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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現場約10人
預計準時1000開庭先審理哈薩克手足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伍(16)
A2:詹(23)
A3:何(20)
A4:楊(29)
A5:許(20)
A6:羅(17)
A7:梁(22)
A8:梁(34)
A9:吳(22)
A10:劉(27)
A11:張(24)
A12:李(20)
A13:彭(21)
A14:梁(24)
A15:馮(25)
A16:梁(44)
A17:吳(16)
A18:何(23)
A19:梁(20)
A20:李(18)

控罪:
(1)A1-20:暴動
(2)A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修定案情字眼:將案發地點範圍描繪得更為精準,唯庭上未有讀出)

(2)A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A1-20申請警署報到改至每兩週一次否決
🟢A18申請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獲批
🟢A15申請暫時取回護照

A1/9/17/19今由法援委派之律師代表,全部被告已申請法援,其中4名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未處理其申請,當中A1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法庭建議控方考慮會否分拆案件,光參閱證人列表已見列出了86名控方證人,法庭未必可以安置如斯龐大的案件審訊。法庭就案件管理上指出控方應儘早與辯方溝通;會否就行為上的指控或是單靠環境證供?控方表示或者可以分開A1-11及A12-20為兩案。

法庭作出指示:
控方須於10月30日或之前(下次聆訊前3星期),向辯方就分拆案件提出方案;而辯方須於聆訊前3天作出回覆。同時控方將所有資料統籌並於聆訊前1天通知法庭就分拆討論的結果。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