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1143再休庭,控方想重看錄影片段
(不過好奇點解證人唔需要出去等?可以一齊睇?)

1159控方冇補充冇覆問
由於最後一名上庭作供嘅PW未到,休庭15-20分鐘

1209開庭,傳召PW4陳總督察
現隸屬刑事部科技服務部,就本案撰寫兩份供詞。短啲一份係2020年7月7日補充履歷,長啲一份係2020年3月19日就檢驗雷射筆所寫嘅;兩份都以65b呈堂並有中文譯本,分別呈堂為P6、P6a、P7、P7a。(a為譯本)

對專家身份冇爭議,PW4由03年加入警隊至今。19年開始有檢驗雷射筆,最近於觀塘案件有俾過口供,就雷射筆俾過專家意見。口供寫30米範圍內可以傷眼係根據IEC 60825標準。

辯方盤問PW4。PW4指出自己專業範疇包括電子裝置、電子影像等,沒有報讀過任何IEC 60825課程,而係根據呢個國際標準制定嘅準則作檢測。
(然後辯方一路盤一路俾老爺鬧)

1255 辯方最終決定不作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解釋過權利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1258休庭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期間保釋。