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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825荃灣 林(22)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交替控罪) 早前內容: 第一日審訊 被告作供與結案陳詞 【速報】 兩項罪名不成立,並獲得訟費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林(22) #0825荃灣

//補回2020年8月25日結案陳詞內容

被告自行作供

被告23歲,案發當日任職社工。
雙方不爭議被告沒有案底。
19年8月25日路經荃灣街市街,與祝姓男朋友行街食飯。

祝亦被控//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 1010 店外,襲擊警員陳勁翔。報稱受襲的陳勁翔早前供稱,案發時被告用手機拍攝一名被截查的女子,期間左手扶在他的盾牌上,並突然向盾牌施力,使他失平衡跌倒。.... 裁判官裁定被告(祝)罪名不成立。(立場新聞)

辯方呈上影片LHW2,影片由祝拍攝被告被搜查時的情況,祝自己當日亦被捕。
辯方:當日你有冇叫「黑警」、「垃圾」? 被告:冇
辯方:你當日被截查時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 被告:有
辯方:由被截查至要求委任證,中間發生咗咩事?
被告:截查嗰陣有6-7個警察圍住我,要求我出示身分證。我當時有攞銀包出嚟。
辯方:嗰6-7個警員當中包括PW1? 被告:有
辯方:而家先睇片LHW2,被告有冇見到自己同PW1?
被告:有(被告認出自己與PW1)
辯方:你講講當時咩事被截查?
被告:當時我同男朋友行到去轉角位置嗰陣,突然有班防暴警員衝過嚟,將我同我男朋友分隔開,我就被警員圍住喺牆邊。我當時已經攞出咗銀包,預備將身份證攞出來展示。

辯方將LHW2影片標示為MFI-1。辯方同時呈上影片截圖,裁判官認為可以正式呈堂處理,影片及截圖分別列為D2及D2A。
T: 0013 被告攞出銀包
D2A(1) 被告手持銀包的左手向後縮
T: 0017 被告大聲詢問「你個委任證」

辯方:點解你會突然縮手問委任證嘅?
被告:因為我記得警訊有講過市民有權要求軍裝警警出示委任證。
辯方:幾時邊度睇?
被告:大約八月中,係港台Facebook睇

辯方將呈堂影片LHW-3 港台節目《警訊》 19/8/19,列為D3。
播放LHW-3 時序0800-1000。
辯方:就住你當時嘅要求係因為你睇咗呢部分?
被告:係
辯方:你有冇聽過見過睇過其他類似嘅嘢?
被告:有聽過一個中大法律系講師嘅講座,係張達明教授講嘅

辯方將明報新聞12/8報導有關講座的截圖呈堂為D4,13/8 東方日報報導列為D5。
辯方:你當時有冇見到PW1身上有警員編號?(被告:冇)
辯方:有冇配戴委任證?(被告:冇)
辯方:有無展示委任證?(被告:冇)

繼續播放案發影片 D2

T: 0129 見到警員拘捕被告
辯方:0118 顯示嘅警員制服嘅左邊膊頭 係沒有警員編號?(被告:係 無錯)
辯方:喺影片入面,你有冇見到任何一位警員嘅編號?(被告:見唔到)
辯方:當日你有冇留意其他警員係咪大部份都有編號?(被告:冇編號)
辯方:你認為佢哋係咪可以出示委任證? (被告:係)
辯方:你認為出示委任證合唔合理?
(被告:合理)
辯方:如果警員向你展示委任證,你認為佢哋會唔會受傷害?(被告:相信唔會)
辯方:你呢個要求你認為會唔會影響佢哋嘅工作?(被告:唔會)
辯方:點解你會咁諗嘅?(被告:因為佢哋好多人圍住我)

辯方:影片顯示你有講一句「OK你出咗,我出」?
被告:有
辯方:你講嗰位「你」係警員7114?
被告:係
辯方:點解問出左?
被告:因為當時有位男警員快閃左佢張委任證出嚟 確認左佢有出示後 我有比身分證佢

辯方向被告展示D2A(1-7) ,即影片D2的截圖,據辯方說法:
1-2. 被告取出銀包
3-4. 被告從銀包中取出身分證
5-6. 被告望向左方

辯方:圖6 其中一張野係咪身分證?
被告 : 係
辯方:帶住紫色手錶指住你嘅係邊個?被告:PW1
辯方:你覺得PW1有冇睇到你張身份證?(被告:有)
辯方:喺截圖入面有冇見到PW2?
被告:有,佢喺我同PW1中間
辯方:你之後有展示身份證?
被告:有
辯方:由你開始要求警員出示身份證到展示身份證,中間隔著大約50秒?
被告:同意
辯方:你有三次要求出示委任證?
被告:有
辯方:警員喺你呢三次要求出示委任證時 有無話要拘捕你? (被告:冇)
辯方:咁即係PW1喺你展示身份證之前定之後拘捕你? (被告:之後)
辯方:PW1話你拒絕出示身分證 話唔比 你有無講過? (被告:從來沒有)
辯方:
PW1 話佢件裝出示唔到委任證 你認為合唔合理? (被告: 唔合理)
辯方:當時你有無聽到佢話自己係E/4連 梁敏儀? (被告:冇)
辯方:你有冇聽到大聲一句「我係督察梁敏儀」?
被告:有,大聲
辯方:點解要咁大聲講三次要求出示委仕證?
被告 : 因為提佢地 市民係有權要求佢地出示委任證
辯方:之後PW1喺現場地下執到你張身份證? (被告:係)
辯方:知唔知點解? (被告:唔知)

