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黃大仙 #續審 [2/1]

李(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鐳射筆。

背景:
事隔10個月,警方以傳票方式檢控,在6月3日首次提堂,否認控罪獲准以3,000元保釋候審。


控方希望先就案件管理向法庭彙報。控方指已與辯方達成共識,不需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將傳召第一位處理證物的證人PC1741。而由證物房提取鐳射筆交「專家」化驗的警員,因患上重病,今明兩天無法出庭作供。

法庭要求控方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以節省法庭時間,辯方表示歡迎。

0952 裁判官下令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