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黃大仙 #續審 [2/1]

李(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鐳射筆。

背景:
事隔10個月,警方以傳票方式檢控,在6月3日首次提堂,否認控罪獲准以3,000元保釋候審。


控方表示在休庭期間曾向律政司及警方索取指示,獲告知需時考慮,包括需向身患重病的警員詢問再作決定。

法庭斥責控方應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及被告的背景而作出決定,身患重病的警員並非關鍵因素。

控方提出將案件押後至9月25日以待指示,獲裁判官再度訓斥,認為若當日獲悉要繼續審訊將浪費了法庭今明兩天的時間。

裁判官詢問辯方立場,辯方擔心如今日續審會牽涉憲法爭議,若最終能以其他方式處理,會白白耗費了各方花在憲法爭議上的努力。

裁判官考慮過雙方陳詞,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5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原定明日9月17日審期取消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