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1221尖沙咀

馮(28)🛑已還押5天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兩度在商場內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涉嫌在商場內腳踢警員,被即場制服。

審訊內容

判刑:判監兩個月

求情:得到家人到場嘅支持 而他的兩名具身份人士均有書寫求情信

判詞:
被告以微小動作去kick低警員,但行為與光明正大去襲擊他人無異。天網恢恢,當日有cctv影到事件發生經過。控罪無量刑指引,但法庭有責任去保障警員,需要判處即時入獄 。鄭念慈裁判官引用2宗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作參考

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陳柏洋案 [1] 的判案理由中「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是嚴重的罪行。法庭一向強調刑罰必須是嚴峻且具阻嚇性的,表明法庭是不會姑息、縱容此等行為,否則,前線警員於執勤時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社會的秩序和安寧會遭受損害,警隊的士氣會大受打擊。縱使被告人是初犯兼擁有良好的背景、品格,即時監禁是一向以來的判罰」

高等法院潘敏琦法官於蔡妙兒案 [2] 的判案理由第23及24段「假如案件性質輕微,無需判處阻嚇性刑期,法庭會盡量避免判處初犯者即時監禁。假如情節嚴重,阻嚇性的量刑原則有時有必要凌駕其他因素」「假如案情嚴重,需判處阻嚇性刑期,即使犯案人是初犯,有正面的背景報告及家庭支持,健康欠佳,亦須判處嚴峻的刑期」「阻嚇性刑期除了阻嚇犯案人以免重犯外、也是對其他意欲以儆效尤者發出鏗鏘的、具阻嚇性的信息,防範未然」

辯方將會就此案作出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等候刑期上訴,條件如下:
1) 現金$50,000
2) 禁止離開香港
3) 居住在報稱地址
4) 於10月5日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宵禁22:00至07:00
6) 一週報到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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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MA575/2016
[2] HCMA11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