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續審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辯方傳召1位DW (詳情後補)
另外會呈上2份被告的醫療及1份攀山訓練證書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20日 15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控方需於9月23日前提交書面陳詞給辯方及法庭,而辯方則需於9月30日前提交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