辯方播放影片MFI-1
T=0031 被告被捕

辯方:呢個就係拘捕你嘅過程?
被告:係
辯方: 之後你就被帶返警署 係咪?
被告:係

控方盤問

控方:你有冇問過佢地係咪警察?
被告:冇
控方:你冇表示過任何嘢顯示你懷疑佢哋係咪警員?(被告:係)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冇)
控方:你冇詢問過任何警員佢哋截查你嘅原因?(被告:冇)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係)
控方:你冇問過警員例如『我係咪做咗啲咩 犯左咩事』(被告:冇)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係)
控方:你冇問過警員點解你需要出示委任證?(被告:係)
控方:因為你冇問過?(被告:係)
控方:個警訊片係你提供比你律師 係咪?(被告:係)
控方:對你公平啲啦 咁個片係你咁啱睇到 定係想知入面嘅內容?(被告:想知入面嘅內容)
控方:同你做社工嘅工作有無關?(被告:無關)
控方:定係會分享比你識嘅人?(被告:會)
控方:片段0009秒同0920秒 0009指緊 條片係有關投資騙案嘅冒警行為 0920 提供左一個委任證有咩資料 記唔記得(被告:記得)
控方:個男警展示委任證嘅果一刻 你有無懷疑過果個男警係咪警察?(被告:無)
控方:你有無懷疑過梁敏儀係咪警察?(被告:無)
控方:個男警只係亮左一亮個委任證 所以你無檢驗?(被告:唔同意 佢個委任證同警訊出示嘅樣式一樣)
控方:男警行為係咪唔需要跟進?
被告:係
控方:其實你只需要向警方要求錄影片段 就會有相關片 同意?(被告:唔同意)
控方:你認為警方會銷毀錄影片段?
被告:唔知佢所講嘅係咪屬實

盤問完畢,辯方沒有覆問。

控方結案陳詞大致建立有關說法:
1. 警察通例並非法律,有關展示委任證嘅條文亦都只是用「應該」一字 並非「必需」。警察通例不屬於法律,亦沒有人可以判斷警員有否違反「法律」
2. 當時現場為超過100人的社會運動場面,可謂兵荒馬亂,被告行為算不上輕微阻礙,「例如有打劫案件發生,如果一人阻礙警員兩秒,犯人好可能可以逃脫」
3. 如果當時被告合作,毋須浪費警力,可空出更多警力處理現場情況
4. 被告不合作拒絕出示身分證明,即使由截查至拘捕相距50秒,阻礙亦不是輕微。加上控罪只需證明被告有阻礙而毋須考慮程度。
5. 辯方案情「警員拒絕被告要求出示委任證導致阻礙」的說法偷換概念。
6. 即使被告拘捕過程屬非法,但被告行為本身亦為非法。
7. 「取出」與「出示」並非相同,控方指出被告展示短時間、手未有停止郁動等阻礙警員執行職務,亦稱「若果警員無辦法行駛警權,咁出示身份證都係冇用」
8. 被告只有一個原因拒絕出示身份證,就是「意氣用事」,被告展示身份證時不斷郁動、叫囂,控方指「雖然我唔係專家,但係似乎當時身份證背面向住警察」,所以即使被告有「取出」身份證亦不是「出示」。

控方同時呈堂條文,及四單參考案例:
1. HKSAR v. TAM LAP FAI [2005] HKCFA 30; [2005] 2 HKLRD 487; (2005) 8 HKCFAR 216; FACC 15/2004
2. R v Lau Yin Kum (unreported, HCMA 15/1997)
3. HKSAR v. IBARRA OLIVA FERNANDEZ (HCMA119/2004)
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志偉及另一人(HCMA 310/2011)

案例一被告被控公安條例36B,分別指被告襲擊、抗拒、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於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獲撤銷襲警及抗拒警員,但維持阻差辦公罪名。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判詞中提到 Hinchliffe v Sheldon [1955] 1 WLR 1207一案為普通法地區訂立後稱為「Goddard's Test」的測試,即「阻礙警員即令警員更難完成職務」“obstructing, for the present purpose, means making it more difficult for the police to carry out their duties”,案例一的辯方針對Goddard's Test 是否「足夠地針對邊沿案件」"sufficiently specific in borderline cases",並引用加拿大案例 R v. Whalen (1993) 143 AR 234中法官指出阻礙程度必須「較瞬間、片刻阻礙為大」"more than a fleeting or momentary diversion or expenditure of effort"(17段)。R v. Robinson (2000) 287 AR 79 亦清楚說明阻差辦公門檻在於行為「必須造成多於微量、不重要阻礙」“must be more than trifling or de minimus in n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