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2/2]
#1027尖沙咀

(補9月11日上午審訊內容)

控辯雙方進一步承認事實
1) 本案案發地點彌敦道136號,距離梳士巴利花園850米。
2) 證物P21,為有PW2標示的1張地圖。
3) 證物P22,為天文台的10月氣象觀察摘錄。
此進一步承認事實編為證物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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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26133葉天林(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巡邏小隊,兼任防暴第三梯隊,與PW2、PW3一隊,3人分別拘捕D1及D2。

證人同時是PW4對D1搜身的見證人。他確認,搜身時,部分從背囊中搜出的物品未被檢取作證物;這些物品,他均有記載在財物記錄手冊(俗稱流水簿)上,包括:1個電話、1隻手錶、1個銀包、個人證件、1個望遠鏡、2把雨傘、1個口罩、1個水壺及個人雜物。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

PW4承認當日有參與尖沙咀區的「高調巡邏」。他在彌敦道136號外目擊PW4截查D1,但無觀察到整個搜身過程。經盤問,他供稱無印象在現場見過D1的銀包;也無參與搜查D1背囊。

代表律師展示1張D1的名片,錄有D1職業及個人資料;而PW4指,不肯定是否見過該卡片。他亦忘記有否聽過D1說「阿sir,我係做工程,我需要用呢啲嘢」,或表明職業。代表律師再指出PW4同僚搜查時曾說「有料到」、「掂呀,入硬佢」,他均稱不記得。

PW4稱自己在警署中沒有見過D1的銀包,並進一步指出,搜身過程中,每當PW3發現D1個人財物,就會讀出、由PW4在流水簿作記錄;他本人未曾觀察到這些物品。PW3亦從未說明D1個人物品的細節,如個人證件是哪些。

代表律師再展示1張遊戲光碟連膠盒,問PW4有否見過此物件。PW4稱無。


D2代表律師

律師詢問:D2背囊中,有否被搜出士巴拿?

💁🏻‍♂️(張官質疑:「連D1(搜身過程)佢有份做嘅佢都唔清楚,你覺得佢講得到D2?」
Ms Chan笑曰:「試吓問啦。」
張官覆:「你要搞清楚佢講到先好問,而唔係『嘿嘿,試吓問啦』噉樣。」「我哋做case唔係噉……唔係你抄,係我抄……」
Ms Chan訕笑:「我都有份抄嘅。」
張官無奈續:「即係,我留意到呢啲habits係唔好。唔係每一個證人都一定要問問題,唔係每一個都幫到你。」

PW4表示自己未有留意D2搜身過程。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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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