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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 #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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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的覆核理據:
1)原審裁判官就「未完成的汽油彈」給予過份比重,沒有充分考慮答辯人的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意圖一但實行時的刑責

2)判刑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的因素

3)答辯人有預謀有準備,曾經指示父親買白電油,在夜深把涉案物件帶上街,顯示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

4)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教導所報告,沒有全面考慮所有判刑選擇,犯下原則上錯誤

🛑總結:非拘留式的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良好的監管會對被告有益,建議改判更生中心,一般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因學生要上課及參與課外活動

*答辯人招認(向感化官透露)會到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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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法官指出:
答辯人當埸管有的,並不是一個已完成的汽油彈,申請方的推論有「跳步」。首先,必須有完整的汽油彈才可到河邊測試,而本案的檢獲的證據(未完成的汽油彈),其實無法支持答辯人的招認。反問申請方是否只憑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就可以咬定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必然用作縱火之用?(答:本案的嚴重性及定罪基礎在於管有物品的意圖,未完成的汽油彈是其中之一)


🎗答辯方補充
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檢獲的物品只有錫紙包裹住類似洗衣粉的物品(15g)、金御膳孖蒸空樽、樽內只有少量乙醇殘餘物,身上無火柴或火機,亦無燃料。如彭法官所講,距離完整的汽油彈「十劃都未有一撇 」

即使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是製造汽油彈,申請方依賴的縱火罪案例(CAAR1/2020)與本案不相關

🛑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續審,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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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彭浩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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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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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