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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4灣仔 #判刑
D1 : 謝(27) 🛑已還押逾10天

0919 庭外約有 16-18人等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2/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被告同意的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大概與被告手機內容,他的Instagram帳戶內容和他在錄影會面紀錄有關,不在此提及。

控方完結案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明白權利,被告決定不出庭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
下次聆訊:
日子:2021年9月9日
時間:09:30 (預計需時1小時)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性質:結案陳詞
保釋:原有條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2/2)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審訊
辯方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控方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辯方繼續盤問 PW3 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 #盧永楷

辯方質疑PW3今早提供嘅2頁測試記錄並無附於專家報告內。
PW3承認該2頁測試報告無附於專家報告內,PW3解釋撰寫報告目的只是為雷射筆作出分類及檢測眼睛危害距離,而相關資料已記錄於報告中。

辯方再指出測試報告第一頁上角有寫上2020年4月5日。
PW3確認係4月5日進行檢測,同時亦承認專家中並無提過4月5日進行檢測。

由於專家報告就日期就係2020年4月14日,辯方再要求PW3解釋有咩原因隔咗九日先寫。
PW3︰其實呢個日子係我寫完報告嘅日子…呢個係我寫報告…咁多case…寫完係果日
劉:即係咩意思?  請你講清楚啲
PW3︰唔係咁記得係咪果日開始寫…但係喺果日寫完,我哋嘅做法係,我嘅做法係…我會將寫完嘅日子update,印係上面
劉:簡而言之,4月14日係寫完嘅日子,而開始日期就唔肯定?
PW3︰係

最後辯方問到PW3涉案雷射筆除了如今早講可用作指示目標外,可否於晚上用作觀星(射向天向旁人指示某位置)
PW3︰係會見到一個光束,不過呢支雷射筆係Class4,輸出功率好强……有機會帶來危害……
在辯方盤問下,PW3承認有上述講法係因為之前檢驗過雷射筆,知道雷射筆嘅傷害性。PW3最後確認涉案雷射筆上無任何標籤,亦無標明雷射筆嘅級別或警告字句。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無覆問。
雙方就特別事項(被告在未有警誡下的招認自願性) 沒有中斷陳詞。

裁判官裁定特別事實項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供亦不傳召證人。

休庭考慮後,裁判官裁定控方針對被告「由手足俾我」嘅招認屬自願,可以成為控方證據。

控方舉證完畢,雙方未有中斷陳詞。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20日 0930 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分別需於9月9日及9月30日或之前提交詳細書面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1/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今日早上10:00前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及網上新聞片段呈堂性)提交最新版本書面陳詞。

📌控方回應辯方陳詞指PW7供詞已經説出如何從電腦紀錄打印證物編號,寫在證物上,控方立埸是並不倚賴電腦文件內容是否真確,處理警員庭上確認沒有搞錯被告之證物,證物電腦紀錄除編號外有物件形容,證人有觀察表徵吻合認出臨時證物,不是完全依賴電腦紀錄內證物編號。

📌辯方代表補充
D1代表指控方也同意PW1,2及7沒人能確切證明雷射筆證物是從D1身上搜出,只靠黃色標籤上資料(編號25)辨認,而上面沒有被告名字或簽名。而且D1只有20件證物,編號25屬D1是有疑問。如果控方不依賴電腦紀錄真確性,那應該也同意編号25證物未必是D1管有。

D2補充PW7主問重覆依賴電腦紀錄同證物label核對。警員交證物予他時附上列表已經銷毀,而電腦紀錄從來沒有在庭上出現

D3對電腦紀錄立場大致同D1、D3。而PW5講述D3身上搜出雷射筆為5cm, 同label上之標示不同,故控方不可倚賴由電腦紀錄而來證物編號

法庭需時考慮,今日未能就臨時證物呈堂爭議裁決。上次已經安排於10月4日 早上0930在同一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裁判官表示當日只有一小時處理本案希望雙方留意,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D1:陳(69) 已經認罪
D2:余(60) 已經認罪
D3:繆(34)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

09:45 控方在開庭時稱辯方在昨日去信律政司,提議另行處理控罪(4),律政司會在10:00有答覆,休庭。

10:39 控方稱商討無結果,解釋返事情發展,主控在10月28日再檢視證據,獲告知有一項證據無畀辯方,在一部對講機的天線位發現有D4的掌紋,對講機是控罪(4)的其中一件組件,承認這是控方的過失,有關的掌紋専家無錄口供,案情摘要無提呢個證據,於是與律政司商討如何處理,在10月29日,律政司指示需要向法庭呈交有關證據,10月30日,有關證人錄取咗口供,主控隨即WhatsApp 畀兩位大律師,D4律師要求進一步資料,因為在星期六日,控方至今未能提供。

因為有新證據,所以D3, D4有建議,但律政司拒絕,D4在再階段先知有進一步資料,要求有時間重新考慮答辯。

控方向裁判官確認下午一時可以交資料給辯方,於是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4:45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