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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無線電
👤林(26) #0913紅磡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林先生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對講機),經審訊後在2020年11月24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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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批評控方舉證不足,裁判官沒有處理證供衍生的疑點】

當時被告的對講機放在腰包內,腰包則放在背囊內(袋中袋)。當時至少有兩隻警員搜查被告背囊,將物品鋪在地上檢查20分鐘,卻沒有警員作書面供詞記錄曾在現場搜出對講機。上訴方質疑如果現場搜查發現對講機,為何會沒有書面記錄?

可是,警員在庭上作供主問稱對講機在背囊主格內發現,後來在盤問又改口稱唔太記得實際擺位,只記得在較上層位置腰包頂有個對講機。

對講機在背囊內的腰包抑或背囊主格搜出?在現場抑或在警署搜出?PW3的書面供沒有提及搜出對講機,PW4則不記得/無印象。辯方說法是警員沒有在現場搜出對講機,直至返回警署,PW4才在腰包內搜出對講機。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知悉對講機的存在。即使沒有書面記錄細節,並不代表控方證人證供不可信,更何況控方證人的在庭上的說法一直都是「對講機在背囊內,不過唔記得實際位置」,從來無講過對講機不在腰包。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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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完。由於法庭需時考慮雙方理由,所以今日未有決定,稍後會頒下書面理由交代上訴結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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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彭浩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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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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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