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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煽動罪|著「光時」衫戴「FDNOL」口罩被控 被告擬認罪 押後 9.16 答辯續還押

27 歲男子諸啓邦被指今年 6 月 12 日,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等三項罪名。案件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於庭上透露被告打算承認煽動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 9 月16 日正式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甫開庭就首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向法庭表達被告打算認罪的答辯意向。至於第二條控罪,辯方表示控罪以《公安條例》下「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檢控,但被告當時只是忘記帶身份證上街,而非帶有身份證卻刻意拒絕出示。辯方續指,若控方將現有控罪改為《入境條例》下的控罪,被告將傾向認罪;餘下一項「有意圖而遊蕩」罪,被告擬否認控罪,辯方將就此與控方繼續商討。

27 歲的諸啓邦被控三罪,首罪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案情指他於今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

其餘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在 6 月 12 日在石門港鐵站或該處附近,不遵從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並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今年 3 月通過生效,今次諸啓邦面對是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罪成由最高監禁兩年增加至七年; 而 23 條修訂《監獄規則》,涉國安罪行犯人提前獲釋門檻增加,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方可獲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安排。

《集誌社》今年6月底報道,23條生效後三個月,最少已有三宗涉及 23 條檢控個案,同涉及「煽動意圖作為」罪,但首兩宗、包括諸啓邦及區健威案,國安警皆沒有發稿公布。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23條 #新煽動罪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集誌社 #光時衫 #FDNOL黃口罩
// 繼諸啟邦因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上衣及配戴印有「F.D.N.O.L」(「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口號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被判罪成,成為首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稱:《基本法》23條)下的煽動罪首案後,58歲區健威去年12月承認舊煽動罪被判囚半年,出獄後再涉在YouTube、Facebook及X發佈「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共產黨下台」、「獨裁者習近平,早日下地獄」等言論,遭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區周五(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14個月。

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發聲明指出,判決在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下周出席香港英商會活動前頒下,預計李將在「2024年英商會香港峯會」上就外商在香港的經濟機遇發表主題演講,而不顧23條對企業構成的嚴重威脅。//

【國安時代|兩日內3人被「新煽動罪」判監 香港監察促香港英商會重新考慮邀李家超發言】

全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https://thechasernews.co.uk/兩日內3人被新煽動罪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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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煽動罪|網上發「共產黨下台」等訊息判囚14個月 法官:66 個讚好「非完全沒網民注意」

全文:https://tinyurl.com/3urv55sf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今年三月生效,罪成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較昨日(19日)法庭就首兩宗涉「煽動意圖」罪案件判刑,法庭今(20)再審理一宗「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案件。被告區健威(58歲)報稱無業,6 月被捕後一直還柙至今;辯方大律師關文渭今表示,不會爭議條文是否合憲。區健威在法庭讀出所有案情後認罪。

承認案情指,被告在新煽動罪生效後,由今年 3 月至 6 月,以四個不同的網上社交媒體帳戶,包括一個 facebook 帳戶、兩個 X 帳戶及 YouTube 帳戶,發布共 239 段具「煽動性」的陳述,如有帖文載有「共產黨下台,天下太平」、「人不反共,自絕天地」等字句。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到,發布「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及「共產黨下台」陳述,是要發表政治宣言,而其政治宣言就是要共產黨、習近平及李家超下台。

辯方指出,區健威沒政治背景,四個社交媒體帳號的追隨者(followers)加起來才 20 人,形容被告網絡帳戶如同「迴聲室(echo chamber)」,只是讓被告「聽返自己想聽的訊息」,未必是想他人認同其政治宣言及理念。

法官蘇惠德休庭大半小時後,即時判刑。法官表示,被告透過 3 個廣為全球網民使用的互聯網平台發布訊息,具相當的傳播和滲透力。法官指,被告 3 個月內發布 239 段訊息,以頻率計算,每天不止一個訊息;帖文內容又主張推翻中央及特區政府,提及台灣問題、敏感日子等,法官認為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多次詆毀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

被告部分被指「煽動」的帖文,屬於轉載他人的訊息。法官指,內容雖然是轉載,但被告把部分內容配上歌曲、影像等,「有加工製作的成份」;又指雖然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

至於辯方指被告以真名開設帳戶,顯示其真實性;法官反駁被告沒刻意隱藏身分犯案,代表他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辯方又指被告帖文沒獲得迴響,法官認為被告發布的 239 段訊息吸引了 66 個「讚好」,非完全沒有網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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