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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煽動罪|著「光時」衫戴「FDNOL」口罩被控 被告擬認罪 押後 9.16 答辯續還押

27 歲男子諸啓邦被指今年 6 月 12 日,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等三項罪名。案件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於庭上透露被告打算承認煽動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 9 月16 日正式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甫開庭就首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向法庭表達被告打算認罪的答辯意向。至於第二條控罪,辯方表示控罪以《公安條例》下「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檢控,但被告當時只是忘記帶身份證上街,而非帶有身份證卻刻意拒絕出示。辯方續指,若控方將現有控罪改為《入境條例》下的控罪,被告將傾向認罪;餘下一項「有意圖而遊蕩」罪,被告擬否認控罪,辯方將就此與控方繼續商討。

27 歲的諸啓邦被控三罪,首罪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案情指他於今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

其餘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在 6 月 12 日在石門港鐵站或該處附近,不遵從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並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今年 3 月通過生效,今次諸啓邦面對是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罪成由最高監禁兩年增加至七年; 而 23 條修訂《監獄規則》,涉國安罪行犯人提前獲釋門檻增加,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方可獲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安排。

《集誌社》今年6月底報道,23條生效後三個月,最少已有三宗涉及 23 條檢控個案,同涉及「煽動意圖作為」罪,但首兩宗、包括諸啓邦及區健威案,國安警皆沒有發稿公布。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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