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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825荃灣 林(22)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交替控罪) 早前內容: 第一日審訊 被告作供與結案陳詞 【速報】 兩項罪名不成立,並獲得訟費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林(22) #0825荃灣

//補回2020年8月25日結案陳詞內容

控方引用案例一主要說明阻差辦公控罪可判斷阻礙程度,但同時指本案被告妨礙警方處理現場混亂情況並不輕微。

案例二第21段佐證控方指被告展示但不容許警務人員閱讀內容的做法符合故意及阻礙的控罪元素。

案例三指出一人即使受誤導下作出當時認為正確的判斷,但若行為本身犯法亦需合理地判處該人犯下其他控罪(直播員按: 我估控方係話例如即使你唔知襲擊緊嘅係差人,襲擊本身已經係罪行,而有試過有case係因為被告唔清楚係便衣,所以改控罪為普通襲擊。我估佢係想支持自己加控入境條例17C?)。控方指出「若果PW1為便衣探員的確需要委任證先行使警權」,但控方質疑為取得委任證而拒絕出示身份證「是否同時真實真正想法」。控方指出被告見到委任證後出示身份證,證明她是意氣之爭,並不是真正質疑警員身份。

案例四13段指出,若果該案被告有真正地質疑警員身份,或是希望日後保留追究權利的話,為何他「唔企係度睇清楚」,控方再次指本案亦是如是,因被告沒有仔細閱讀委任證內容而可得知她不是真誠地質疑警員身份或希望追求,印證控方「意氣之爭」的說法。
(案例四亦是藍絲長期引用指索要警員委任證為阻差辦公的案例,源自陳曼琪19年8月文章)

總括而言,控方指雖然事後被告可提出多種說法,但不能佐證她不構成阻差辦公或未能於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兩罪其一。控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較廣泛的定義,考慮被告「藉口」不合理而判處被告控罪一成立。交替控罪二具環境、事實證供,整體事實亦指向被告不能有效地展示身份證明。

辯方結案陳詞開始前,辯方先指出控方指控被告「沒有有效地展示身份證」不合理,辯方質疑「若果警方唔肯睇呢」,並指出其後於地面檢取到被告身份證已充分證明被告沒有不展示身份證。辯方認為警員行為存在合理疑點,不能單以阻礙為由就判處罪成。

辯方引據通例指出PW1即使為軍裝,亦須展示委任證於當眼地方,當時情況並非如控方所形容般兵荒馬亂,PW2亦同意環境受警方控制。

辯方引用案例: R v Lau Yin Kum (unreported, HCMA 15/1997, 23 May 1997) 案,指//市民有權要求任何當值的警員(無論是否身穿制服)展示委任證以供核實及辨識其身份。(來源:法夢)。辯方將上述有關是否需要委任證以及是否只有質疑警員身份等情況才可要求委任證的爭議形容為「警權對市民權利的衝突」,被告只是行使其應有權利,亦於PW2展示委任證後即時出示身份證。PW1聲稱警告被告4次,亦指不同意將委任證放於背心就能一目了然,辯方認為PW1只是在正當化自己,抹黑被告。但即使PW1為正確的,被告亦是真的行使合法權利。

辯方最後就入境條例17C補充,指本來控罪一二間為不相容的,希望法庭接納行使、控告入境條例內條文需要與入境有關,不能作為警權延伸、作為支持警方沒有原因下的要求。

案件押後至 17/9 1200 裁決
//以上為25/8 結案陳詞紀錄

// 直播員按: 有興趣可以再仔細研究案例,思考吓唔同案例建立出嘅限制如何界定警權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