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被告明確指出,PW1把自己帶返警署前,用「拉入警署」這詞描述,沒有說「作出拘捕」;被告知道被自己拘捕,但不知道控罪。

被告同意有女警在簿錄口供期間和你自己搭話,又稱女警的話語,有影響自己簽名的決定。在簿錄口供時,有其他警員在場;他向PW1要求見律師,這些警員均聽到。

控方指出,被告全日只要求過1次找律師,這次要求是在完成簿錄口供後,才對警署內的另1警員作出。被告從沒有向PW1要求見律師。
被告不同意。


辯方覆問

被告解釋,自己要求見律師的原因,是因覺得這樣能保障自己;然而,就找律師的程序,他並不清楚,也無實質打算。


特別事項裁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