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他中度社會服務令。

D1律師指出D1沒有案底,這次是初次犯案,僱主願意繼續聘用他,他已經賠償交通燈一半的維修費($15000) ,D1承諾日後會做個守法的市民,藉着感化官的輔導提升對法律的意識。

裁判官對D1的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本案嚴重性高(破壞公物),監禁是可以考慮的選項。他明白當時香港正處於困難的時間,而D1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訴求,D1後來亦選擇認罪表達自身悔意的意願。他指出D1所造成的破壞不大,亦沒有證據顯示D1的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D1日後亦有跟隨賠償命令,加上他在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過往沒有案底,有穩定工作下,判處他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期間需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及保持良好工作態度。

證物方面,P1(電線)將會交還機電工程處,P2-20則會充公,辯方沒有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